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斜槽轨道》等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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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斜槽轨道》等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斜槽轨道》等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8日,国家教委


《斜槽轨道》等9个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0041—93 斜槽轨道;
JY0063—93 气垫导轨;
JY0173—93 力矩盘;
JY0329—93 教学用光具座;
JY0330—93 教学用指针式电表;
JY0331—93 向心力实验器;
JY0332—93 弹簧振子;
JY0333—93 纵波演示器;
JY0334—93 露点测定实验器。
上述行业标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前印发的JY41—79《斜槽轨道》、JY63—80《气垫导轨》和JY173—84《力矩盘》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1.斜槽轨道;2.气垫导轨;3.力矩盘;4.教学用光具座;5.教学用指针式电表;6.向心力实验器;7.弹簧振子;8.纵波演示器;9.露点测定实验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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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的通知

2003年1月16日 财监〔200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行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我部已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现将该公告印发给你们,供研究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八号)

  2002年我部继续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了对部分企业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本次共检查了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共查出这些企业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10%以上的企业有103户,占总户数的53?6%;利润严重失真,虚盈实亏企业19户,原报表反映盈利1?35亿元,实际亏损1?72亿元,虚亏实盈企业8户,原报表反映亏损1?62亿元,实际盈利4?13亿元;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
  本次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较严重,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仍不高,企业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操纵利润,长期投资管理混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等。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从出具的审计报告情况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较过去有所减少,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所增加,但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审计程序不完整、对重要审计事项关注不够、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不恰当等问题。
  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被查单位下发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有40名企业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我部将在进一步核清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有关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另行公告。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整改情况我部将进行跟踪回访。
  2002年是我部及驻各地专员办连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第四年,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严肃查处和公开披露违规违纪问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作假行为,维护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此项工作同时已经成为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削弱了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部将继续坚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力整顿会计秩序,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5-4_20050520.doc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79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100%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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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地区类别 │ │ │ │ │ │ │ │ │ │
└───────┤ 3 │ 4 │ 4.5│ 5 │ 6 │ 7 │ 8 │ 9 │ 10 │ 11
标 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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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标准① │ 15 │ 16 │16.3│16.5│ 17 │ 18 │ 19 │ 20 │ 21 │ 22
其中:伙食费 │ 12 │ 13 │13.3│13.5│ 14 │ 15 │ 16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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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