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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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一、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医疗器械产品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医疗器械工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质量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此,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技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四、加强质量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企业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理化检验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工作等。特别要重视对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反馈。这些工作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溶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这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关键。
五、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取代传统的管理方式。企业要研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六、产品质量检验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把检验工作贯穿于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在开发设计新产品时就应落实试验顺序、检验项目、方法,同时研制测试设备。在检验工作中要积极采用统一的基础标准,通用的测试方法、测试仪器、抽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七、企业要把质量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中心,企业的厂长应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八、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厂长拟订质量工作长远规划和制订企业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2.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4.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5.组织制订本企业的质量经济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6.制订降低质量成本的目标和方案,协同财会部门进行质量成本的汇集,分类和计算,努力降低质量成本。
7.组织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制订有关的各项制度,帮助选好课题,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做好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应报请主管部门登记。
8.制订对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9.收集、汇总、分析厂内外的质量信息,并反馈到有关部门。
10.负责与外协厂签订外协产品的质量协议。
11.组织本企业的质量审核,定期地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现行质量体系及其效果进行评价,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科,质量检验科科长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的同意。质量检验科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其职责:
1.按照标准和有关合同,组织和监督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毛坯件、半成品直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2.根据产品质量考核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考核指标。检查全厂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检查考核(包括成品和部件),并统计上报全厂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关键工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加强信息反馈。坚持首件检验、中间检验、最终检验。
4.贯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批不出厂的原则。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问题上发生矛盾时,企业领导应以检验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周期检查,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6.参与新产品、改型产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审查,协助做好新产品的鉴定工作,编写有关试验及检验报告。
7.质量检验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并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检验中应按产品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正确判定。对重大质量事故,有责任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8.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检验员的任免,须征得厂长的同意。
十、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产品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用户服务工作。其职责:
1.建立用户访问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和用户要求的调查。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2.医院设备类或电子仪器类产品,应传授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技术知识,帮助用户培养使用、维修人员,解决使用中的疑难问题。
3.对于产品中的易损件,应保证提供备品、备件。
4.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服务网点。

第三章 工程质量
十一、生产部门要充分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加工周期和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好生产计划,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突击装配、突击检验的做法。禁止未经训练的其他人员参加装配和关键工序操作。搞好工艺卫生,改善零部件的加工、运输,提高装配和包装质量。
十二、技术部门应保证产品图纸、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正确、完整、统一,并严格贯彻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经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正常生产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必须经过必要的实验,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应对产品图纸、质量标准、工艺文件、工艺装备等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完善工作,具备条件后才可投产。对轮番生产的产品要做好产品上、下场的管理工作,投产前要对技术文件、工艺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产品质量。
十四、新工艺、新技术用于生产,必须经过鉴定验证,并须经过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材料代用和零件回用,必须保证产品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零件互换性。
十五、要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对产品质量的评价要逐步考核其内在质量指标,如使用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能耗效率、精度保证性、性能稳定性、噪声、振动,特别是医用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要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七、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十八、加强计量工作。企业要设立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配齐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 惩
十九、达到各级优质产品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优质产品奖。
二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优等品;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一等品,其具体质量指标按当年分等细则要求执行。
二十一、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应执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确保优质产品的生产。
二十二、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三、要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不得申报评选各级优质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二十四、对于产品质量长期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在产品质量上若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情况,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医疗器械行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在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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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
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
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
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
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
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
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和技
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
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
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
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
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
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
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 严格履
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

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
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
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
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
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
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

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

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
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
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出备案
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
  (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
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大
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
好衔接工作: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并
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
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
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
完成选聘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
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
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
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4.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5.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6.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7.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8.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9.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四)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新
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移交,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原物业
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
主委员会应当将本条第(三)项所列事项转交新物业服务企业。
  (五)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暂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
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1个月前业主大会未选聘
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
地产管理局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
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
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管理预案。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管理预案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
人民政府,并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服
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
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确定的管理预案
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
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
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不
依法履行职责,无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
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
理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
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应当
依法进行。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和履行
退出义务。
  第十八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未成立业主委
员会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指导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
代为保管的该项目资金、物品和资料,转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
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
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月10月1 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

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

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9

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公告[2009]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19号


  为做好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工作,确保创业板平稳推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二、保荐机构应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三、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本公告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