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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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轻工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多年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一直是个大问题,爆炸事故屡发不断,一次死伤百人左右的恶性事故多次发生。一九八六年,全国烟花爆竹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共发生爆炸事故一千零五起,与一九八五年相比,上升25.9%;死亡六百六十四人,上升14.8%;伤
一千八百六十八人,上升13.9%。今年,爆炸事故仍不断发生。例如六月十一日,浙江省衡州市江山县新塘鞭炮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十四日,湖北省浠水县望成区阎河乡三好村农民办的个体鞭炮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晋县马于镇礼
花总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十二人,伤六人;八月七日,云南省路良县环城区真理乡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四人,重伤七人,炸毁房屋七间。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少数企业领导人对于爆炸事故和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在具
体工作中又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致有不少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弛,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有些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非法开业生产,国家的有关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迅速扭转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局面,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要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工作中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
必须服从安全,宁可停产也要保证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有安全内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得实施。要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保证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事故的发生。要坚决反对存在于一些领导同志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和官僚
主义的恶劣作风。
二、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整顿。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整顿班子,对各自所属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整顿,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事故隐患严重的,一律立即停产整顿;在限期内
整改不合格,安全没有保证,整改不了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对那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坚决取缔,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监察。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的烟花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其配比一般控制在2
0%,最高不得超过28.6%。特殊需要的品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凡违反此规定者,产品一律没收予以销毁,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四、目前,从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销、外销任务来看,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承担。因此,从发文之日起,主管部门暂不得批准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
五、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照章纳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减免税额。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对产品的规格、质量和安全负责。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无上述标记、合格证和说明书的,一律不准出厂。
七、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外聘烟花爆竹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持有常住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为技术人员。
八、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劳动、公安、轻工、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及其它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开展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大检查,查领导安全意识强不强,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查事故隐患,查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现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即责令停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一些重点产区进行抽查。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立即认真贯彻执行,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
本通知请转发到烟花爆竹企业。



198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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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4〕3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失业前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其缴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点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参保后,失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安劳医〔2000〕1号)的规定,按年度参加大病救助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用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以及符合“重症慢性病”的统一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未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缴费开户单位,提前一个月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期失业人员名单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即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人员及时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2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论,有关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算、办理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被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项目)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请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建设或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时,应当通报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拔。
  第十五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不申请复议也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明确其权利义务,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过错、过失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辞聘;违纪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移交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