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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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代表团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审查同意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办理工作的落实,促进跨越争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市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人大议案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建议和提案工作由常务副市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交办。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承办部门,征求各部门和分管市长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织召开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交承办单位办理。
(一)人大议案的办理,应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办理前,要充分搞好调查研究,与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见面了解案由,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落实。同时接受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本单位认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七条 筹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深入实地调查,逐件研究,与代表、委员见面,了解案由,充分听取意见,制定承办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承办方案需主管副市长批准,人大议案的落实方案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要迅速启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按计划组织推进。
(一)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承办意见。对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办理;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问题,应向建议人说明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解释说明原因,告知建议人并取得认同。
(二)承办过程中,对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邀请相关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实地调研、座谈、现场办公。对同类建议、提案要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有代表性的建议、提案,力求做到每办一件,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三)要加强与建议人的沟通联系。每年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及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参加两次视察、检查、座谈活动。
(四)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应说明情况,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九条 验收。承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前,首先由单位领导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后再与建议人见面沟通,表示满意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十条 答复。议案办理的阶段性时限为每年的10月末。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为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建议人;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建议人做出补充答复。
(一)答复件应使用单位正式文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逐条回答,不得敷衍塞责。要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行文流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对于上级政府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交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
(三)答复文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反馈给建议人,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两份,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市政协提案委,同时附《反馈意见单》。
第十一条 报告。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总结。人大议案,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办理工作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

第四章 办理标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见面率、办结率100%,力争实现满意率100%。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制定方案过程中确定分类,由承办单位初步认定,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当期可以办结,建议人满意率达100%的,确定为“A”类标准;
(二)工作已经启动,当期无法完成,但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议人满意的,确定为“B”类标准;
(三)已正式纳入规划或计划中,有期限和目标可以逐步解决,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C”类标准;
(四)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解决不了需解释说明,征得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D”类标准。
为确保办理质量,对承办标准确定为B、C、D类的建议和提案,在制定工作方案过程中,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市政府统一确定。

第五章 督办推进

第十三条 组织推进。各承办单位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制定办理方案,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承办期间,市政府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承办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全面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协调推进。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对落实难度大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开有相关单位、建议人、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的协商推进会,争取高层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督办,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一般性建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建议(包括重复案、代表和委员共同提出的问题)进行一至两次定期检查。发现承诺事项不落实、不与建议人见面、应付了事、超时限答复不说明理由、答复文件不规范等情况,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专项督办。在议案落实过程中,牵头单位要搞好综合协调,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召开专项会议,定期汇总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由市政府邀请市人大进行专题视察,推动专项督办工作开展,巩固办理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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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结合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职定责、定权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照部门及职位定权、定责、定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党、政、群机关。
2、联系经济指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业务分工包企业,根据产值、利润、销售和产品质量四项指标确定任务,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任务包干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片、包点同分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分管工作和包片、包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
4、技术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合同,包技术指导、包经济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部门。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使岗位责任制得以顺利施行,须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岗位责任制度,从本质上反映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把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由同级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即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最后由考评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月小结,季写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的使用、比例、批准权限、程序、经费以及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省人事监察局制定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奖惩办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齐齐哈尔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5月22日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浅析

刘生晖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级法律系


[摘要]: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对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给予准确的定性对于遏制这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现状、犯罪构成以及此类犯罪的特征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犯罪行为。
[关键词] 传播 淫秽物品 行为方式 犯罪特点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现状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图、文、音、影像等信息媒体传播更为便利。这对于沟通各国、各地文化,加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递的多媒体化,也使之成为了黄毒传播的最佳媒介。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色情服务行业最重要的行销平台之一美国卡因基梅隆大学1995年发表一个专家小组的调查,表明在过去的18个月里,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影象和文字流通于互联网上,接受者遍及全美国50个州2000多个城市及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一项调查也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00多名大中学生,曾光顾过淫秽信息网站的占46% !互联网中不断出现的色情信息,严重腐蚀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所以探讨研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对于维护社会风尚和防止性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网络实施此行为的犯罪,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此种犯罪有着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毫无疑问,网上淫秽信息的传播者是本罪主体,但是网络服务商和信息管理员(如BBS的版主、QQ群管理员等)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是否应当以共犯论处呢?
(一)网络服务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网络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讯服务的单位。从理论上说,正是网络服务商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提供了交流纽带。可以说是主观上的放任和客观上的帮助。但是,并不能以此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因为从实际来看,网络服务商存在客观上的不能。网络信息庞大无比,网络服务商根本没有能力一一鉴别,所以法律不应当要求其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二)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信息管理员最常见的主要有BBS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有管理、监控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控制、删除不良信息的义务和职责。所以管理员对于淫秽信息、图片未能及时删除,即是对该行为的默认和纵容。以此来看,管理员应当是共同犯。但是网络毕竟不同于现实,所以应当区别对待:管理员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察觉和控制淫秽信息(如未能及时上线。未能及时审查等),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管理员有能力控制和管理,主观上故意不加以管理,且传播者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管理员应当作为共犯处理。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只能是直接故意。经过认定如果行为人是操作失误而发送出淫秽信息的,不构成此罪。至于出于什么样动机、目的,不能影响本罪成立。如果由于网络故障或其它客观因素导致传播失败的情况,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同,本罪除了侵犯社会道德风尚,也侵犯了互联网的管理秩序。同时,在公共网页、论坛、QQ群上传播淫秽物品,也是对普通人共有的性道德心和性羞耻感的极大损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互联网播放、粘贴、发送等网络传输方式,致使淫秽物品传播扩散的行为。
(一)淫秽物品的认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毁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刑法也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排除了科学艺术作品成立淫秽物品的可能。因此,有学者认为:“能够挑逗刺激人不健康的性欲,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具体到网络而言,现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漫画、电影、小说、短消息和flash动画等,按立法意图,都应当包含其中。
(二)传播行为方式。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 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妥。上载淫秽物品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上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而并不向他人传播,仅供自己“欣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触犯本罪。同样道理,如果下载淫秽物品也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单纯的浏览,并不刻录成光盘向其他人传播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下载后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应当属于网络传播。我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向互联网上传淫秽物品、在线发送淫秽物品和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1、上传淫秽物品指行为人将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淫秽物品载入互联网并公开的行为。如发送到公共网站或已公开的个人网页上供他人浏览和观看。
2、在线发送淫秽物品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即时发送到正在使用的公共论坛、QQ群等使他人看到,或者是通过互联网将淫秽物品发送到不特定人群的QQ或电子邮件中,使他人一打开就能看到。但单纯的浏览淫秽网页的行为,因为缺乏向他人传播的要素,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3、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超链接是一种可以从本网页转到其他网页的特殊计算机指令。有学者认为“明知是淫秽(网站)网页,而建立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应认为使淫秽物品的一传播的行为,即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建立超链接本身并非就一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是建立直接指向淫秽网页的超链接,使他人能够轻而易举地打开淫秽网页观看到淫秽物品。因此,明知是淫秽网站或网页,而建立指向它的超链接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特点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有着很大差异,但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所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除了具有一般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也有着自身特点:
(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行为人在管理疏松的公共场所买卖、展示和放映。而且仅仅局限于一定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狭小,效率较低。而国际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用户数以亿计。在计算机上传播淫秽物品,其恶劣影响的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阶层,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进行腐蚀,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播的智能性高。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对行为人只能要求不高,这与其它买卖物品区别不大,即使是文盲也能实施此行为。而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则不同,它是以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为前提的。要求行为人有着较高智能和较高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技能。而对于一些淫秽物品的图像处理等方面,对计算机技术要求更高。所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技术性决定了传播的智能性。
(三)侵害对象以青少年为主。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经作为一种重要教育手段走进了千家万户,而家庭电脑的使用者主要是青少年。他们在使用电脑时,免不了要涉及购买软件、上网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就很容易接触到铺天盖地的色情站点和信息。这对于涉世未深、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来说,无疑会对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影响,甚至从而诱发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传播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造福人类,同时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色情的重要工具。我们只有对其给与更准确的法律定位,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打击和制裁,还网络世界一片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