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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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02〕1005号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现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上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6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
(3)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同城通存通兑。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
(2)2000年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
(3)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内承销2002年凭证式国债,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为2亿元;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完善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3年内实现全行计算机联网;
4.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凭证式国债承销量达不到最低限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2年2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本机构概况,包括网点数量、计算机网络化状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和2001年资产负债表;
4.2001年末凭证式国债持有余额;
5.1999年以来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一份。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66062810、66062821
传 真:66062805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财政部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369、6855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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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通知
国务院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和部门采用提价或变相提价的办法筹集资金,用于办电、建厂等基本建设。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扩大了基建规模,对国家建设的全局十分不利,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集资兴办各项经济事业,但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筹集资金,扩大基建规模,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建设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银行停止拨款,并进行清查和处理。
三、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凡是通过提价或变相提价筹集的资金,或者上交国库,或者退还原单位,由各级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物价部门监督执行。所筹资金已经用于基建投资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四、今后,如再发生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查处,并按隶属关系,相应扣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年自筹基建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情况,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



1986年7月19日

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45号

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