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13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一、南贸商业步行街为娄底市招商引资项目,是中心城区重要的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同时又是商贸流通基地建设项目和再就业工程,执行《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所列外商投资项目第三类中的商贸产业类别规定,并实行个案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出让中标人。
三、该项目优惠政策如下:
(一)免缴市及市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属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
2、属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费:
(1)拍卖出让佣金按总出让金3%收(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在内);
(2)出让契税收4%(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契税);
(3)土地登记费按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一切费用免缴。
3、属建设过程中的收费:
四、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五、在经营过程中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六、其他未列入本文件的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
七、属施工单位交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缴;按规定已列入工程施工招标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交缴。
八、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莫埃利岛)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莫埃利岛)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1人,妇产科1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莫埃利岛丰波尼医院。
第四条 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名医疗队员提供4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一辆汽车及一部电话,负担科国内电话费和提供汽车燃料。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科摩罗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科摩罗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科方保证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二000年六月五日止。
如科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摩罗大使 科摩罗卫生和人口部长
徐代杰 本·谢克·穆泽·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