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7:20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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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便于准确地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2、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3、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它的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4、出版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个人,请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时,应同时提交该出版物的样本。如果是盗用出版单位名义或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的,还应一并提交非法的和合法的两种版本的样本,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依据。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下发取
缔通知时,应尽可能具体列述非法出版物的特征及与其相应的合法出版物的区别,以便有关部门识别。



199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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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固定抵押与大陆法系抵押权的概念相似,包括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可以在正常的经营中处分其财产。正因为如此,可能会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为防止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首先须将抵押物固定化,固定化的过程也是清算的过程,因为抵押权人将派员接管抵押的公司,在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派人接管。在浮动抵押的客体固定化之前,公司的具体财产不受浮动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以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是不允许的。而英美财产法并不受大陆法系物权法关于物的特定性原则的限制。英国上诉法院于1870年正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指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将公司的所有财产,即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包括发行债券之日存在的和日后公司可能取得的财产,以及公司享有继续在抵押财产上经营的权利。英国法上设立浮动抵押的只能是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不能设立。美国有关浮动担保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交易》中,其特点是,在企业的部分财产(包括流动性财产)上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而且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适用于公司,还可适用于合伙、个人等主体,这些特点是与其完善的市场主体资信公示机制密不可分的。
  将公司的部分财产作为浮动抵押物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但相对动产而言,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要大一些,如果再加上知识产权和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其所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得多。根据日本《企业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也就是说,日本法不承认就公司部分财产设定的有限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抵押标的的广泛性和浮动性。浮动抵押的标的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账面债权、专利甚至商誉都可以成为标的物。而固定抵押通常在固定资产上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具有浮动性,它们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从企业向外流出的财产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同时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即当然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第二,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区分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关键不在于抵押财产的性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而在于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无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于是,公司是否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财产就成为判断是否为浮动抵押的重要标志。
  第三,因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有学者译作“结晶”或者“封押”。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一般抵押中,实行抵押权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而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后者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
  英国法并不要求设定浮动抵押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只要表明意图即可,一般是记载到浮动抵押所担保的公司债券上,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立。英国法官在一个判决中提出了判断有无浮动意图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一项担保具有二个特征就是浮动抵押,一是在公司现有及将来的某类财产上设定的担保:二是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不时发生变化,就抵押范围内的某项特定财产而言,在抵押的利害关系人采取一定措施前,公司可以以通常方式进行经营。具体而言,如果债券表明抵押是在公司全部财产上设定的,那很明显这是浮动抵押:因为如果抵押是固定的,公司就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其经营将瘫痪。又如,就现在享有及担保存续期内将要享有的账面债权或其他债权设定的抵押是浮动抵押。再如,如果向公司出售货物的卖家明确表示在价金完全支付前对货物保留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授权公司可以处分该货物或者处分该货物的制成品,法院认为卖家的权利保留创设了一项浮动抵押,标的是货物、制成品或卖得的款项。但是,如果设定抵押的债券或协议表明当事人意图设立的是一项直接的、不可撤销的担保,那就不是浮动抵押。
  大陆法系国家因采一物一权主义并严格要求物权的特定性,并没有浮动抵押制度。若单就集合财产抵押而论,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有相似之处,但财团抵押仍属于固定抵押。就企业融资而言,财团抵押比普通抵押有着显著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由于财团抵押对抵押物特定化的严格要求,虽然有利于预测抵押物的价值,但却极大地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对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几乎成为不可能,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事实上,抵押期间,只要允许企业经营,企业的财产就处于流动状态,若硬要从静态的角度去把握财团的构成,则不仅企业经营者难以接受,而且抵押财产不准流出,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却当然构成财团的组成部分,这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其次,财团抵押采取制成目录、在一个机关一次登记的方式,较之共同抵押确实简便,但这只是针对小型企业而言的。若抵押人为大型企业,抵押期间,企业的规模扩大,则目录的制成及变更就会变得甚为繁杂,以日本八幡制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定财团抵押为例,为了制成目录,使用5万人次,花费1.7亿万元,耗时一年半。而浮动抵押由于抵押物的不确定性,所以无须制作复杂的财产清单。
  正是由于浮动抵押的上述特点,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有必要限制抵押人的范围,选择那些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作抵押人。日本《企业担保法》第1条规定了企业担保权的概念:“股份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企业担保权的标的。企业担保权为物权。”可见,日本的《企业担保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的场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原材料、半成品等可替代性动产的抵押,由于流动性强、变化性大,很难公示,目前的登记公示制度很难解决异地销售和因原材料被加工而产生的变化问题,所以原材料的抵押在实践中很少采用。另外,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关于浮动抵押的本质,英国判例中贯穿着下列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许可”理论,认为公司之所以享有将抵押财产出售和另行设定抵押的权利,是因为公司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已经得到债权人的许可。根据“许可”理论,债权人在授予抵押人权利时附加了限制,即公司只能正常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或停止营业,否则,法院可以发出禁令。根据“许可”理论,公司歇业即不再享有经营自由,因此即使债券上明确规定公司为重整或合并目的歇业时债权人不得实行抵押权,这条规定也不能阻止浮动抵押固定化。根据“许可”理论,公司虽然可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但是第三人却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二是“未来财产的抵押”理论,认为浮动抵押在固定化之前,抵押物并不确定,使债权人缺乏特定的担保利益,也就没有诉权。采纳“未来财产的抵押”理论的法院允许公司和债权人就何种交易导致浮动抵押固定化自由约定,如果债券上就债权人在公司重整或合并时的权利作出了修正,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对重整或合并后的公司实行抵押权。在“未来财产的抵押”理论下,浮动抵押固定前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都是有效的。
  上述二种理论都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根据衡平原则作出的解释,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哪一种理论是正确的,这是英国判例法的特点所决定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指导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系统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十二五”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律法规,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需求,着力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构建数字中国,服务于监测地理国情,服务于发展壮大产业,服务于建设测绘强国。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重点抓好与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探索“六五”普法新思路,主动占领新阵地、搭建新平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普治并举,寓法制宣传教育于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做到以普法工作促依法治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法治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测绘地理信息从业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加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法律的学习宣传,提高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切实提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三)突出抓好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继续开展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测绘资质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和服务平台,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


  (四)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转方式、增活力、上水平。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在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以及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学习宣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创新。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和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能力。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七)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依法治理。围绕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同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整治、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适时通报、曝光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加大面向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推进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大公务员法律培训力度,每年举办至少一次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及时组织开展新颁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专题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落实培训机制和培训经费,鼓励公务员根据本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三)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积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习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意识、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培养法制观念。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把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课堂教育、科普教育相结合,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版图意识,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


  四、工作步骤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应当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3年下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检查各地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各项工作,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验收,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成立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完善考评,强化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把普法工作纳入到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工作中,开展年度考评。


  (三)培养队伍,落实经费。各地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在系统内广泛建立普法联系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要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普法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并专款专用,确保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整合资源,拓展阵地。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六进”活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办好测绘地理信息普法节目和专栏,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