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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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1997]11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997年6月23日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具有准生证流产的),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进行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属于难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企业按规定支付或报销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基金,企业按上述办法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椐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发生兼并、转让的情况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渍偿所欠的生育保险费用。破产企业的怀孕女职工如在本企业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应享受的产假和其他待遇,由企业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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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政字〔2006〕5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市场有序、适度、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场规划、建设(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管理、服务及交易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市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一定数量摊位,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区内市场布局规划、选址、市场建设;
(二)负责市场物业管理,市场资产运营,代办各种营业证照,代收营业、租赁等各项税费,提供市场服务;
(三)受有关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
行查处;
(四)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市场的防盗、防火工作;
(五)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
上档升级;
(六)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
(七)指导各县(市、区)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管理,未经市场办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市区建设市场。
第六条 市场办应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规划,拟定市场建设和发展专项规划。
第七条 在市区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区的建设规划,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的市场,保证每万人拥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预留场地用于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市场用地的用途或功能。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禽蛋、副食品市场的,应复建或就近重建不小于原有面积的市场。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开办各种形式的市场。
第九条 申请建设、开办市场的,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
凡需建设、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办提出申请,由市场办会同规划、建设、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改建、扩建、重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市场或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报市场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一条 市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场建成后,由市场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办对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政府产权的市场由市场办根据集贸市场规模,设置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
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的市场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责任,接受市场办的管理。
自发集贸市场和占路集贸市场由市场办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或取缔。
季节性农副产品交易和日用工业品临时展销等,经市场办审批同意,指定地段设临时市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方式、范围的情况;
(二)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物价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情况;
(三)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四)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五)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六)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凡批准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办统一代办各种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经营户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办受有关部门委托统一收取摊位(设施)租赁费、临时占道费、市场管理费(包括信息费、卫生费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资费标准;
(三)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提出开办、变更、停业等申请;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各项管理规范,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四)销售违禁商品或提供违法服务活动;
(五)销售不足量商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办要在各集贸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公平秤,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经营的商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鲜活商品必要时可作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市场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冲击市场管理机构,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三)冒充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
第二十四条 擅自更改市场用地的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建设、开办的市场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由市场办限期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拆毁和占用市场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占用集贸市场的公用设施和经营设施,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场基础设施损坏或依使用维修标准应当维修而未及时维修的,由市场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未维修或未达到要求标准的,由市场办代为维修,代为维修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市场管理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市场办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场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逾期不交纳税款的,限期补交,到期仍不补交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邢政〔2002〕11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施阳光价格和收费工程,完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为确保推行公示制度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统一行动,齐抓共管,集中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营造阳光价格和收费环境,有效遏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目标。建立审批合法、政策透明、行为规范的价格和收费运行机制,完善有效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权,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和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原则。一是推行公示制度与建设“阳光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推行公示制度与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三是部门协作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宣传舆论推动与工作扎实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药品、医疗、电信、交通、供水、电力、石油、金融、旅游、婚照景点、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和收费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号、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表)。根据基本要求,特殊行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格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属委托服务的项目,要标明自愿字样。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基本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具体公示要求:一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公的单位的公示,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办事指南和触摸屏等方式对外公示价格和收费;二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之外另设固定收费窗口的单位,要在固定地点醒目处公示价格和收费;三是实行流动收费的单位,可采取公示册、明白纸等方式,在收费时主动向被收费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凭据。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营业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责任分工
推行公示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和协调,并负责公示内容的审定,公示载体监制,以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其中市属及中央、省驻烟单位的公示工作,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行公示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
各级经贸、农业、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企、涉农、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系统公示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及本系统各单位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的审查上报工作。
各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统一要求填报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制做和设置公示载体,落实公示制度。
四、推行公示制度的进度安排
全市推行公示制度从2004年7月上旬开始,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上旬—8月10日)为宣传发动和审查清理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同时,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价格、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公示方式的上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做好价格、收费项目和公示方式的审定工作,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合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
第二阶段(8月11日—10月31日)为全面公示阶段。各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制做与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后进单位整改工作,巩固完善公示制度工作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示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工落实责任,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中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公示制度的推进,集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好宣传舆论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宣传热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公示制度、支持公示制度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为了推动公示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工作督导。市级领导小组除了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外,还将建立公示制度情况月通报制度,推广先进典型经验,通报批评后进单位。对于逾期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按执法职责分工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初炳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
谭德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建新(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董仁利(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叶文君(市财政局局长)
宋长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中山(市经贸委主任)
郭尊东(市农业局局长)
隋安臣(市民政局局长)
殷培乐(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程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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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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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收费)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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