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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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中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适用的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本《规定》所适用的中心市区范围是指:市区坪山路以西、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以南、城西路以东,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北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路段)。
二、泉州中心市区主、次干道
(一)坪山路
(二)东湖街、少林路
(三)江滨北路
(四)宝洲街
(五)刺桐东路、刺桐西路
(六)田安路
(七)温陵路
(八)中山路、北门街
(九)新华路
(十)城西路、城北路
(十一)东街、西街
(十二)湖心街
(十三)丰泽街、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
(十四)津淮街、涂门街、新门街
(十五)泉秀街、义全街
(十六)土地后路、南俊巷、百源路、崇福路、学府路。
三、道路交通管理
(一)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以下车辆在区域道路上通行:
1.12座(不含12座)以上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和旅游团队车辆等)
2.核定载质量0.5吨(不含0.5吨)以上货车(每日0∶00-7∶00除外);
3.农用车、拖拉机、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含洛江专用号段);
4.教练车(每日19∶00-次日7∶00除外);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6.无牌无证三轮车、郊营人力三轮车;
7.未悬挂和持有有效牌证的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二、三轮车;
8.机动后三轮车、燃油助动车;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二轮摩托车不得安装和使用高分贝的喇叭和音响设备。
(二)实行临时通行证管理
对因特殊情况(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重大活动等)确需进入中心市区禁行区域或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在规定的路线、时段内通行。
(三)规范停车管理
政府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内部停车场对外营业,并实施停车收费制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车辆应当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上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库)或统一施划的道路专用停车泊位依次停放。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盲道和市政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特殊需要占用市政设施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施划停车泊位、未设置停车标志的地点,不准停放(执行紧急公务、举行大型活动、会议需要临时停车的除外)。
2.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停车场所的,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
3.核定载质量5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专用停车泊位内停放。
4.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临近车行道的,车头统一朝向路心;临近沿街店铺的,车头统一朝向店铺。
5.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需要,市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销。
6.客运汽车应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道路停车、上下乘客。
7.城市公交车应当紧靠公交站点停车,依次等候上下客,不得在公交站点以外的道路或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停车;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公交站点停车或者影响公交车停靠。
8.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应当在设有出租车即停即走提示牌、划有临时停车标线的停靠点停车,不得在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四)规范交通影响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前,工程建设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必要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疏导方案。
2.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按规范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工期,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施工道路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3.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五)规范几种重点车型道路交通管理
1.摩托车
在标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二、三轮摩托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道路行驶;在划有快、慢车道的路段行驶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快、慢车道的路段,应当靠右边行驶。严禁摩托车曲线竞驶、飙车追逐。
严禁利用二、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营利活动。非法从事二、三轮摩托车客运营利活动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进入中心市区行使,违者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2分处罚后放行。
2.人力三轮车
客、货运人力三轮车应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卡,方可上道路行驶;在高峰期(7:30-8:30;11:00-12:30;14:00-15:00;17:00-20:00),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主、次干道行驶。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郊营人力三轮车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严禁私自拼装人力三轮车,严禁套牌、假牌;严禁买卖、租赁、转让、出租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牌证。一经发现,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市区田安路、温陵路、南俊路、东街、百源路、濠沟墘、中山路(钟楼以南,涂门街以北)、涂门街、新门街(濠沟墘以东)、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东湖街(田安路以西)、湖心街(田安路以西)、丰泽街(田安路以西)、津淮街(田安路以西)、泉秀街(田安路以西),禁止一切人力三轮车通行。
人力三轮车应当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内,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外的地点停放。
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3.电动车
已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上路行驶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件,按照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严禁载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严禁未取得牌证的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无牌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对于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于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4.机动轮椅车
机动轮椅车是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乘用的代步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严禁任何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的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运营的,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3月14日。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泉州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等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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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代征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
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0日

大田县济阳乡开展“五联五共”活动
维护边界安定稳定

邱宝祥 林书设

济阳乡位于大田县东南部,面积63.9平方公里,总人口9500人,辖12个行政村,58个自然村,112个村民小组,东西宽10多公里,南北长20余公里。地处大田、永春、德化三县交界处,东与德化县美湖乡相连,南与永春县下洋镇毗邻,西同吴山、屏山接壤,北是德化县春美乡,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有8个村与永春、德化交界,4个村与本县吴山、屏山交界,尤其是与永春县下洋镇的曲斗、新坂、大荣等村房屋、山林、田地相互插花,治安比较复杂,边界纠纷易发,历来是治安和稳定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解放以前,女匪苏玉英就利用“一步跨两市,两步越三县”的特殊地理环境,在这个区域大肆为非作歹,流窜作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堵塞交通,破坏矿山设备,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市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经常惊动省市领导,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济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周边联防协作”,积极探索创建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开展联防工作以来,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刑事治安案件逐年减少,较好地调处了各种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全乡社会政治持续安定稳定,特别是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刑事、治安案件下降,民间纠纷减少,人民安居乐业,促进了全乡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是:
1、联防要联心 ,共筑诚信边区
“联防先联心,共建心贴心”,首先要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济阳乡主动开展周边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先后多次到相邻的永春县下洋镇、德化县美湖乡等周边乡镇开展走访活动,加强联系交流,酝酿磋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治的形式与做法,互相通报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 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人事发生变动后,互相迎来送往,做好交接。“人走茶不凉”,人换心不换,保证了周边联防工作的连续性。
2、联防要联网 ,共建联防机制
乡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加强村级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乡、村、组三级治安联防网络。为把联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召开了全乡发动会、村级班子会、村骨干会和广播动员会,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调宣传活动。同时,结合综治(法制)宣传月,依法治乡、“四五”普法等活动,召开专题会和举办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开展“边界联防”,创建安全的区域意义,教育群众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大力推进联防社会化进程,形成了一个职责分明、网络健全的周边联防组织体系。
3、联防要联调 ,共处边界纠纷
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经过周边乡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确立了周边联防的工作规则:一是协助处置边界地区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查处跨区域的刑事、治安案件;二是联合防范和处理森林火灾;三是联手调处化解山林、水土纠纷;四是协同加强边界地区的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治安管理;五是协助调解其它民间民事纠纷。该乡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在此基础上,该乡与周边五个乡镇建立了“三种制度”,制定了“一个预案”。“三种制度”,一是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总结一个季度来联防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分析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二是建立重大案情通报制度。凡发生影响周边稳定的治安情况,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周边乡镇通报,实行每周一通报,直到矛盾全部化解。三是实行抄告回执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原则,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并在归定时间内向相关乡镇抄告调处结果。“一预案”即联防工作预案。要求各乡镇各负其责,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纠纷越界复杂化。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以纠纷发生地政府为主,,相关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查清矛盾纠纷缘由,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乡镇带回各自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协同处理。
4、联防要联通 ,共享情报信息
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为及时掌握敏感地区、热点问题的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该乡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在各村,特别是边界村,由一些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任信息员,及时反馈治安问题,做到抓早抓 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实践证明,信息员的信息在解决群众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由于信息的及时联通,该乡公安派出所抓获了多起“六合彩”聚众赌博,成功地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如:今年3月18日,一信息员报告:上丰村涂××等几人在德仁村边境因修建坟墓地点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可能会动手打架。接到报告后,我乡立刻组织公安派出所干警和驻村干部前往处理。当赶到现场时,双方都已纠集了一班人,拿着锄头、砍刀等工具就要动手,双方剑拔驽张,形势一触即发。工作人员首先立即制止,要示双方冷静下来,不可胡来,讲明械斗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使当事双方放下了手中工具,同意协商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制止了一场械斗。而后,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摆出事实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又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互谅互让。经过连续几天的工作, 终于解决了这场由于建坟墓、争风水的纠纷案件。
5、联防要联手 ,共促边界繁荣
在联防工作中,我们力摒地方观念,代之以团结、友谊,做到了不推诿、不扯皮。无论哪一个乡镇、部门,只要一个电话,便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始终同周边乡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联手打击犯罪,共同协商解决了一大批治安问题和纠纷,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2002年5月永春县下洋镇曲斗村电站投入建设,淹没济阳村坑口尾自然村2个生产队二十余亩农田,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部分村民准备组织毁坏水坝,对方也纠集一帮人要护坝,准备决斗,事态一触即发。乡党委、政府得到报告后,及时找村干部及一些当事群众谈话,教育他们要增强法制观念,要依靠正确途径解决。同时,及时致函致电将情况报告大田、永春两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请他们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由于跨市县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济阳村民又酝酿越级上访。我们得到信息后,一方面及时制止,积极疏导,打消了部分村民上京上省越级上访的念头;另一方面,又再次书面致函永春国土局、下洋镇政府,报告大田、永春两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求永春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解决。同时,邀请下洋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如何做好各自村民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和解决问题的办法。12月份,经大田、永春两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双方乡(镇)、村、村民代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到下洋镇政府协调,在双方县、镇两级共同努力下,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既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又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双赢”目的,双方都很满意。今年4月份,吴山锦凤电站修水渠时占用我乡三扎村水田,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先开工建设,三扎村民多次索赔未果,个别村民乘机刁难,到电站破坏水渠设施。该乡即协同吴山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到实地察看情况,分清是非,依法办事,组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也做出了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开展联防工作的几点体会
1、党政领导重视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实践的指南。推行联防工作,必须以党政领导的重视和达成共识为前提,党政领导是推动联防工作顺利开展的“火车头”。只有党政领导重视联防工作,加大领导力度,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大投入,才能为各职能部门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
2、公安机关为主是关键。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联防工作的主力军,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在联防工作中,公安派出所要走在第一线,充分发挥其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等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职能部门参与是基础。治安联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仅靠哪一方面、哪一部门都不能凑效。做好治安联防工作,需要充分发动各职能部门(民政、司法、计生、林业等)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改变政法部门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行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4、村级组织配合是保证。做好联防工作,村级组织是基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只有村级组织的积极配合,我们才能深入到群众中,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和治安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凡是基层组织较健全,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得好,配合较密切的地方,干群关系、乡邻关系就比较融洽,社会就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