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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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问题,使大病患者能得到有效治疗,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对象:所有参加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和筹集标准: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30元,当年1 月底前转到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专用帐户。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其中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属于转外就医的,大病救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六条大病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超目录、超范围费用由职工自付。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所有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医疗费用开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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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安委会、公安局、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劳动局)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运输安全负总责。各运输企业要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驾乘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在企业管理、车辆年检、驾驶证年审、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督检查内容。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运输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应予以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二、强化交通安全教育,防范疲劳驾车。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制度,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驾驶员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运输管理规定。要科学安排,合理调度,防止驾驶员疲劳驾车,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2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对于指使、强令驾驶员疲劳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的驾驶员、乘务员(含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驾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督促落实。

  运输企业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运输企业应建立驾驶员、车辆技术、行车事故及安全生产活动记录等档案。重大以上事故必须一事一档,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全面清理各类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对挂靠经营的客车不予审批。原挂靠经营的车辆,报废更新后一律不得再挂靠经营。对现有挂靠经营车辆和承包租赁车辆,运输企业应与挂靠经营车主和承包租赁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行车守则。

  加强客运中巴经营管理。各运输企业必须规范中巴经营行为,提高中巴运输服务质量。从事客运中巴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自有车辆10辆以上方可经营。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驾驶员管理工作。

  逐步提高本市户籍驾驶员在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中的就业比例。从事“的士”车、中巴车、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以及集装箱运输企业,至2004年12月30日前本市户籍驾驶员在本企业同类驾驶员中达到50%左右。对达不到该比例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在我市就业从事营业性客运的外地驾驶员,其驾驶技术档案应转入我市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且应经劳动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已持有的原籍地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应经劳动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后方可从事运输生产。

  从事跨省、地市长途客运驾驶员,必须分别具有高、中级技术等级资格。在厦门行政区域从事客运中巴驾驶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

  集装箱牵引车和长途客运车辆要分期分批,逐步安装GPS装置或行车记录仪。

  市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安装安全检查设施,加大安检力度,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车。

  汽车客运站实行营运客车日检、趟检和检验合格报班运行制度,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方可放行。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或超速行驶。客运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由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负责。

  六、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统一规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七、严厉打击改装、拼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依法处理,在责令其恢复原状前,公安部门不予注册和年检,交通部门不予审批营运。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八、严厉查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运输企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负主要负责及以上)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企业主管部门要追究企业法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特大恶性责任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发生一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任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经营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新开线路、扩大经营范围。

  九、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署税发(2001)1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NY001-2001)》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 HDB/NY00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带骨鸡腿(商品编号02071411)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对用冻带骨鸡腿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冻去骨鸡腿肉所耗用的冻带骨冻鸡腿的质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冻去骨鸡腿肉成品中的原料量占冻带骨冻鸡腿总投入量的百分率。
注:1/4腿:又称上腿、鸡边等,英文名称为Chicken leg quarter,是指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全腿:英文名称为Whole chicken leg,是指不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去骨鸡腿肉:又称鸡扒、鸡香扒等。是指鸡腿去骨并修整以后的整块腿肉,分为带皮去骨腿肉和去皮去骨腿肉两种。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3.1.1 进口的带骨鸡腿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活禽。
3.1.2 产品外包装完整。为便于海关监管,外包装标签应注明1/4腿(Chicken leg quar-ter)或全腿(Whole chicken leg)。
3.1.3 单位包装(箱)内的带骨冻鸡腿应大小整齐一致,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1.4 单位包装(箱)内外源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
3.1.5 进口的带骨冻鸡腿应以公斤(Kg)或磅(LB)为计量单位,避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
3.2 成品品质规格
3.2.1 成品应经过卫生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口。
3.2.2 每箱内成品应排放整齐,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3 单耗标准
---------------------------------------------------
|序| | | |品质| 原料 | | | 品质 | |
| | 成品名称 |单位| 商品编号 | | |单位| 商品编号 | |损耗率|
|号| | | |规格| 名称 | | | 规格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35%|
| | |Kg| |带皮|鸡腿 |LB| | | |
|1|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3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44%|
| | |Kg| |去皮|鸡腿 |LB| | | |
|2|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4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熟冻| | |02071411|1/4腿|35%|
| |熟冻去骨 |Kg| |带皮|鸡腿 |LB| | | |
|3| | |16023290|鸡腿|----|--|--------|----|---|
| |鸡腿肉 |LB| |肉 |冻带骨 |Kg| | | |
| | | | | | | |02071411| 全腿 |35%|
| | | | | |鸡腿 |LB| | | |
---------------------------------------------------

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农业部计划司、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委托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农业部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维护加工贸易的秩序,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
3、编制过程
鸡肉在我国畜产品进口贸易中进口量大,关税额高,是海关重点敏感管理的商品之一。鸡肉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两省。为了解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海关总署单耗办公室联合农业部有关人员对广东的一些鸡肉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以了解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为主,在每个企业对鸡腿加工贸易的单耗进行了现场测定,详细考查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并听取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出科学、统一、规范、便于实际应用的“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技术论证及适用范围
4.1 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鸡腿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1/4腿,另一类为全腿。正常鸡腿皮肤色泽微黄,块状脂肪较少,毛孔较细,解冻后无变质异味。此次调研发现某些企业进口淘汰母鸡(Spent hen)的鸡腿做加工贸易。此类鸡腿皮肤颜色较黄,块状脂肪较多,毛孔较粗,价格也较为便宜。
4.2 加工工艺知识
我国境内的鸡腿加工贸易主要是将鸡腿去骨修整后制成成品,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去皮及皮下脂肪。基本的加工流程可参考下图(图中百分数为每一步加工环节的损耗率):
------ ----- ----- ----- -------
| | |解 冻| |去 骨| |修 整| |排盘、切块|
|进口鸡腿|→| |→| |→| |→| |
| | |3% | |25%| |5% | | 或连串 |
------ ----- ----- ----- -------
| ↑ |
↓ | ↓
--------- -----
|去皮及皮下脂肪| |包 装|
| 11% | -----
--------- |

------- ----- -----
|打包装出口|←|入冷库|←|抽真空|
------- ----- -----
4.3 影响单损耗的因素:
A.原料质量,外源性水分含量直接影响损耗率,外源性水分越高,损耗率越大。本次调研发现个别企业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高达10%以上,但大部分企业进口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都能控制在3%以内。原料类型对损耗率也有影响,1/4腿损耗率高于全腿。
B.加工工艺对损耗率有影响,去皮鸡腿损耗率高于带皮鸡腿,皮约占鸡腿重量的11%左右。
C.鸡腿加工贸易的成品分为鸡肉块和肉串两类,不同的成品类型损耗率不同。鸡肉块损耗率高于肉串。因很多企业使用鸡肉块修整后的碎肉制成肉串以节约成本,并使肉串的损耗率降低。
5、参考资料
〔1〕、GB2710-1996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2〕、《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要求》


20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