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救发[2003]326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1999年第3号部令),保障潜水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水行业和潜水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保障潜水员健康及人身安全,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1999年第3号部令)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救发[1999]5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的持证潜水员。军事、运动及单纯以教学为目的潜水员除外。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年审的目的,是为了审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的从业潜水员(以下简称持证潜水员)身体健康状况、潜水技能是否与其证书相符。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资格年审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设在交通部救助打捞局。
第五条 潜水员证书原则上审核有效期为一年。年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
第二章 年审方式与年审项目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潜水管理人员、潜水医学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可组成年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年审组)具体实施年审工作。
第七条 年审工作每年分两批实施,年审材料申报时间分
别在6月及12月的20日至30日。
第八条 年审工作原则上采用申报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审核。
第九条 申报审核:需向考核委员会申报的材料如下:
一、《潜水员年审申请表》;
二、潜水员证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体格检查表(6个月以内有效);
五、潜水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潜水员作业记录证明材料或潜水员记录簿;
六、年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实地审核:年审组亲赴到潜水员所在单位进行现场审核,被年审单位必须准备好第九条所列的全部材料,并为年审组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发现申报单位或潜水员申报不实或在潜水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可临时做出实地审核的决定。
第三章 潜水员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年审组根据潜水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潜水技能等方面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委员会做出合格、暂缓、不合格的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批。
暂缓潜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水员可认定为年审合格:
一、由县级以上医院参照《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并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二、完成潜水员维持资格的最低工作量。即在一年内,空气潜水员实际潜水作业或加压锻炼总时间不少于360分钟;
三、本年度潜水作业中未发生严重违章或责任事故;
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潜水员可暂缓年审。
一、因健康原因申请暂缓年审的,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暂缓期间不维持潜水员资格;
二、因工作原因不能如期年审,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可暂缓年审;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此期间可维持潜水员资格。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年审组提交的年审报告须报请考核委员会审批。
审批后在年审合格者的潜水员证书上加盖有效印章(签注)。
年审不合格者的证书由考核委员会做出退回重报或予以注销的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自收到由潜水员考核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年审组的年审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合格、暂缓、不合格的审定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年审中如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印章、体检表或证书的,考核委员会可做出对申报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申报单位连续二年内不准采用申报年审方式;个人将收缴伪造证件和二年内不得潜水作业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