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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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邮电部 1997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积极促进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即CENTREX,下同)业务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是在局用交换机上开发的新业务。接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的用户(CENTREX用户),属于公网普通电话用户,其业务由各级电信经营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主要适用于本地网内:机关、企事业、科研、高校、商业大厦、宾馆饭店、公司集团等单位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用户交换机的新、老用户;并能根据用户需求,合理的配置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和扩容工作。
第二章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
第四条 基本业务及定义
根据用户需求,利用局用交换机软件功能将若干用户定义为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群,此类用户除享用普通电话用户的全部基本业务外,还可以享有普通用户交换机的部分业务;同时具有特殊业务功能和新业务功能。
1.群内用户——是指同一单位、同一交换局、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在群内的用户。
2.跨局同群用户——是指在同一营业区内、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的用户。
3.群内移机——是指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开放的同一单位内,同一用户群用户的内部移机。
4.改群——是指群内用户改为群外用户(即普通电话用户,下同)或群外普遍电话用户改为群内用户。
5.群内通话——是指群内用户相互之间的内部通话。
6.跨局同群用户通话——是指在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用户相互间的通话。
7.群外通话——是指群内用户与群外普遍电话用户之相互通话。
第五条 新业务及特殊性能业务、话务台业务等,根据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内容确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业务受理与审批
1.局方应积极主动上门向用户介绍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功能的优越性和节省投资的益处,争取用户以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方式入网。
2.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入网受理由电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并制定局内业务流程,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3.电信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局内相关部门与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双方领导审批、盖章后生效。
4.协议的主要内容:网络建设方式、容量、开放业务种类、配套条件、产权归属、维护方式及段落、工程费用、交费方式、资费标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5.双方签定协议后,用户填写用户登记表,单位盖章后交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设计。
第七条 设计、施工管理
1.大用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请用户作好配合工作,提供用户单位的平面图,建筑物的分布图及有关资料。
2.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协议书”和“用户情况登记表”内容下达设计、安装任务书,相关部门将有关资料交给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及时为用户装机。
第八条 装、移、拆机管理
1.首批装机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用户填报的首批装机登记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通知有关部门装机。
2.日常个别装、移、拆机,用户凭单盖章的登记表到营业部门办理,按普通电话用户装、移、拆机业务处理。
第九条 用户改名、过户、移机、拆机凭单位证明到当地电信局营业部门办理;单位要求保留拆机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群外移机不再享有群内用户之间通话免费的待遇。
第十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每一用户群只供一个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本单位以外的用户装设单机、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局方许可,不得利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号线资源作为一般用户交换机、寻呼机、信息台的中继线使用。
第四章 收费规定、费用的结付和计费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规定按照电信总局《关于集中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的结付
1.用户签订协议后首次装机的,应一次性交纳初装费,若需预留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标准收取。
2.通信费由用户单位统一交纳,并由登记单位在装机登记表上注明。
3.根据用户要求,可每月向用户提供有关费用单据。
4.资产属于局方的,用户单位要求代维内部用户线路及装移机用户终端设备,双方应签订合同,局方承担代维费用及付给装移机工料费(或工料费由代维单位收取)。
5.原单位一般用户交换机的机线设备,局方仍能使用的,可折价收购,资产归局方。
6.用户终端立即计费设备与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计费数据出现误差时,应以局方数据为准,误差超过正常范围,局方应主动查找原因,如由于局方原因造成的,应退回多收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计费要求
根据业务需求对使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用户,应可提供以下计费功能要求。
1.可实现将一个用户群的话费记录在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上,即实现对第三方用户计费,计费话单应包括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及计费用户号码。
2.可实现主叫计费。
3.对于主叫前转业务,实现分段计费。
4.应具有立即计费功能。
5.群外呼叫应具有计费及复式计次功能,群内呼叫采用复式计次方式。
6.应能实现同一集中式用交换机有多种不同的费率。
7.可以设置全费、减费、半费及免费等。
8.可以设置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日期费率不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目前暂不具备开放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局,可以采取模块局或联合建设端局的方式,先让用户进入邮电公网,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各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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