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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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公司)、个体开办的商场从事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开办者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后,可组织商户入场租赁柜台从事经营,但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租赁柜台等标示招牌。”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购销活动,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交易登记后方可从事购销交易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三)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四)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60日”。

  二、《拉萨市液化石油气站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1、第四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设立液化石油气站,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前,须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基建及其他手续;液化石油气站竣工,经市市政市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按规定领取有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拉萨市市区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第三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市环卫局”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拉萨市暂住人口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十五条。

  五、《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拉萨市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拉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老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老城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工商、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3、第四条中的“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修旧如旧、不改变原貌’原则”修改为“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改变原貌’原则”。

  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文物局”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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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08-24
银发 【 2001 】 276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现就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对象为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的各类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帐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帐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认真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级税务部门应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六、各级外经营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
  七、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和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与合作,切实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贷后检查,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此项贷款业务的稳步发展。
  八、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他贷款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8日



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





  据史学研究表明,今年正值哈尔滨设治百年(以公元1115年正月元日大金建国定都上京会宁府为标志,哈尔滨已有890年的历史;以清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初二即公元1905年10月31日清廷奏准设立哈尔滨关道,亦作滨江关道为标志,哈尔滨设治已有100年)。为树立哈尔滨形象、扩大哈尔滨影响,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发展、大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于8月至10月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展现哈尔滨历史风貌、塑造城市良好形象为主题,深入发掘哈尔滨的历史文化和城市发展脉络,充分展示哈尔滨建设、改革和发展的辉煌成就,积极营造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社会氛围,进而激发全市人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举行哈尔滨滨江道署历史文化公园(名称待定)落成仪式。按照保护、利用、开发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道外区负责组织施工。9月下旬举行落成仪式,邀请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二)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座谈研讨活动。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研讨哈尔滨的历史传承,畅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辉煌成就。该项活动由市地志办牵头,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共同负责。

  (三)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系列文化活动。由市广电局、市文化局负责联合举办专场综艺晚会;由市文联和道外区负责组织开展民俗风情展示活动;由市文联负责举办专题书画笔会;由道外区负责举办哈尔滨国际雕塑文化走廊落成仪式。

  (四)举行哈尔滨艺术宫落成仪式并举办系列书画作品展览。展览包括版画作品展、孙云台油画作品展、王田书法作品展等内容。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负责,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协助举办。

  (五)举办“光辉的历程”主题图片摄影展。在哈尔滨建筑艺术广场、中央大街、各大公园,以及新落成的哈尔滨滨江道署历史文化公园等场所举办。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共同负责。

  (六)编辑出版大型画册《百年哈尔滨》(暂定名)和明信片《哈尔滨印象》,集中反映哈尔滨历史发展变化,充分展示哈尔滨特色风貌。该项活动由市委外宣办负责。

  (七)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由市广电局、哈报业集团负责,组织安排《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全面报道纪念活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纪念活动全面工作。

  组 长:史文清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方存忠 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副组长:张少良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桂华 市政府副市长 
      范德武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成 员:
      刘文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书明 道外区区委书记
      孙鸿达 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吴维东 市委办公厅副主任
      赵洪波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贺 颖 市地志办副主任
      李向清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李宏君 市社科院副院长
      王阿城 市文联副主席
      董玉琴 市建委纪检组组长
      孙智力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汝范 市经委纪检组组长,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史呈越 市农委副主任
      邢淑云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吴兴国 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彦涛 市文化局副局长
      朱守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纪春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主任:范德武 (兼)
  副主任:
      刘文成(兼)吴维东(兼)
      赵洪波(兼)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本着适度从俭、注重实效的原则,将纪念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活动隆重、热烈、圆满。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认真落实,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根据纪念活动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搞好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