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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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5〕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建议。市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
十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各委员会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
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财政超收部分的预算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新的口子。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出席人员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为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区长、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的,向秘书长请假。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人民政府调研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政府秘书长同意。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
(二)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审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区性质的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以及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确定常务会议议题。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二是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三是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提出。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四)需列入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周由市政府办公厅开列清单,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后,呈市长审定;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呈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组成,根据需要
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的区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听取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审议超预算收入安排意见;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讨论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工作。
二十九、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三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已决定的安排部署和专项事宜。
三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上述会议纪要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确定,纪要一般由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签,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三十二、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贯彻国务院、自治区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三、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
市长签发;向自治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签给秘书长,秘书长把关后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 ,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复审签发。有些涉及面不广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三十六、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或签署意见。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三十八、各区、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主办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紧急公文当日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自治区各委、厅、局和市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和部门重新办理。
四十一、公文拟办时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草拟、审核公文中,必须按时限要求,努力提前完成任
务。
(一)各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
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稿呈批或用《市政府领导批示送阅单》将批示内容转出。
(二)需要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
代拟稿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公文,经办人应在收齐有关单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
(四)急件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难于按时办完的要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十二、公文审批
(一)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要直接批示,若划圈,则视为同意。领导批示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
(二)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常呈批的公文,呈批表上几个层次意见不一致的,最后批示的领导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点意见。
(三)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常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分管领导外出难以及时审批的,应转由代管该项业务的其他领导或政府秘书长审批。
(四)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定稿的公文底稿,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外传。若需更改公文底稿文字和标点的,须经审签领导同意。
(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登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
四十三、批办文电的处理
(一)除规定资金安排使用审批的批件外,有关科室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将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各区、市直各单位报送的简报、资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由有关科室指定专人按文件处理办法处理。主要领导直接对市直单位的批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可复印给分管领导阅知。
(三)领导批示应纳入督办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重要的批示,还应及时向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办理进程。
四十四、公文督办
市人民政府发出的文电,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主要领导
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含抄件),凡需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上级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公文后,要先进行统一登记,再按办公厅内部分工,送有关科室办理。没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在文电要求回报的时间内及时回报。
四十五、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非保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八、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为加强协调配合,市长、副市长对每周的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作出安排,由政府办公厅汇总,呈秘书长审阅后印发。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到区外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并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五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有关外事审批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行政监督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五、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五十八、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期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不定期主持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主要就全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案件等,将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六十、市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区、各部门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负有落实的职责。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六十一、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健全督查网络,可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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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后制定了《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所称证券投资系指非居民投资人对我国境内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其派生形式,如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分别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N股、ADR和SDR等进行的投资。非居民投资人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
  3.本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包括《非居民投资B股统计申报表》和《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统计申报表》。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和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均应按照本操作规程分别填制上述报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上述报表。
  6.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应按季度编制《非居民投资B股统计申报表》;并于季后15天内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分别向上海分局和深圳分局报送该报表。
  7.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季度编制《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统计申报表》;并于季后15天内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该报表。
  8.上海分局、深圳分局以及其它有关分局应于季后30天内将所收到的有关报表审核无误后,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向总局报送上述报表。
  9.本报表数据仅用于国际收支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有责任对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10.各地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