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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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
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
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
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规模
内地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每年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1000人,按每班40人计,每年共办25个教学班;在校生总规模4000人,100个教学班。
二、办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采取异地办班、寄宿制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负责制。从2000年秋季开始招生,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班。各办班城市要选择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普通高中内附设内地新疆班,也
可安排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目前,内地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三、招生计划
每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各地招生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亦可适当招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在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特别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少数
民族学生、女生,在同等条件下按标准优先录取。
五、招生条件
1、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品学兼优,汉语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并有较好的民族语文水平(对无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的学生,不再将民族语文作为必备条件;对汉族农牧民子女,优先录取兼通民语的学生);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服从国家需要。
六、招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根据教育部内地新疆班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从当年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七、教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统一使用汉语文授课,与当地同年级教学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同时,要学好民族语文。
预科一年教学重点补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使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同时,加强德育教育。
八、升学工作
1、内地新疆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2、根据当年内地新疆班应届毕业生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将内地新疆班纳入本单位总的招生规模之内,教育部届时与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合并下达。
3、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内地新疆班招生办公室负责。
九、教师配备和待遇
北京等12个支援城市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原则上按普通高中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内地新疆班的工作需要,编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各市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等方面要制定倾斜政策,确保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到内地新疆班任教,以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管理职责
1、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对内地新疆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招生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科等有关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组织有关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办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
进等。
2、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以支援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承担办班任务的城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内地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教育支援新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明确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负
责内地新疆班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内地支援城市,做好内地新疆班新生选拔录取工作;提出每年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组织内地新疆班学生安全到达内地学校;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内地高校新疆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选派
内地新疆班管理教师(每办学点派1-2名),协助做好内地新疆班的管理工作和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等。
十一、学生管理
内地新疆班的管理要按照当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内地新疆班学生管理补充规定(另发)执行。对内地新疆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特别是生活上,要注意尊重民族习惯和生活习俗。
十二、办学经费
1、一次性经费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中央安排基建、交通工具一次性经费补助和仪器设备、图书、预科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等一次性经费补贴(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支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经常性费用
(1)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不挤占各地教育经费,要从当地政府财政列专项,专款专用
,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达。
(3)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要交纳适当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名额分配表
----------------------------
| | 每年招生情况 | 在 校 规 模 |
| |----------|-----------|
|地 区| 招生数 | 班 数| 在校生数| 班 数 |
| | (人) | (个)| (人) | (个) |
|---|-----|----|-----|-----|
|合 计| 1000| 25 |4000 | 100 |
|---|-----|----|-----|-----|
|北 京| 80 | 2 |320 | 8 |
|---|-----|----|-----|-----|
|上 海| 80 | 2 |320 | 8 |
|---|-----|----|-----|-----|
|天 津| 80 | 2 |320 | 8 |
|---|-----|----|-----|-----|
|南 京| 80 | 2 |320 | 8 |
|---|-----|----|-----|-----|
|杭 州| 80 | 2 |320 | 8 |
|---|-----|----|-----|-----|
|广 州| 80 | 2 |320 | 8 |
|---|-----|----|-----|-----|
|深 圳| 120 | 3 |480 | 12 |
|---|-----|----|-----|-----|
|大 连| 80 | 2 |320 | 8 |
|---|-----|----|-----|-----|
|青 岛| 80 | 2 |320 | 8 |
|---|-----|----|-----|-----|
|宁 波| 80 | 2 |320 | 8 |
|---|-----|----|-----|-----|
|苏 州| 80 | 2 |320 | 8 |
|---|-----|----|-----|-----|
|无 锡| 80 | 2 |320 | 8 |
----------------------------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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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文明素质提升工程等六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06〕1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5周岁以上(含)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嘉兴市民间艺术家;

(二)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第三条 已经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四条 此专项补贴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和日常生活补助。

第五条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并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补贴的发放,由所在地文化部门于每年的12月份发放到位。

第八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其当年补助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 市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以上补贴的,其当年市级补贴全额发放。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各县(市)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统技艺的传习和保护、发展。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对补助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0〕 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市(州、地)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一政治委员;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主官分别担任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地震等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组织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建立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共青团、红十字会要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资格的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负责消防、地震、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一)防汛抗旱队伍,负责水旱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和抗旱工作,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天气监测、气象预警信息服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做好救援现场抢险救灾气象应急保障服务,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分析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负责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对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负责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并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六)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负责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七)卫生应急队伍,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任务;
  (八)动物防疫和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队伍,负责动物和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疫情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九)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对埋压人员的搜救,重要设施设备和生命线工程的抢修,外地重大地震灾害的增援等任务。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开展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和辅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应急救援理论水平。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技能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登记管理制度,依托具有应急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志愿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的配备和管理工作,保证装备器材完好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合理储备应急物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紧急调用、征集、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力量为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提供治安、医疗、通信和电力等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地)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要本着“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基地建设,为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第三十条 对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