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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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尤其是4月份以后,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降水量与多年同期相比偏少4-6成,为1961年以来同期降水最少年份。受其影响,长江中下游主要江河累计来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1-7成。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周,长江中下游地区将以晴热少雨天气为主,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旱情将持续发展;北方大部分地区无明显降雨,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河南等部分地区干旱也将持续发展。严重旱情已对灾区群众尤其是重旱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旱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区尤其是重旱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旱灾救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有效解决好受灾群众在饮水、口粮、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以对受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抗大旱、救大灾思想,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旱灾救灾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的会商和联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旱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摸清旱灾需救助人口底数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村组,认真排查,逐项登记,进一步摸清因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的底数和生活现状。需政府救助人员主要包括:因饮水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因旱灾造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以及其他因种植业、养殖业受旱灾影响造成群众收入降低或因抗旱投入增加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各地要抓紧核查灾情,逐村逐户了解受灾和生活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湖北、湖南等重旱区省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旱情的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每10日向部里报告一次。


  三、认真落实各项旱灾救灾措施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本地农业、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坚持灾情会商制度,加强旱灾信息共享,密切跟踪旱情动态,及时了解旱灾发展趋势,掌握旱情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及时了解和研判旱灾区需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因旱造成饮水、口粮及其他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数量达到本地旱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要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预案,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旱灾救灾工作。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协商本地财政部门落实旱灾救灾资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送水送粮、发放生活补贴等多种方式,千方百计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用水,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正确舆论的强大引导作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手段,认真做好旱灾救灾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着重宣传当前旱灾区的受旱情况,宣传各级政府采取的旱灾救灾各项有益措施,宣传各地救灾实践中的好经验和好技术,鼓励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引导舆论支持旱灾救灾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为旱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民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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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6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许宗衡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许宗衡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795名。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0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我行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行领导为主”的稽核管理体制下,为了使总行及上级行及时掌握情况,促进各级行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现对稽核工作报告作出如下规定。
一、稽核报告
(一)无论是上级行还是本行确定的稽核项目,各级行稽核部门都要在稽核结束后,写出稽核报告,在报送本行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对上级行布置的稽核项目,要按稽核方案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遗漏。要求做到内容详实、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典型突出。稽核方案所附的表格,必须如实填报。
(三)单项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10日内、汇总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重要情况报告
对下列重要情况,不论何种形式发现的,均应在发现后5日内填写重要情况报告表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收到报告的稽核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报送上一级稽核部门:
(一)所辖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
1.挪用资金,违规拆借;
2.超范围发放贷款;
3.乱挤成本,截留或转移收入,搞账外经营;
4.擅自购建固定资产,扩大基建开支;
5.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
6.重大结算、联行事故。
(二)1997年以后企业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我行信贷活动或出台不利于我行经营管理之政策、措施的。
(四)其他重要情况。
上述情况需要补报详细文字材料的,应按上级行要求及时补报。
三、日常工作报告
(一)年度稽核工作安排(或工作设想)要及时上报。
(二)稽核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三)各级行稽核部门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并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送典型经验材料。
四、责任和处罚
(一)稽核部门和人员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重要情况则可先报告再调查核实。
(二)任何人都无权阻止稽核部门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如实上报稽核情况。对虚报、假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三)各级行要把《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行稽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要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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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 | | 发生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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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涉及金额 | |
| 单位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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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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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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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一份本行留存。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