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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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亲切的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关系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作解决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三、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刘华秋            安赫尔·古里亚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主任          外交部长

          关于我与墨西哥合众国达成墨西哥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墨西哥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
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副本),请
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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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3日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公平税负,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否则,将会影响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要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过程中,若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若擅自改变政策,导致应当转入成本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没有转入,应当申报纳税而没有要求生产企业纳税的,一经发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2日,最高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丧失记忆力而不能承受讯问的被告人,可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决定暂缓讯问,待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对其讯问时,再继续讯问。但对于其他侦查工作则应抓紧进行,并应注意及时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如果案件已侦查终结,被告人突患严重疾病、神志不清而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时,亦可暂缓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待被告人病情好转时,再提起公诉或决定免予起诉。
如果被告人正在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