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吉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9:18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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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吉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436号




关于将吉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办2196号文),我局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我省列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的请示》印发有关部、委、局征求意见。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由我局负责对吉林省的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支持和指导。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全国类似的省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将把吉林生态省建设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来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领导同志牵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吉林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执行。请你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抓紧编写《吉林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吉林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生态省建设应突出重点,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的战略要求,以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吉林省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发展面向21世纪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素质。

  同时,《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中通盘考虑。

  四、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管理程序,《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建议由省政府提请吉林省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吉林开展生态省的建设,在全国将起到示范使用。希望在实施中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在编制生态省规划、确定建设指标和标准及其思路方面注意总结提高,以便对其他省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

  我局将对吉林生态省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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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

于 朝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主体身份、活动的性质、
目的、对象、工作方式、结论的内容
和意义、主体责任的等方面说明法医
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概念的不同。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时也被称之为“文证审查”,因而极易与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相混淆。但二者确实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法医学概念。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研究不同法医学工作程序,制定相关的法医学技术标准以及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法医学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这两个法医学概念,作如下辨义,供法医学同行们参考。
为了便于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试对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概念,权作如下定义: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指法医学鉴定人为了解决诉讼机关提请鉴定的医学等相关问题,为了取得鉴定所需的检验结果,对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文字、图片)文图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验活动。
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泛指诉讼机关对案卷中反映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专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本文在探讨中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时,是指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而言。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都需要对文图证据进行审查等等。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见的。
(一)从二者的主体身份看,首先,法医学文证检验是由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法医学鉴定人)来完成的一项技术检验活动;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是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的一项证据审查活动,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专业人员在诉讼中无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其次,法医学鉴定人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医学或医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只能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
(二)从二者的性质与目的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法医学文证检验的目的,是为鉴定案件涉及法医学问题提出检验结果;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活动,其目的是协助具体诉讼部门完成对文图证据审查活动。
(三)从二者的对象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的对象主要是案发时已经存在着的文图资料;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对象则还会包括案发后形成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四)从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医学文证检验中,在验证文图资料客观性和可靠性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手段;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无须借助其他检验手段既可独立完成。
(五)从二者结论的内容及法律意义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结果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被包含与鉴定结论之中;二是直接作为检验结论进行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然是法定的诉讼证据,而法医学检验结论因其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内容,通常也会被作为附带证据为法庭所采纳。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文图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评价,所以,审查意见因其不具备证据属性,而不能被采用作为诉讼证据。
(六)从二者的主体责任看,根据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文证检验主体对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须负诉讼法律责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主体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能作为诉讼机关的定案参考,即是这一意见出现失误或不当,只会产生行政责任,而不存在诉讼法律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主体身份、活动的性质、目的、对象、工作方式、结论的内容和意义、主体责任的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法医学理论研究及法医学实务中应当注意正确地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
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98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