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5:09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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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第五章 ATM交易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只能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
第十九条 每张储蓄卡每日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取款按取款额的1%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ATM管辖行全额收取,余额不足扣收不得取款。

第六章 POS交易
第二十一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只能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持卡人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的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转发发卡行并登记储蓄卡账。POS脱机或储蓄卡磁条损坏时不能用手工压卡方式办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在商户POS上消费时收取特约商户的回扣收入由受理行全额收取,持卡人不必另外支付手续费。

第七章 特殊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以受理行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并结合人工干预的方法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在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业务纠纷,由总行授权中心负责仲裁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不受理储蓄卡异地挂失业务。
第二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柜台交易中发生的撤销交易应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并输入密码,由负责人和操作员双人操作进行冲正。同时冲正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
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吞卡情况,受理行按吞卡业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领卡,吞卡一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作注销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对账后发现的各类差错交易,应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查明出错原因,并于下一工作日内向总行授权中心发出差错报告。总行授权中心向该差错交易相关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发出查询,经差错交易相关行确认后传至总行授权中心;总行授
权中心按正确的交易结果填写“差错调整单”,并向应调账行发出调账通知。应调账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差错调整单”调账,如调账涉及资金清算,还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融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对账调
账工作,认真做好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的各类投诉和查询工作。成员行对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要认真核对,逐笔销记。应付款行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经总行授权中心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尽快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对其储蓄卡账目有疑问可凭原始交易凭证到受理行和发卡行投诉查询。客户申请投诉查询的对象无论是受理行营业柜台,还是ATM管理部门、特约商户,或是受理行、发卡行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应尽快为客户查清账目。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可凭客户的投诉查询书通过总行授权中心查询异地交易账目,发现差错应比照错账调账手续处理。

第八章 日终结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交易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其主机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自动生成交易的明细流水账及汇总。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流水生成当日日结所需的各项数据并进行日结清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中心及成员行须对所有储蓄卡异地交易信息登记明细记录。每日日切时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进行所有交易数据的自动联机对账。若对账数据不符,应对交易记录明细进行逐笔勾对,找出对账不符的交易,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并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根据总行的仲裁结果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

第九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
如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指定会计柜台对异地交易业务资金进行划付。
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划付的异地交易资金包括:
一、受理行所辖的营业网点、ATM、商户POS为异地持卡人所办理的取款和消费结算款项;
二、发卡行的持卡人在异地成员行营业网点所办理的存款。
第四十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应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流水,由应收款行逐笔或汇总打包经同级清算中心向应付款行进行清算;资金清算必须在下一会计营业日结束前完成,并由各成员行清算到营业网点。
第四十一条 成员行通过各自的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所属机构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统计报表为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由总行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规范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加强储蓄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务组织
第一条 账户设置。
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对账不符的挂账款项和经资金清算后的未销记款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设置。
二、“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设置。
第二条 凭证、报表和登记簿。
一、凭证。
(一)储蓄卡存款收据(表十二);
(二)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表六);
(三)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表七);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表八);
(五)储蓄卡紧急止付申请书(表九)。
二、报表。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表一);
(二)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二);
(三)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三);
(四)储蓄卡异地异常交易明细表(表四);
(五)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核对不符情况表(表五);
(六)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表十);
(七)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表十一)。
三、登记簿。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登记簿。

第二章 营业柜台交易业务处理
第三条 营业柜台可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取款、余额查询和存取款业务的差错撤销交易业务。
第四条 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存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缴存的现金、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审核凭条要素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储蓄卡存款交易刷卡办理存款业务。大额存款业务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存款凭条打印内容并盖章后,将储蓄卡及存款凭条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现金——营业网点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日终结账时对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根据存款凭条统计出异地储蓄卡存款的合计金额和笔数,与终端打印的营业网点轧账表中异地储蓄卡存款金额、笔数核对,相符后存款凭条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卡户
第五条撤销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存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于当日在终端选择“撤销存款”交易,收回原存款凭条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经办员用原存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网点负责人应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成功标志等,其中“交易金额”用负数反映。
(四)如属存款凭条填写错误,原存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凭证附件并请持卡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存款凭条;如原存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存款交易时用原存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五)如存款交易无法撤销,应及时通知隶属成员行有关部门,由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二、账务处理。“撤销存款”交易是由计算机自动对原存款交易流水作撤销处理,对储蓄卡账户采用同方向负数的方法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存款交易不纳入清算,故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六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取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取款5万元以上持卡人必须在取款凭条背书,写明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交来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应认真审核凭条要素和有关证件,无误后选择取款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大额取款时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取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金额(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打印内容无误,请客户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并在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上盖章后,将储蓄卡和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营业网点现金(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日终结账时打印营业网点轧账表,并与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的合计金额核对,相符后取款凭条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手续费收据作“手续费收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受理行收取的手续费向发卡行清算。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第七条 撤销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取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以在终端选择“撤销取款”交易,收回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查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经办员用原取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营业网点负责人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日期、卡号、金额(负数,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如属凭条填写错误,原取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并请取款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如原取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取款交易时用原取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二、账务处理。“撤销取款”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取款交易的流水记录和手续费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取款交易流水记录及手续费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八条 查询。
一、持卡人在异地柜台申请查询时,经办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储蓄卡查询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终端收到返回信息后,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三章 ATM交易业务处理
第九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可以进行现金取款和账户余额查询交易。
第十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并选择“取款”交易,输入取款金额。
(二)交易成功后ATM打印客户通知书,提示持卡人取回储蓄卡并吐钞。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ATM钱箱户(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查询。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
二、交易成功ATM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四章 POS交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特约商户POS上只能进行转账消费交易。
第十三条 转账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商户收银员按POS操作要求划卡,POS判断该卡为可受理卡后,选择消费交易,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确认交易。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消费金额、经办行、发卡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三)商户收银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由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收银员将储蓄卡和消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回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商户POS消费资金(交易金额—商户回扣)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商户回扣)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撤销POS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储蓄卡消费交易错误时,商户收银员可即时在POS上划卡,选择撤销消费交易,并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OS判断该笔交易为当日交易时发送撤销交易信息。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撤销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二、账务处理。“撤销消费”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消费交易的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消费转账交易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时,因等待超时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发卡行、总行授权中心或本行主机响应回复,不能完成交易,而计算机又不能提供交易自动冲销是否完成的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向客户作出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存款由银行收存,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留存专夹保管;经办员经授权打印或手工(营业柜台与直接管辖成员行主机网络中断)填写“储蓄卡存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收执,作为银行向客户收款的凭据;一联专夹保
管。
二、待网络通讯恢复,客户可持“储蓄卡存款收据”查询存款交易是否完成。若发卡行已记账,经办员收回客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并取出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经授权手工填写相关要素,将“储蓄卡存款凭条”一联交给客户;若发卡行未记账,经办员收回客
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同时销毁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并请客户重新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再做存款交易。
第十六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止付该持卡人储蓄卡账户(减少相应可用余额),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
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并说明原因,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七条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必须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三方核实后由总行授权中心向调账双方下传“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
一、调账规则。
(一)一律由总行下发“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如涉及调账资金清算,则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额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二)受理行在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前,必须查实交易在网点的实际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差错原因。
二、本代他交易出错。
(一)每日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本代他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与本行发起交易的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出错原因,根据
结果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并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通过查询交易流水和与发卡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他代本交易出错。
(一)每日总行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他代本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查询受理行是否有相应差错报告,有相应差错报告做出调账确认;如没有,应通过查询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和与受理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各类吞卡现象应根据ATM交易流水记录分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因密码输错三次、ATM使用超时或ATM故障等原因造成的ATM被吞卡,由受理行经办人员登记“吞卡登记簿”,待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到原被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时,经办人员登记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在“吞卡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回被吞卡。一
般吞卡隔日可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吞卡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二、对挂失止付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储蓄卡在异地营业柜台、ATM、商户POS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的账务问题进行投诉时,成员行应尽快为持卡人查清原因。
一、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投诉查询以受理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记录为参考依据;
(二)受理投诉行与原受理行或发卡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共同配合,及时处理,做好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对于投诉后的调账工作,成员行应严格按照错账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四)若是原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发生的人为事故,由受理行负责;
(五)受理行或发卡行收到“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总行授权中心。
二、受理投诉的两种情况。
(一)持卡人到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人调出原始凭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和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与发卡行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
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理意见。
(二)持卡人到原发卡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员应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并与交易的原受理行核对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
理意见。

第六章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包括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对当日所有交易数据的日终轧账和对账。
第二十一条 日终结账处理的时限。
一、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的日结处理工作。
二、日切处理采用时点截数轧账方式,首先由总行授权中心主机定时发起日期切换,启用新的交易日志,截数轧账以后发生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归入次日的业务处理。
三、总行授权中心记载的成员行之间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权中心的日结处理。
一、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根据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若各类交易的借贷方发生额轧差数为零,则当日异地交易账务轧平,生成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交易明细表、交易统计表。
二、总行授权中心以成员行为单位,根据业务发生时序和日期,按照营业柜台、ATM和商户POS分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统计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并据此生成各种管理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综合分析文件,为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提供各种数据。
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每天对成员行的储蓄卡在龙卡网络系统中的每一笔异地交易情况都自动进行记载,并按交易记录进行分类,为系统对账和调账提供方便。
三、总行授权中心向成员行传递日结数据清分时产生的各类异地交易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内容包括:本代他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他代本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同时传递各类交易的明细数据,供成员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日结处理。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授权中心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文件以通讯方式发到总行授权中心。
一、成员行对当日各类交易数据进行交易清分,生成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同时生成本成员行所辖各单位的本代他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以供账务核对和各级资金清算所用。
二、成员行主机将总行授权中心主机下传的本代他收付明细、汇总数和他代本收付明细、汇总数与本地主机清分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核对,确保整个系统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员行主机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轧平账务后生成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款清单、应付款清单和业务统计表。
四、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核对不符的交易明细应立即上传至总行,同时应在下一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的“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挂账,待按差错调账手续查明原因后,冲销挂账。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对账后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应收款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如目前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会计部门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营业网点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发往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与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对账无误,并轧平所有账务后,打印网点轧账表,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的应收、应付款合计金额,做如下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根据营业网点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应收、应付款合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贷: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三、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
(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三)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他代本付和本代他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四、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与各营业网点的资金往来,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清算往来资金。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间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
(一)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按成员行自动生成电子汇划信息,电子汇划信息要素中应包括应收款清单编号,并按规定时间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打印“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一联记“清算资金往来”
科目。
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上加盖个人电子汇款专用章,将交易清单、凭证、电子汇划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二)营业终了,根据清算中心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和“待汇出统计表”进行核对,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二、应收款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组)收到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提交的电子汇划文件按现行方法审核无误后上行发送。
三、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清算中心(组)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四、应付款行清算中心。接收下行的电子汇划文件。打印各种凭证、生成电子文件,并加盖专用章后送交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五、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接收清算中心“委托电子汇划划付款清单”、补充报单及电子汇划文件,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利用电子汇划文件录入功能将汇划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根据收到的划付款补充报单中的应收款清单编号,查找相应的应付款清单;将应付款清单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逐笔核对,核对无误的逐笔销记。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营业终了,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六、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行要及时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应收款行必须于交易发生次日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汇划。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行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补充报单,如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明细核对不符,应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及时查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行要及时清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挂账。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划付款补充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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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9号

印发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粮食局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析宏观指导。

(八)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策略研究。

(十四)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等工作。

(三)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负责本系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工作。

(四)投资科(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投资管理政策措施,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内投资项目;安排下达市级财政性民用建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编制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限额以内的限制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内、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与国外、港澳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五)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农林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小城镇发展与改革建议,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编制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六)工业与基础产业科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拟订能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协调能源基础设施及跨境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及发展政策,提出改革的建议;组织编制工业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制订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相关项目;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组织上报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七)社会事业科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八)经贸流通科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审核限额内的相关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粮食管理科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规章;监督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推动粮食科技进步;推进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管理;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监测和预警,指导和协调市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指导全市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长或副科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维护原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29名行政编制中有2名是从市经济贸易局划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楼牌、区域平面标志、室外公共照明、楼体亮化设施、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热、消防、人防、简易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容器、雨(污)水管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相关配套设施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核准的相关文书;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八)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划要求;


(九)有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小区已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小区绿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供水与城市供水管网已环通;


(十二)小区供暖已实行按户计量;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比例配建,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


(六)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八)人防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九)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证明;


(十)绿化管理机构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亮化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实施雨污分流、同意与城市排水管网环通的证明材料;


(十三)小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实现向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终端交费的证明材料;


(十四)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表及之前供热系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供热单位按分户计量施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小区供热系统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五)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十七)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十八)由商务部门出具的配套商业设施验收证明;


(十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化规范施工进行指导,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对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区,可暂不移交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未接收情况说明。


第十条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住宅小区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第十一条准业主有权监督住宅小区的建设,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小区规划、建设的各类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在住宅小区内及房产销售处公示,准业主可在10日内向实施综合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监督材料;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需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准业主中,随机抽取3-4名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材料的相关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住宅小区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住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住宅交付使用时,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