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52:45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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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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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扫雪铲冰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扫雪铲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广场等)范围内划分的责任地段承担扫雪铲冰责任,并签订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督促执行。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内的街巷、胡同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第四条 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即自带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应在降雪后,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桥洒盐水溶雪,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洒过盐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地段内的冰雪不清扫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干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限时清扫干净,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元至1000元罚款,处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