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煤矿非法违法生产
1.煤矿非法生产的,即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的;
2.“六证”不全的违法煤矿,即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
(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
1.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的,即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无任何证照擅自进行生产的;
2.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生产的;
3.非法勘探或以采代探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
(三)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其他领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存在可能构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对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对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在举报人举报时生产单位已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人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举报的;
(五)新闻媒体已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的;
(六)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单位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以下简称举报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举报电话:2873525、13939867632。
第六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一)举报登记:举报受理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根据举报内容,也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核查。
(二)案件核查:负责案件核查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材料(不得委托下级机构进行核查)。案件复杂的,经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交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案件调查: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意见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案件上报: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举报受理机构备案。
(五)案件评定: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案件告知:案件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举报受理机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领取奖金。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构有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奖励5—12万元;
(二)对举报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的奖励1—3万元;
(三)对举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其他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的奖励5000—10000元;
(四)对举报各级别事故的奖励1000—10000元;
(五)对举报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奖励1000—5000元。
第十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多人举报的,奖励对象为第一时间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1年12月31日止。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共中央最近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我国的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老龄工作落到实处。为此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镇老年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要确定城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原则和建设标准,在城市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中要统一考虑和安排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城市原有居住区的改造与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均要有老年服务设施和可供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场地和场所。小
城镇规划建设中,必须把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搞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审批;要特别重视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做好对老年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相关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采取积极措施,为老年人的出行提供优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制定具体政策,对老年人的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地铁和轮渡等)实行价格优惠。公园、风景名胜等在接待老年游客时,也应给予优待和照顾。
三、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建设标准,提高城镇设施对老年人的适应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设施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使城市设施的建设适合老年人生理特征,适应老年人的使用,方便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对专门用于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强
制性标准,确保其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使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是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高度来认识老龄工作,充分体现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现有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和落实在城市管理中对老年人实行优惠和照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在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20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