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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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管理状况进行了清查。通过清查整顿,取缔了一批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了一批非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必须看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药品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药品集贸市场仍在开办,有的药品集贸市场被取缔后擅自重新开业,或者改头换面继续违法经营药品;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工作进展迟缓,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尚未
关闭,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中西成药、炮制中药饮片等进场交易;少数地区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在当地政府个别负责人的支持和纵容下,违法制售假劣药品、开办药品集贸市场等活动有恃无恐;一些部门自查自纠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配合协作不够,互相扯皮。特别是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相当普遍,这种违法行为已形成歪风,危害深重。药品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急待解决。因此,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紧急通知》精神,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这项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把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出成效。实践证明,依法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认识和决心,在于对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畅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药品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身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紧急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政纪责任。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进行认真考核,提出意见。
二、严肃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
当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或以折扣、让利等各种名义搞回扣,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企业的不平等竞争,推动药品价格上涨,加重了企业和患者的负担,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腐蚀了一批工作人员,并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必须下大力气严肃查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对回扣违法行为依法认真查处,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并针对产生回扣风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抓紧组织对本行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自查出来的回扣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违法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共同研究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典型案件。对检查出来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收受的回扣款等非法所得外,并以行贿、受贿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为治理药品价格混乱状况,制止回扣歪风,要切实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深化药品价格改革。
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销售收入分开核算的办法,分别管理。
三、加强对农村基层供药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
要健全、完善农村基层供药的主渠道。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及乡村个体医疗诊所的用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县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县级国有医药(药材)公司统一供应。对于少数暂时尚未建立供应网点且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的乡村用药,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或乡镇供销社负责供应。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于今年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在2000年前完成全国农村供药网络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内完成对个体医疗诊所的检查和重新核发《执业许可证》工作。要加强对个体医疗诊所的监督管理,对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的,一律予以取缔,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严格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查整顿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药品管理状况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自纠,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查,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紧急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的合格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凡是将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经营部承包给个人的,或者转让、出租其证照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理纠正。逾期不自查纠正的,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吊销其药品生
产、经营的合格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以上工作要在1996年7月31日前完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药品生产品种和质量的管理,抓紧解决药品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
当前药品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同品种药品竞相仿制,影响药品质量的提高,不利于新药研制、开发和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阻碍药品工业现代化进程,而且加剧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混乱程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仿制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及保健药品。
对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已经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品种,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受理审评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发放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搞好产品结构调整,抓紧解决同品种低水平重复生产的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同品种药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各级药品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检验和抽查工作。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只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又没有供应或者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不得配制其他任何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发现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坚决取消其配制制剂资格,吊销其《制剂许可证》。
为杜绝乱办药品生产企业造成重复生产的现象,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必须符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并经认证后,方可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对现有未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企业,由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提出限期整顿改造的措施,逾期仍未达到规范标准的企业要予以淘汰。
(三)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加快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药品集贸市场。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都必须予以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快整顿和规范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步伐。对少数历史上形成的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生〔1995〕7号,以下简称《标准》)进行整顿和规范,尽快做好申报、检查、验收、审批工作,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积累经验。经过整顿,对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按规定程序发给有关证照后,方可继续开办,并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工作要在1996年9月30日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实施各项措施,共同搞好药品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得扯皮、推诿。监察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药品管理混乱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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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二、项目组织与推荐

  (一)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见附件5)。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单个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项目可研报告需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以项目推荐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编:100086

  

  附件: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领域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3152588.doc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513248.xls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775639.doc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979232.doc
    5.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信息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5196988.doc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重点领域.doc
附件2--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4--项目可研报告.doc
附件5---产学研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