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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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28日)

教高[2001]4号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完成“十五”计划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本科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各方面都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当前,必须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建设,把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处理好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将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增大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力度,确保扩招后的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高等学校要在预算内增加教学经费,保证生均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项教学经费要达到并力争高于教育部制订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设立教学专项经费,加强对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扩招后的办学条件。

  教育部将定期检查并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

三、大力提倡教授上讲台,加强本科基础课教学

  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一般院校也要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聘请知名学者进行讲学,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五、加强高校师德建设

  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和教风,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也对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到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有条件的学校应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学校教务部门要适时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备课情况;教师要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六、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必须把加强中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高等学校三级教师培训制度,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承担基础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对参加培训的中青年教师要颁发相应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像重视培养学科带头人一样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高等学校要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工作。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的教学合作和有序的人才流动,鼓励派出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进行教学进修学习。

  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务,其它高等学校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

七、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优良校风、学风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高等学校要将学风建设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实际,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学校要排除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要吸收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要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

  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

九、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的质量。高等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鼓励使用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

  建立科学的高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编写具有特色的高水平教材、讲义,防止教材编写上的低水平重复,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在教学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高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必须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高等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电子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它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并开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文科学生要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图书馆要对本科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和完善校内外实习基地,高度重视毕业实习,提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质量。

  实验设备未达标的高等学校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两年内使实验设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

十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

  政府和社会监督与高校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教育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是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基本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本科教育质量评估和宏观监测的机制。教育部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检查;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监测的分类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评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活动。高等学校要根据新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内部评估和认证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强提高本科教学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贯彻本文件精神,把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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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171号《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6年2月1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3月25日 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6年2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四)拆迁裁决;
  (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
  (六)拆迁单位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入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入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的,应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安置用房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
  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将通知书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入拟定,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占用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普查、资金测算及保障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时限;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标准、安置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规划部门确定集体土地拆迁界限后,市拆迁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批准的拆迁界限,核准拆迁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拆迁期限。拆迁人必须在拆迁通知书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拆迁界限需要变更的,拆迁入必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条自拆迂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装修装饰等;
  (二)新种植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租赁房屋、土地;
  (五)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统一监制。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与被拆迁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拆迁入与拆迁入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持集体土地房屋拆迂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拆除。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入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入、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机构裁决。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二)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权益纠纷的;
  (三)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已经灭失的;
  (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裁决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引起纠纷的。
  第十五 条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参照《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入承担。
  第十六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必须经市拆迁管理机构同意,原诉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承担。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入,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拆迁入实施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户存储,并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拆迁合法房屋,拆迁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以被拆迁入持有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为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不明确的,以房屋档案为准。在拆迁暂停期限内,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房屋尚未建设完毕的,被拆迁入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房屋部分,由拆迁入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入向被拆迁入支付补偿费。具体补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入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具体补偿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宅基地以外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书标注或合法承包合同标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建(构)筑物、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在拆迁暂停期限内被拆迁入进行房屋及附属物等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新种植的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不予安置或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建(构)筑物,种植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的,不予安置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入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三)除本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外,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解除租赁关系,且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五)拆迁从事特种(特殊)行业单位或个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未能解除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款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办理提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被拆迁房屋装修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附属物、补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估价时点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发放之日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补偿金额已协商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清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并由拆迁入偿还给被拆迁入。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注明安置地点并附所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平面图应标明进深、开间等详细尺寸。
  第二十五条 拆迁入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给被拆迁入房屋的,超过协议所附平面图标明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入不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规定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入按照安置地安置时点商品房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入。
  第二十六条 自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迁出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为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6层以下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亡18层以下不得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不得超过30个月(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手续由拆迁人负责办理,并在被拆迁入人户后90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入承担;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动员大会上通过抽签、推选等方式确定。拆迁人应自评估机构确定后3日内,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入支付。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估结果被告知后5日内,可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委托重新评估或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自评估结果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组织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出鉴定。市拆迁管理机构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费用由评估结果有误方承担,评估结果无误的由申请人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拆迁评估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评估后3日内,将估价报告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拆迁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入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人或因产权、使用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的,拆迁入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入无法通知被拆迁入的,应当通过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计发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只发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入领取。 拆迁入应当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补助费。被拆迁入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未按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和由拆迁入负责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
  因拆迁入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入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由拆迁入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按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入应当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入,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支付被拆迁入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0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因拆迁入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入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被拆迁入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被拆迁入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十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下列非住宅房屋,不予进行停产停业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房屋产权调换的;
  (二)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
  (三)被拆迁入同意由拆迁入提供周转房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月发放的各项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的;
  (二)未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三)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市拆迁管理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入: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占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被拆迁入:是指被拆迁房屋及房屋附属物、土地、地上附着物等所有权人。拆迁期限:是指搬迁期限和拆除期限之和。房屋附属物: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与房屋主体功能配套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是指被拆迁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以外的水井、管线、水渠、仓房、禽舍等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征收或占用集体土地时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稿源:南昌市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05〕1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 精神,南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南昌市企业上市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1、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
2、研究地方金融的改革、发展,协调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
3、负责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统筹地方性行业规划、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经济技术政策。
(二)转变的职能
1、全面落实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县区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市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经济和贸易领域行业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负责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和城市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协调争取国家、省重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相关工作。
(二)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进行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产业现代化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负责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研究拟订生产力布局规划方案及重要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组织、协调都市经济、县域经济、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组织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跟踪、预测和预警,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土地、投资、价格、产业政策等杠杆,运用市直接掌握的经济资源和经济手段,促进各项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改革,负责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安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落实国家、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统筹安排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前期经费;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和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和管理市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六) 参与对全社会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进行平衡协调,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拟订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承担地方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提出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研究地方金融的改革、发展,协调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 统筹协调全市服务业(第三产业)发展,组织制订相关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安排重大重点项目,提出现代物流业等新兴服务业的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做好全市重要物资、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计划,引导和调控市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及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
(十)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查上报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管理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南昌地区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和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的行业管理,参与市规划建设联合审批;审查财政性项目工程概(预)算。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日常政务;督查各处室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件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委对外联络、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劳动工资、会议组织、计划生育、人员培训、建议与提案办理等工作;做好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保密保卫、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处(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归口管理市重大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经贸领域行业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负责规划项目库建设;统筹协调重大发展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服务业发展,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领域的建设项目,编制市级粮食储备计划;负责法规研究和行政复议;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综合处(南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
汇总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编制全市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指导计划,编制全市液化气供应计划;负责组织重要综合经济信息、新闻的统一发布和解释;对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四)固定资产投融资处
研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融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融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分析投融资运行情况;汇总提出全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其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前期经费进行汇总平衡,提出安排和调度意见;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融资的方向;组织编制房地产开发计划,负责安排城市基础设施、政法系统、市直机关建设项目。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推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对部门上报市政府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提出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指导重点要素市场和流通企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行为。
(六)利用外资处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内、外资情况,提出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参与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目标的制定、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安排重大外商投资、国外贷款项目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进口设备的有关免税初审工作;按照授权和分工,组织相关的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区域经济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的相关工作。
(七)城市发展处
组织拟订、实施城市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相关发展政策;拟订和协调环境保护、国土整治、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平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和环境保护计划;负责安排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项目;安排和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八)工业交通发展处
组织编制全市工业发展和高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工口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并对其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安排重大工业项目,组织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开发和示范工程;编制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计划,规划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处(南昌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发展和“菜篮子”工程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林、水等农口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基地规划和农业科技、生态示范园区的发展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测分析;安排农业、气象和农村经济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承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发展处
编制、衔接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民政、体育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编制大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安排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筹措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安排教育系统基建投资计划,会同审核各类教育机构的新建和布局调整事项。
(十一)设计审查处
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调整、核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监督管理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按规定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参与综合审定南昌地区建筑材料差价调整系数、指导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参与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材料及建筑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参与南昌地区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的行业和市场管理,参与对市、县区属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参与评选市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十二)重点工程办公室
负责提出重点项目名单,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审查和安排相关项目进度计划,协调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设和管理重点项目库;组织和管理市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做好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招投标、资金调度、竣工后评价和审计等项工作;按授权负责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开发和前期工作。
(十三)企业上市处
组织提出和实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培植上市资源;对全市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指导股份制改革,组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报批,参与企业集团的论证、审核,承担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的初审和报批。
  (十四)经济研究室
  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跟踪宏观经济走势,及时收集、整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信息,管理委经济信息资料库;负责《南昌经济研究》的编辑、发行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工勤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25名,其中正科1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