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8:49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很快,对繁荣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业网点建设中,也存在着布局不够合理、结构比例失调、业态功能雷同等现象,导致同业竞争过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促进我国商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要按照“十五”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控制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网点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商业活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功能,商业网点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商业网点规划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网点规划工作要建立在城市分区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分区基础上,重点提出网点数量、业态结构、网点规模、业主条件等内容。规划制订要立足于整个城市的发展,进行统筹考虑,将传统商业街、城市中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及市郊新兴商业中心区作为规划重点,结合社区划分进行布局。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业网点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档次高低,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避免贪大求多、过分聚集和重复建设现象,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状况、交通设施条件,既要着眼于长远,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规划。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地区或一定商圈范围内的同业竞争状况。对于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应适当增加网点,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商业竞争相对充分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同业竞争十分激烈,经营难以维持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的随意转变。

  (四)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商业网点布局及建设中,应当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新建与改造、集中与分散、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确定不同业态、类型的商业网点规模和数量。当前,要注意控制大型百货商场、商品批发市场的盲目发展,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技术,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连锁超市等新型商业组织形式。

  (五)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商业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不具备卫生、环保和交通通畅要求的网点不应允许开业。要通过制订商业网点规划,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规划范围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重点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制定大型百货店、综合及专业仓储式超市、连锁店、综合及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点规划。其他城市是否制定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对其它零售业态是否制定规划,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具体要求

  (一)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应统一认识,各部门加强协作。

  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经贸部门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做好规划布局、立项、审核及实施工作。

  (二)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各地经贸部门在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时,应当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同业竞争状况分析,充分考虑当地现有商业网点的数量、业种、业态和服务地域范围,深入分析新开店可能对当地交通、环境和就业的影响等因素,提出不同业态的大型商业网点数量和规模配置要求。

  (三)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建立项目听证制度。

  为了确保商业网点规划能够贯彻落实,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部门牵头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审议委员会。凡新建大型商业设施,都要由审议委员会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政府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社区组织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经审议同意后,再提交授权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受理。

  五、组织实施

  各地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后,要维护规划的权威,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必要的审议程序使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预审程序也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各地在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情况,请及时通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1963年8月16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计算质量,统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工企业的成本计算内容,保证成本计算指标的一致,发挥和挖掘企业潜在力量,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和积累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及总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的独立核算生产企业,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省内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还可以另行规定比较简单的成本计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
3.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求保证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有关产品的各种实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原材料及各种费用等消耗定额和计划费用预算的执行;挖掘节约生产费用的各种潜力发挥成本计算对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定企业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掌握成本增减变化的情况;加强经济活动的分析,找出成本升降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4.为了正确核算成本的执行情况,应在成本计算期开始以前根据生产计划编制成本计划,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检查依据。为便于成本资料的汇总、比较、分析,在编制成本计划与计算成本时,要求生产费用要素参考供销社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及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单位(数量按吨,金额按元)和计算方法等,都必须取得一致。
5.产品生产费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严格划清成本费用发生的期限。一般确定以一个月(每月1日至月末)为一期,按月计算当月生产产品的实际成本。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在本期内、前期内或未来期内支付的,都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不得任意计入本月成本。
6.产品成本计算程序,首先应按照“基本生产与加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汇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次是将“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集中转入“基本生产与加工”科目;最后计算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的工厂成本。
7.成本的计算方法。棉花加工企业分自营与代加工两种。自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或分类法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只计算劳务成本,不计来料价值。其他行业可由各省、市、区根据各该产品的不同特点,其他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8.车间的划分,可按不同主要产品分设并分别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月终结算,按照企业各受益车间的受益比例进行分摊。
9.企业根据产品的种类,确定成本的计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并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除计算全部产品的总成本外,还应计算各种产品的单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产品的分类原则上可按原料品种与设备性能划分。属于接受委托代加工性质的产品,可按原料核算成本;属于自营性质的产品,可按产成品核算成本。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比较,棉花加工企业核算对象,轧花可按籽棉,剥绒可按短绒计算。
10.为进行工业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一律记入工业生产成本;非工业性生产费用应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混淆摊入成本,以保证成本内容的正确。
11.不应计入成本的非工业性费用支出有以下几项:
(1)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如理发室、托儿所等)的费用开支;
(2)产品不包括在工业企业商品产值和总产值组成之内的其他非工业性事业经营的支出;
(3)与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按照规定应在各项专用基金项下支出的费用(包括四项费用及福利基金支出等);
(5)由于遭受非常灾害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而发生的费用;灾害的善后处理费用;
(6)依照规定程序冲销的坏帐损失;根据上级规定应列在损益帐户处理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7)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并经有关文件证明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损失;
(8)其他与生产无关不应摊入产品成本的各种非属生产支出的各项费用。
12.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制度。一切材料、工时的消耗,工资的支付与分配,费用的发生和分配,在产品的内部转移,停工的时间和原因,产成品的入库等,都必须有确实可靠的原始记录,作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根据合法的会计凭证和真实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核算企业的生产费用,防止人为地任意扩大或缩小产品成本,或采用估计出来的成本或计划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造成歪曲产品成本的真实内容,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核算。
13.为了正确计算成本,于每月终了时,应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和估算。但能根据原始记录按月确定在产品成本的企业,也可按季进行盘点和估算。具体的估算方法,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规定,但必须能保证正确地计算产品的成本。对于一切已领未用的材料,在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办理退料手续(如此项材料下月仍须使用,可只办“假退料手续”,不得计入成本)。
14.季节性生产的加工企业不计算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淡季费用的支出,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办法,于加工旺季摊销。待摊和预提费用的范围,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企业不得任意变动,更不许将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其他收益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淡季停工费用的摊提时间和方法,可以根据加工企业的不同淡旺季时间确定。如轧花、剥绒加工的淡季时间一般在二、三季度,淡季费用可由一、四季度旺季摊负。为使淡季停工费用分配合理,避免影响旺季各月产品成本高低不匀,原则上可确定上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上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二季度淡季停工费用由一季度旺季生产成本预提摊负);下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下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三季度的淡季停工费用作待摊费用,于第四季度旺季生产成本冲销摊负)。但如遇特殊情况生产季节过短时,为了确切核算成本,便于分析比较,亦可采取以实际生产时间担负同样时间的淡季费用的办法。例如,全年生产四个月,除担负生产期成本费用外,还应将四个月的淡季费用摊入生产期成本,其余四个月的淡季费用,可以损益处理不摊入成本。其他不同行业、不同淡旺季的季节性加工企业,可以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摊负办法,经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规定,但规定后企业必须遵照统一规定执行。
淡季停工费用,当年发生必须当年摊销,不得跨年保留余额。
15.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算折旧并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检修妥善保管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计算折旧,但属于自然原因发生价值损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仍应计算折旧。
16.一般常年生产(或季节性加工企业旺季生产期间)的加工企业,对于基本生产车间或某一组成部分,停工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时,必须记入停工损失(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及应摊负的一般生产费用,企业发生的停工损失,除由于计划减产等客观原因而形成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工在10天以上而发生的损失,可在损益帐户处理外,其他各种停工损失一律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摊负。
17.废品损失指在基本生产中生产的一般质量低劣,不合规格的产成品、半成品、零件等各种废品而发生的报废损失(扣除回收材料或废料价值以后的净损失)和修复费用及因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用。除按原有规定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赔偿的废品损失应予扣除外,其余可在废品损失项目内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应直接在辅助生产费用项内核算,一切质量虽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可作次品处理。次品的成本计算与合格品相同。因次品价值低于合格品价值而发生的损失应在损益中体现,不在废品损失中处理。

二、成本项目的划分及说明
成本项目是指按照各种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中不同用途的分类,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应计入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的产品销售费。成本项目的划分,确定有以下几项: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轧花用籽棉,剥绒用棉籽等(代加工的产品不计算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和收回的可以再作为原料使用和能够出售的下脚产品等,如轧花生产的棉籽、不孕籽和飞绒尘棉,剥绒生产的光籽和飞绒等价值,应从本项目成本内扣除。
2.辅助材料:
指直接用于生产能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或便利于生产的进行,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棉花短绒打包用铁丝包布代加工不核算此项目,副食品包装用纸盒、玻璃瓶等。
3.燃料: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需热能耗用的各种燃料。如榨油、副食品加工行业用于蒸炒、烤烙、加温等耗用的燃料费用;机器生产使用蒸汽动力者,不单独核算燃料费用,使用其他动力,如电力、柴油机等,应单独核算燃料费用。
4.动力: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动力,如电力、柴油、蒸汽机等;动力机耗用的柴油、机油、煤炭,动力工人工资、工资附加费,动力和动力车间的折旧费,大修理折旧费,设备维修费等,自制动力成本及外购动力成本等费用。
5.生产工人工资:
指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
6.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上项生产工人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附加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7.车间经费:
指在基本生产车间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支出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及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之内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修理、折旧等费用(明细项目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8.企业管理费:
指加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经营费用及各种业务费用等(明细项目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可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合并,使用“一般生产费”一个科目。
9.废品损失:
指由于生产中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在成本计划中不得使用本项目)。
10.停工损失:
指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因停电、待料、机器发生故障等事故,停工而发生的按照规定应记入产品成本的一切费用。
11.销售费:
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用等。
以上1-10项构成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加11项销售费用构成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生产费用核算及产品成本计算均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成本费用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应是:
属于某种产品发生的费用,应即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内;
属于某一成本项目的费用,即应计入某一成本项目内;
属于能够明确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即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内;
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需要共同摊负的费用,应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摊计算办法分摊。
费用分摊办法可采用以下几种:
1.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
指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供应的劳务作业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分摊标准可采直接分配法分摊,其公式是:
(1)辅助生产车间 辅助生产费用总额
=-----------×100
供应劳务分配率 辅助生产供应劳务总量
(2)辅助生产车间
受益车间费用分配额=辅助生产车间供应劳务分配率×对受
益车间所供应的劳务量
企业发生的动力费用,可按受益车间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马
力分摊即:
动力费发生额
动力费用分配率=--------------×100
受益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
例如:某企业某个生产期动力车间耗用额共6000元,各车间
使用情况如下:
轧花车间:作业机2台,每台机器马力40,实开600小时
剥绒车间:作业机3台,每台机器马力30,实开800小时
(1)各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数:
轧花车间=2×40×600=48000台时/马力
剥绒车间=3×30×800=72000台时/马力
6000
(2)分配率=------------×100=5%
48000+72000
(3)各车间应分摊额:
轧花车间48000×5%=2400元
剥绒车间72000×5%=3600元


注:除打包可作为一个生产车间单独核算外,其他凡属辅助生产性质的车间,如维护修配车间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均可按以上办法分摊。
2.联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
指属于一种原料生产二种以上的各种产品(正品、副品如棉籽油、饼、皮等)按产品计划销售总额分摊成本:
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数量×计划售价


例如:某企业生产联产品棉籽油、棉饼、棉壳等,费用发生额30,000元,其中产棉籽油50吨,每吨售价800元;产油饼40吨,每吨售价200元;棉籽皮40吨,每吨售价50元
30000
(1)分配率=--------------------------×100
(50×800)+(40×200)+(40×50)
=60%


(2)各产品应分摊额:
棉籽油分摊额=(50×800)×60%=24000元
油 饼分摊额=(40×200)×60%=4800元
棉籽皮分摊额=(40×50)×60%=1200元
(3)各产品单位成本:
棉籽油单位成本=24000÷50=480元
油 饼单位成本=4800÷40=120元
棉籽皮单位成本=1200÷40=30元
3.连续产品成本费用的分摊:
指用同样原料和作业机生产二种以上的不同规格产品。成本费可按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分摊成本:
连续产品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


例如:某企业连续生产头、二、三道短绒费用总发生额4800元,各道短绒生产情况如下:
头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600台时共产短绒20吨
二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400台时共产短绒10吨
三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200台时共产短绒4吨
4800
(1)分配率=------------×100=400%
600+400+200


(2)各道短绒应分摊额:
头道短绒分摊额=600×400%=2400元
二道短绒分摊额=400×400%=1600元
三道短绒分摊额=200×400%=800元
(3)各道短绒单位成本:
头道短绒单位成本=2400÷20=120元
二道短绒单位成本=1600÷10=160元
三道短绒单位成本=800÷4=200元
4.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分摊:
分摊办法中一般有生产工人工资法、生产工人工时法、机器工时法、耗用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法、直接成本法、基本加工费用法多种办法。为了统一分摊口径,便于分析、比较,结合供销社加工企业的特点,确定采用“基本加工费用法”,扣除辅助材料分摊计算。
即按照各种产品所支出的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车间经费或企业 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总额
=-------------×100
管理费分配率 各种产品基本加工费用
某种产品的 车间经费或企
某种产品分摊额= ×
基本加工费用 业管理费分配率
5.销售费用的分配:
原则上应按销售那些商品产品所支付的销售费用,即加入那些商品产品全部成本之内,但对不能分别那些商品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需要进行分配,以便计入各该销售成本之内,其计算公式是:
本期某一销售商品产 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
品应负担的销售费用 本期全部产品销售量
×本期某一产品销售量
6.其他分配计算办法补充说明:
以上各项费用的分析计算,应扣除工厂内部周转的数额(即指生产费用支出中重复计算部份)以免重复。
对内部的作业和劳务为减少重复、复杂的计算结转,简化计算手续,辅助车间对外提供劳务的仍应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一部份企业管理费,不再负担企业管理费和相互之间提供劳务的费用(如动力车间为修配车间)的机器牵引和照明费用,修配车间为动力车间机器修配费用的交互分配即从一个辅助车间分配起,除分配本车间全部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月终可根据向各受益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提供的劳务量,计算应负担的辅助生产费用数额,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四、附 则
1.加工企业成本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均应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上报全国总社的成本报表中除应上报各项产品的总成本以外,还应上报一部份主要产品的分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具体上报品种可参照供销社现行统计季报表)中规定品种执行。
3.成本计算报表报送程序应采取双线上报办法,即加工企业单位报表于报县社理事会同时上报专区办事处主管加工企业部门;专区主管加工企业部门汇总上报专区办事处同时上报省、市、区社主管加工企业部门;省市区社加工企业部门汇总报给省、市、区社及理事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未设加工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合作社,上述报表由归口领导加工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4.本试行办法下达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和《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显示屏以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发布符合保密规定的非涉密通知公告、人事任免、会议活动等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 发布信息须填写《国家民委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连同纸质文本及对应电子文档,交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根据要求可以在机关内网上同时发布。

  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18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

附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截止时间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信息标题
部 门
领 导
意 见



签名: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意 见
             



签名: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