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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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会计科目和帐户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使用“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按贷款人设立帐户进行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受理、审批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二份),并以用作贷款抵押物的由本行同城储蓄机构签发的有效记名定期储蓄存单及有关证件一并提交给指定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还应提供借款人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经办员按规定初审符合要求后,填制一式二联“押品收据”,并加盖公、私章,一联交借款人收执,一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同时,根据抵押存单代填一式二份“抵押存单核实单”(见附式),连同二份借款申请书加盖经办员章后,送贷款审批部门。
经贷款审批部门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内容,分别委托原开户所及事后监督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核实单上加盖核实机构章和经办人员章,办妥在存单底卡上加盖“抵押止付”(如使用微机储蓄所,应输入“抵押止付”信息)字样戳记后,即可通知借款人前来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应写明“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处理抵押存单时储户所留印鉴或密码自动取消”条款。并按合同填具一式五联“借款凭证”(与一般贷款放款凭证相同),加盖“放款专用章”后,将第三联“回单”联交借款人,其他各联和一份借款申请书(加盖公、私章),随附合同副本送指定受理部门,据以办理放款手续。另一份借款申请书与合同由贷款审批部门存查。
(二)发放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凭证第三联(回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合同副本及借款凭证与之核对无误后,取出代管的抵押存单,在其存单空白处加盖“抵押止付”字样戳记,予以放款。
以借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借方传票,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存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如借款人直接取现,第二联贷方凭证则可不用)。其会计分录为:
借:“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贷:“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第三、四联加盖业务章后,“回单”联交还借款人,“放款记录”联送贷款审批部门备查;第五联“借据”由指定受理部门按还款日期排列保管。
同时,以借款申请书为据登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收回贷款本息
按规定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借据”核对无误后,分别填具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和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并加盖有关公、私章。
以“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和“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二联作为存款帐户的借方传票(如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归还本息,第一联还款凭证和第二联利息清单则可不用),以“还款凭证”的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一联作为利息收入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本金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利息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
将“还款凭证”的第三联“还款记录”送贷款审批部门核销“放款记录”,“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三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备查,“还款凭证”的第四联“回单”及“计收利息清单”的第四联交借款人核对。
同时,向借款人收回“押品收据”,在抵押存单上加盖“已还贷”字样戳记,办理抵押存单的退还手续。根据“借据”销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贷款审批部门收到“还款记录”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所办理在原抵押存单底卡原件上加盖“已还贷”字样(使用微机的储蓄所,应输入“已还贷”信息)。
(四)对违约的有关帐务处理
1.提前收回贷款: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处理手续办理。
2.逾期还贷加收罚息:在填具的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上注明“加收违约罚息”字样及“罚息金额”,其他处理手续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办理。
3.处理抵押存单归还贷款本息:由贷款审批部门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加盖公、私章后,通知指定受理部门处理抵押存单。如抵押存单留有印鉴(或密码),应根据借款合同订明的违约处分存单的授权,办理取消印鉴(或密码)手续,然后按照定期存单提前(或到期)手续办理,所得款项与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及罚息转帐后尚有多余款项,应通知借款人前来办理退款手续。
(五)对抵押存单的帐务处理
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收管的抵押存单,设“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登记簿”核算,其点收和封存手续按《交通银行会计核算规定汇编(14)》“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根据送来的放款和收回贷款本息等凭证,及时监督和控制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核算。
三、其他会计核算及处理手续按会计基本制度及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附件一:抵押存单核实单
兹请--------所(柜)核实抵押存单以下内容,并签证核实结果。
--------------贷款审批部门
地址:
编号: 日期:一九九 年 月 日
--------------------------------------------------------------------------------
|抵押存单种类| | 开户储蓄所(柜) | |
|------------|----------------------------|--------------------|----------|
| 存单户名 | | 存单金额 | |
|------------|----------------------------|--------------------|----------|
| 存单帐号 | | 开户日期 | |
|------------|----------------------------|--------------------|----------|
|期限| |利 率| |是否留密码(或印鉴)| |
|------------------------------------------|--------------------------------|
|存单是否办理过挂失、冻结、结清(由核实所填|存单底卡上已办妥“抵押止付”手续|
|列) | |
|------------------------------------------|--------------------------------|
| |核实经办人签章: |
|----------------------------------------------------------------------------|
|签| |
|证| |
|核| |
|实| 核 实: |
|结| 核实经办人章: 机构章: |
|果|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注:核实单一式二份,一份向开户机构(所)核实;一份向其事后监督核实。核实后与
借款申请书一并保存。
附件二:关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计算机处理的方法
在柜台业务及事后监督软件中增加以下处理:
一、在封户功能中增加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
二、增加贷款归还后解除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还款凭证)。
三、在原部提、销户中增加判别:抵押封户的存单不允许部提及销户。
以上修改,将于1995年年初下发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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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卫生法制理论研究论文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卫生法制理论研究论文的通知

卫办政法函〔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总结卫生法制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培养和挖掘卫生法制理论建设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做好今年“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拟举办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现就有关征文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
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卫生法制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人员。
二、征文内容
(一)卫生法律理论方面的新认识、新观点;
(二)卫生执法监督方面的新实践、新经验;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方面的新思路、新探索;
(四)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三、征文要求
(一)结合实际,用事实说话,言之有物;
(二)有一定的理论创新,观点新颖,见解独到;
(三)字数在3000字以上。
四、征文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
五、来稿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一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
E_mail:fagui_moh@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10-68792396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卫生法制工作的处室协助做好征文的组织和稿件提供工作。
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计划今年下半年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会议交流文章将根据论文数量和质量确定。研讨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山西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和经济强市,建成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借鉴外地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重要的突破口来抓,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领导机制
1、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优化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场革命。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哪里的发展环境好,那里的发展速度就快,那里人民的富裕程度就高。全市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企业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优化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环境。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要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

3、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长挂帅,一名常委具体牵头负责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拓宽领域,加大力度,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块管部门都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大事长抓不懈。要总结全市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的经验,把优化发展环境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在全市所有执法、执纪部门推行优化环境公开承诺。
5、城建、工商、税务、供水、电业、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规范城市管理,转变职能,热情服务。对“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以警效尤。
二、下大力气简化项目审批和登记注册程序
6、建立市级项目审批中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计委、经委的副市长配合,吸收市计委、经委、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地震、人防、消防、水资委等部门参加,组建市级项目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照此办理。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8、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禁止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建设项目收费须经项目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也应区别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办法
10、凡在运城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学校,由政府统一安排,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和学校有权拒绝接受。具体由法制局承办。
11、所有收费项目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收。市政府法制局和物价局要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落实。
12、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建筑环境成果。凡企业和施工单位基建、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运输,由企业和施工单位自己择优而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给企业和施工单位搞运输和供应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强行承揽的集体和个人负责,并以干扰重点工程建设论处。
四、从严治理公路“三乱”
1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者,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14、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或在运城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确有违规违章的,应予纠正,坚决不能罚款。林业、农机等部门依照规定坚决不准上路查车。
15、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交通公路罚没款管理中心,款项收入归财政。所有执法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罚没款开票和收缴两条线规定,罚没款项必须由被罚人持票到中心或指定地点交付。
16、实行“绿色通行证”。对在我市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统一颁发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交通征税处联合制作的“绿色通行证”,除高速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查和罚款,要做到一证在手,一卡不设,一车不查,一分不罚,一路绿灯,一律免交过路费、过桥费。由分管公安、交通的副市长牵头负责落实。
17、对农用三轮车,交警、运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纠正违规一律不准查扣、不准罚款。
18、公路“三乱”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快速调查,公开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千方百计吸引高新技术人才
19、鼓励有真材实学和技术专长的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到我市创业。政府(或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提供技术孵化基地,提供住房、转户、子女就业等方便。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运城就业,享受吸引高新技术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关系放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运城市城镇常住户口,联系好工作单位的,
实行限时服务,保证20天内办妥转户、就业手续。
21、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正高职称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m2住房一套;副高职称(含博士学位)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m2住房一套;硕士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0m2住房一套。
22、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还可享受技术入股分红。
23、凡科技人员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24、引进科技人员向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可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形式。成果转让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成果拥有者。
25、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奖励期权股。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技兴运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现金或股票)以上重奖。
27、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对确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政府给以重奖,标准可参照其他地方执行。
六、实行优惠政策
28、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当年销售收入3─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所提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结转第二年使用,并全额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29、经市高新技术产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并全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经当地政府批准,优惠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31、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30%。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到我市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减免地方性规费。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建设等方面可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33、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运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培育提供资金担保、生产场地、人才、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孵化基地服务,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34、外来(本市以外)投资企业,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35、属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享受三年内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36、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等项目,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内由财政返还30%企业所得税。
3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大于负债不超过10%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15%的优惠;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商业网点费。
39、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税收减免的条款,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减免的,财政可予以返还。

40、对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的,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返还。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对,财政部门每年2月、7月分两次集中办理返还。
七、实行积极的投融资政策
41、打破单一政府投入为主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42、抓住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同时,努力争取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境外资金。
43、引进无偿外来资金(援助和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4、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引进者向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发给引进者。
45、党政部门要过紧日子,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从明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把一定数额的新增财税收入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放水养鱼,涵养财源。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组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广泛吸引各方资金。
八、标本兼治,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46、建立优化环境质量评议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测评活动,由有关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状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测评满意率未过三分之二的单位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47、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优化环境领导组牵头认真查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性质特别恶劣的不但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具体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执纪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市要逐步清退临时雇用的执法执纪人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49、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兑现落实责任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5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优化环境监督电话,一天24小时受理社会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责成具体问题督促解决。监督电话号码:

市委办公厅 :2010248 2010911
市政府办公厅:2010398 2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