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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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于处分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附件:1.国家公务员处分审批表
2.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



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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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字〔2002〕 3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报表口径,规范报告制度,特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2.11


目录
一 、说明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格式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项目内容解释和填表说明
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格式
五、撰写《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的要求
说明
一、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组成。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应于每月5日前、20日前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两次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应于每月8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重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10-64463285、64463299(传真)
电子信箱:zftj@chinacoal-safet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项目内容解释及填表说明一

附表: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统 计 报 表

辖区内矿井数量(处)指辖区内依法开办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各类煤矿矿井、基本建设矿井数量。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分别统计,以“处”为单位填报。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包括军工(垦)、劳改及其它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的煤矿。
乡镇煤矿包括集体煤矿和私营煤矿。
监察矿井次数(矿次)为到矿井进行监察的次数,包括初次监察矿井数、复查矿井数和重复监察矿井数,以“矿次”为单位填报。
监察矿井数量(处)为实施安全监察的矿井数量,以“处”为单位填报。
监察覆盖率(%)为监察矿井处数与辖区内矿井数量比的百分率。
监察覆盖率(%)= 监察矿井数量(处) 辖区内矿井数量(处)× 100%
人均监察矿井数(矿次)为监察矿井次数除以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监察人员总数。
人均监察矿井数(矿次)= 监察矿井次数(矿次)监察人员总数(人)
查处事故隐患(条)为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中查处事故隐患的数量。
隐患整改(条)为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中查处的事故隐患,经复查已经整改的隐患数量。
隐患整改率(%)为隐患整改数量与查处事故隐患数量比的百分率。
隐患整改率(%)=已经整改的隐患(条)查处事故隐患(条)× 100%
事故起数(起)指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的起数。
结案起数(起)指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结案的起数。
事故结案率(%)为结案起数与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
事故结案率(%)=结案起数(起)事故起数(起)× 100%二
制作文书合计(份)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中“制作文书合计”项目下的(1)至(20)项行政执法文书的总份数。
(1)现场检查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矿井进行安全监察时所作“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2)调查取证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安全监察调查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3)听证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在举行听证会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4)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进行行政复议调查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6)现场处理决定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矿井进行安全监察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7)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矿井进行安全监察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8)复查意见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矿井进行安全监察复查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9)立案决定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对煤矿事故决定立案调查处理时,填写“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0)行政处罚告知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拟对某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出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某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出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其中:罚款(万元) 为实际收缴罚款总额,以“万元”为单位填报。
(12)责令关闭矿井决定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关闭矿井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关闭矿井决定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3)行政复议决定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4)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送交“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5)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6)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7)移送吊销营业执照(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出据“煤矿安全监察吊销营业执照移送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8)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19)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书(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煤矿安全监察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书”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人) 为“煤矿安全监察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书”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的人数,以“人”为单位填报。
(20)案件结案报告(份) 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立案处理煤矿事故,提交“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
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