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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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二、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三、巴基斯坦艺术团(二十九人)访华。

 四、中国艺术团访巴。

 五、巴基斯坦画家代表团(五人)访华并举办画展。

 六、中国画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巴并举办画展。

 七、巴基斯坦举办中国绘画展览。

 八、一九八七年中国举办巴基斯坦传统工艺或摄影展。

 九、巴基斯坦民间艺术文学考察小组(四人)一九八六年访华。

 十、中国民间文学考察小组(三—五人)访巴。

 十一、巴基斯坦文物博物馆考察小组(三人)访华。

 十二、中国文物博物馆考察小组(三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三名艺术工作者一九八七年来华学习舞美设计半年。

                教育

 十四、巴基斯坦高级教育代表团(五人)一九八六年访华。

 十五、中国每年向巴提供二十名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他学生的学习专业另商。

 十六、中国政府同意接受五名经巴政府推荐的自费生来华学习。

 十七、中国继续向巴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十八、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将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所学专业以语言为主。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学者或专家访问。

 二十、双方在南亚及中亚研究领域互换材料并互派学者进行二至四周访问。

 二十一、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华。

 二十二、中国作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六年访巴。

 二十三、中国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及期刊杂志。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

 二十六、双方鼓励、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执行。

 二十七、双方鼓励、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八、巴基斯坦新闻代表团(五人)访华。

 二十九、中国新闻代表团(五人)访巴。

 三十、巴基斯坦通讯社代表团访华。

                体育

 三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协商。

                宗教

 三十二、中国穆斯林代表团(三—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巴。

 三十三、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代表团(三—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华。

              费用及其他

 三十四、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者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出费用。

 三十五、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巴  蒂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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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6〕20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明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现将《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建立首席代表制
1.首席代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设立首席代表,一般确定两名,分为A、B角。A角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或主要领导担任,按照本部门的权限,全面履行行政审批职责;B角为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设立的统一受理窗口负责人,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业务科室科长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由具有行政审批资格的单位工作骨干担任,任期内由部门单位授权履行科长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部门派驻的,为审批首席代表,由公用事业单位派驻的,为服务首席代表。
2.首席代表履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由该部门委派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涉及转报省直部门以上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3.首席代表委托。A角首席代表因出差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委托部门单位其他领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条 首席代表职责
首席代表A、B角应按以下规定要求,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首席代表职责:
1.首席代表应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并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执法检查等工作。对部门行政审批和领导高度负责,自觉维护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2.负责部门对即办件审批,对承诺件、补办件和督办件进行审核、一次告知、协调和督促后方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代表部门参与联办事项的有关审批、督办工作。
3.负责部门集中办证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批、审签和发证等工作,对确实难以委托授权办理的事项,负责督促部门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上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负责做好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有关审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与有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负责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6.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7.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部门窗口日常工作,协助中心做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8.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等管理和使用。
9.负责部门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条 B角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部门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三明市网上审批系统,能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入驻中心一年以上,负责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一般不再承担部门其他工作任务。
3.模范带头和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第四条 B角首席代表管理
1.实行双重管理。入驻中心部门单位的首席代表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由派出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窗口考评等由中心负责。
2.实行委任制。派驻中心首席代表由派出部门提出拟任人选,填写好《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登记表》报送中心,经审核后,由派出部门对首席代表颁发《任命书》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首席代表登记表、任命书和授权书各一份交中心备案。
3.实行变更报备。在派驻窗口首席代表任期内,派出部门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中途变更首席代表的,应按规定要求事先向中心报备,在委任新的首席代表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变更调整。
4.实行评先评优。各部门派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应作为派出部门后备干部优先推荐人选,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应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5.实行考评考核。各部门选派首席代表工作纳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的综合考评,选派工作好坏与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直接挂钩,其考评分计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评比总分。
6.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退回原单位,由原派出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入驻中心公用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任命书(样式)
附件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样式)

关于印发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若干决定》(宣政〔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宣城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请宣城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四)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3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程度高;
(八)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第八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31日前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公布宣城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宣城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九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的程序:
(一)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宣城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名牌推荐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申报;
(二)市名牌产品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宣城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宣城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宣城名牌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宣城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按规定在获得宣城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宣城名牌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宣城名牌产品证书持有人在宣城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宣城名牌产品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宣城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宣城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报请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用户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者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三条 宣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质 量监督检查予以免检,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范围。
第十四条 宣城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 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宣城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宣城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宣城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宣城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宣城名牌 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宣城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宣城名牌产品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参与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宣城名牌产品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2003年6月5日宣城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知名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认定的宣城知名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同等待遇,并按本办法管理。宣城知名产品三年期满按本办法通过复评即可认定为宣城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宣城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5日宣城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知名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宣质联办〔2003〕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