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3:28:22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延政办发〔2006〕36号)已不适应退耕还林检查考核工作要求,停止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客观公正地对各县区退耕还林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和《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关于县区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负总责的实施办法》、《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来的考核实践,经市政府同意,将“延安市退耕还林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

  一、考核组织

  退耕还林综合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退耕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五个组进行。

  1、综合组:主要负责收集考核材料,抽取考核样本;做好综合协调;撰写考核通报等工作。

  2、外业组:主要负责按抽取的样本,现地检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成果巩固等工作。

  3、内业组:主要负责按照抽取的样本走访农户,并查看有关单位的资料,对综合管理、政策兑现和成果巩固工作进行检查。

  4、汇总评分组:主要负责内业组和外业组的检查结果综合汇总,并依据汇总结果评分。

  5、监督组:负责考核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有争议地块、争议事项的复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1、计划任务完成。主要考核面积(当年新增面积、历年保存面积和征占补还面积)核实率。

  2、工程建设质量。主要考核面积合格率、造林质量等。

  3、成果巩固。主要考核成果巩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封山禁牧、产权落实、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4、政策兑现。主要考核兑现前的核查,兑现数额有无违规行为。

  5、综合管理。主要考核工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经费落实、机构建设、规划设计、档案管理、信访处理、统计报告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坚持综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工作采用一支队伍、一个标准、到单位、到村、到户、到地块的方法进行检查。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抽样。考核工作组到被考核县区的前一天进行抽样,并通知县区。具体样本为:抽取被考核县区退耕还林总面积的3%-20%,随机抽乡,并抽取整村。

  2、收集材料。市上考核工作组自带万分之一退耕还林工程综合图、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资料)和调查表等资料。被考核县区提供年度验收图表等外业基础资料,成果巩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征占用退耕还林地情况,封山禁牧、舍饲养畜制度落实情况,产权落实情况,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政策兑现情况,工作经费拨付情况,乡镇退耕办机构建设情况,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情况,信访案件查处情况等内业资料。

  3、调查。内业:主要是查有关部门的制度、文件、帐、表、卡、册等原始资料;外业:主要是用万分之一的退耕还林工程综合图,对照检查或实地测量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所有调查结果现场签字认证,如有争议由监督组重新复核认定。每天调查结束后,调查工作人员将调查资料交给带队领导统一封存管理。

  4、汇总评分。采取封闭式汇总评分。汇总评分组集体打开调查封存资料,计算出各县区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等,整理出入户调查情况等,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计算出各县区得分,排出名次。然后将基本结果交综合组,形成考核通报。

  5、考核监督。退耕还林考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组巡回抽查检查考核情况和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被考核县区或考核工作人员对外业和内业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项考核认定有异议的或工作人员有违纪的,可向监督组反映,监督组一一进行复核或调查,也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考核通报后,各县区如有疑意,可到市退耕办查询。

  四、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计划任务完成(20分)

  面积(当年新增面积、历年保存面积、征占补还面积)核实率100%,计20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4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26分)

  1、核实面积合格率100%,计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造林质量4分

  ⑴ 造林密度1分。检查面积符合工程要求,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⑵ 树种选择1分。检查面积符合工程要求,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⑶ 苗木质量1分。检查面积的苗木合格率100%,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⑷ 整地质量1分。检查面积符合工程要求,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3、林分结构调整2分。补植补栽和变更后新造生态林地块的常青树种比例达到20%,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三)成果巩固(32分)

  1、成果巩固专项资金落实6分。(根据有关部门下达各县区的年度计划任务,抽取总任务的10%-30%,对退耕户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汇总,按比例评分)。完成退耕户口粮田年度建设任务,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完成退耕户能源建设年度任务,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完成生态移民年度建设任务,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完成补植补造年度任务,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2、封山禁牧10分。考核期间发现放牧现象,扣10分;各种形式的检查或反映被考核年度放牧现象属实,第一起扣2分,第二起扣3分,第三起扣5分。

  3、产权落实3分。凡列入国家计划的退耕地还林权属未落实到户,扣1分;荒山造林权属未落实,扣1分;林权证发放率100%,计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4、管护责任落实8分。成立三位一体管护队伍,村组管护人员、报酬、任务、责任、制度落实,计5分,每项各占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抚育管护计3分,其中有病虫害防治措施计1分,有防火措施计1分,新造林地块三年以内有抚育措施计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5、有复垦现象,扣3分。

  6、有林粮间作现象,扣2分。

  7、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管理。未经市、县区退耕办申报审核、办理规费的(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扣2分;出现未批先占、只占不还、多占少还、补造质量不合格现象,并且未按规定处理,扣2分。(注:本条只扣分不加分)

  (四)政策兑现(6分)

  1、兑现前未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准确,扣1分;兑现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未进行张榜公布或公布不真实,扣1分。

  2、粮食补助费未按规定足额、据实、及时、直接发放给退耕户,扣1分。

  3、生活补助费未按规定足额、据实、及时、直接发放给退耕户,扣1分。

  4、种苗造林补助费未按规定据实、及时结算发放给退耕户,扣1分;不能及时拨付退耕办,不能专户存贮,专账管理,扣1分。

  (五)综合管理(16分)

  1、工作经费5分。县区退耕办的工作经费按标准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标准为:按计划任务当年退耕地造林每亩2元,荒山造林每亩1元(封山育林按荒山造林标准预算);历年累计面积每亩0.5元。据此计算县区退耕办工作经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预算拨付],且足额落实,计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分。中、省、市拨付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如数拨给县区退耕办,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2、乡镇退耕办建设3分。有机构编制、有专职技术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计3分。每缺一项扣1分。

  3、规划设计2分。规划设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未张榜公布或公布不真实,扣1分;未按时呈报年度作业设计文件,扣0.5分;未及时完善变更作业设计资料,扣0.5分。

  4、档案管理2分。退耕还林工程纸质档案未按分类大纲归档,资料不齐全,扣1分;信息系统数据、图形录入未按时完成,扣1分。

  5、信访管理3分。中、省、市批转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访案件未按规定时限查处并上报结案,每起扣1分。

  6、统计报告1分。按要求时限且准确无误上报材料,计1分。有错报、迟报等,每起扣0.5分。

  五、考核纪律

  1、考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对考核检查中发生争议的,由带队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现场裁定。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篡改数据、擅自泄露检查样本点或考核结果的,坚决取消考核资格,待岗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被考核县区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有意刁难、打击报复、谩骂殴打考核人员,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取消被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六、本综合考核办法由市退耕办负责解释,原来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执行本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教社政〔2003〕5号


  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业已完成,按照我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本届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共有406项成果获得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47项,二等奖124项,三等奖234项。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开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是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组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真务实,进一步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406项)

特等奖(1项)

  历史学(1项)

    《中国通史》(多卷本) 著作 白寿彝 总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

一等奖(47项)

  马克思主义(1项)

    《中国共产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思想研究》 著作 丁俊萍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

  哲学(2项)

    《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 著作 白奚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9月

    《罗国杰文集》 著作 罗国杰 著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逻辑学(1项)

    《基于开放世界预设的逻辑》 系列论文 鞠实儿 《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7年11期等

  宗教学(1项)

    《中国宗教通史》 著作 牟钟鉴、张践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

  语言学(1项)

    《汉语方言大词典》 著作 许宝华等 主编 中华书局1999年4月

  中国文学(7项)

    《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适之为中心》 著作 陈平原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

    《中国审美文化史》 著作 陈炎 主编 山东画报出版社2000年10月

    《中国近现代通俗文学史》 著作 范伯群 主编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年4月

    《中国散文史》 著作 郭预衡 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3月

    《西方美学通史》 著作 蒋孔阳 朱立元 主编 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12月

    《全元戏曲》 著作 王季思 主编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2月

    《抱朴子外篇校笺》 著作 杨明照 著 中华书局1997年10月

  外国文学(空缺)

  艺术学(2项)

    《电影编剧学》 著作 汪流 著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6月

    《福建传统音乐》 著作 王耀华 著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

  历史学(5项)

    《<水经注>校释》 著作 陈桥驿 著 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

    《夏商周年代学札记》 著作 李学勤 著 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

    《中西古典学引论》 著作 林志纯(笔名日知) 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

    《阿拉伯通史》 著作 纳忠 著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

    《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 著作 章开沅等 主编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

  考古学(空缺)

  管理学(3项)

    《中国社会保障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著作 邓大松等 著 海天出版社2000年12月

    《改革实践的呼唤:中国公司治理原则》 论文 李维安 《中国改革》2000年10期

    《中国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著作 芮明杰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经济学(7项)

    《经济周期波动的分析与预测方法》 著作 董文泉 高铁梅 姜诗章 陈磊 编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

    《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 著作 葛家澍 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2月

    《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 著作 胡代光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开放经济下的政策搭配》 著作 姜波克等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

    《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著作 林毅夫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APEC研究——方式运行效果》 著作 薛敬孝 李坤望 宫占奎 主编 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1月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 著作 杨瑞龙 周业安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

  政治学(2项)

    《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 著作 林尚立 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

    《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 著作 王惠岩 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


  法学(4项)

    《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系列论文 陈安 《国际仲裁学刊》1997年3期等

    《刑法的价值构造》 著作 陈兴良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违约责任论》 著作 王利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中国法制通史》 著作 张晋藩 总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社会学(1项)

    《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 著作 李强 著 鹭江出版社2000年9月

  民族学(1项)

    《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 著作 周伟洲 主编 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5月

  新闻学与传播学(1项)

    《中国新闻事业通史》 著作 方汉奇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项)

    《清史稿艺文志拾遗》 著作 王绍曾 主编 中华书局2000年9月

  教育学(5项)

    《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 著作 檀传宝 著 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6月

    《世纪之理想——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研究》 著作 田正平 肖朗 主编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

    《教育社会学》 著作 吴康宁 著 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

    《教育研究方法论初探》 著作 叶澜 著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研究》 研究报告 钟启泉 崔允t 张华 吴刚平 等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采用 2000年8月

  心理学(1项)

    《教育的智慧——写给中小学教师》 著作 林崇德 著 开明出版社1999年1月

  港澳台问题研究(空缺)

  国际问题研究(1项)

    《制度变迁与对外关系——1992年以来的俄罗斯》 著作 冯绍雷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二等奖(124项)

  马克思主义(4项)

    《云南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著作 陈国新 主编 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

    《继承与超越:毛泽东与孙中山比较研究》 著作 陈金龙 著 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8月

    《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著作 樊瑞平 张乐岭 主编 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

    《邓小平理论体系研究》 著作 田克勤 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哲学(11项)

    《虚气相即——张载哲学体系及其定位》 著作 丁为祥 著 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

    《后现代科学哲学》 著作 郭贵春 著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

    《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 著作 刘大椿等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

    《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 著作 倪梁康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12月

    《无之无化——论海德格尔思想道路的核心问题》 著作 彭富春 著 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

    《卢卡奇与马克思》 著作 孙伯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

    《伦理大思路——当代中国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理论审视》 著作 唐凯麟 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

    《现代之后——20世纪晚期西方哲学》 著作 姚大志 著 东方出版社2000年12月

    《明代哲学史》 著作 张学智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

    《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 著作 张异宾(笔名张一兵) 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当代英美哲学举要》 著作 赵敦华 著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

  逻辑学(1项)

    《理性的生命——哥德尔思想研究》 著作 刘晓力 著 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

  宗教学(1项)

    《大美不言:道教美学思想范畴论》 著作 潘显一 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

  语言学(10项)

    《语言学方法论》 著作 桂诗春 宁春岩 著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年9月

    《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 著作 何琳仪 著 中华书局1998年9月

    《汉语量范畴研究》 著作 李宇明 著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客赣方言比较研究》 著作 刘纶鑫 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

    《匡谬正俗平议》 著作 刘晓东 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汉字发展史纲要》 著作 刘又辛 方有国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

    《蒙古文编码》 著作 确精扎布 著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东汉——隋常用词演变研究》 著作 汪维辉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模糊语言学》 著作 伍铁平 著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

    《汉语俗字丛考》 著作 张涌泉 著 中华书局2000年1月

  中国文学(13项)

    《女性词史》 著作 邓红梅 著 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

    《美的偏至——中国现代唯美—颓废主义文学思潮研究》 著作 解志熙 著 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8月

    《文学解释学》 著作 金元浦 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

    《中国民间故事史》 著作 刘守华 著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

    《中国新诗流变论》 著作 龙泉明 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启功丛稿》 著作 启功 著 中华书局1999年7月

    《文艺与意识形态》 著作 谭好哲 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

    《文学审美特征论》 著作 童庆炳 著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现代中国儿童文学主潮》 著作 王泉根 著 重庆出版社2000年12月

    《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 著作 王运熙 黄霖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唐宋词史论》 著作 王兆鹏 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1月

    《清诗史》(上下) 著作 严迪昌 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10月

    《中国当代审美文化研究》 著作 周宪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

  外国文学(3项)

    《托尔斯泰和中国古典文化思想》 著作 吴泽霖 著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

    《凤凰的再生——希腊化时期的犹太文学研究》 著作 梁工 赵复兴 著 商务印书馆2000年1月

    《走近歌德》 著作 杨武能 著 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

  艺术学(2项)

    《中国话剧与中国戏曲》 著作 胡星亮 著 学林出版社2000年9月

    《中国衣经》 著作 缪良云 主编 上海文化出版社2000年4月

  历史学(12项)

    《美国的冷战战略与巴黎统筹委员会、中国委员会(1945—1994年)》 著作 崔丕 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北京城市历史地理》 著作 侯仁之 主编 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5月

    《中国印度尼西亚文化交流》 著作 孔远志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北洋军阀史》 著作 来新夏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古代埃及史》 著作 刘文鹏 著 商务印书馆2000年4月

    《山东民间秘密教门》 著作 路遥 著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0年4月

    《美国文化与外交》 著作 王晓德 著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3月

    《中国近代不同类型城市综合研究》 著作 隗瀛涛 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 著作 吴义雄 著 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

    《上海历史地图集》 著作 周振鹤 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著作 朱雷 著 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

    《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 著作 朱英 著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

  考古学(2项)

    《林V学术文集》 著作 林V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12月

    《唐代金银器研究》 著作 齐东方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

  管理学(8项)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论文 陈信元 《会计研究》1998年10期

    《建立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论文 邓荣霖 《人民日报》1999年10月26日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分析》 论文 吕长江 王克敏 《经济研究》1999年12期

    《基于胜任特征的多层次管理决策模型及应用》 系列论文 王重鸣 梁立 严进 等 《心理学报》1998年10期等

    《金融工程研究》 著作 吴冲锋 王海成 吴文锋 著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基于能力的技术创新理论:过程、模式、机制、系统》 系列论文 许庆瑞 陈劲 郭斌 吴晓波 赵晓庆 张钢 魏江 《国际学术期刊》1998年4期

    《企业管理国际比较——中日美德企业管理比较、借鉴与创新》 著作 赵景华等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中国企业理论五十年》 著作 郑海航 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

  经济学(21项)

    《宏观金融博弈分析》 著作 陈学彬 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

    《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近代中国农业结构、商品经济与农村市场》 著作 丁长清 慈鸿飞 著 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

    《中国的宏观经济与城市就业》 研究报告 厉以宁 章铮 黄涛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2月采用

    《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 著作 刘骏民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

    《产权通论》 著作 刘伟 李风圣 著 北京出版社1997年12月

    《中国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 著作 刘锡良等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 著作 龙登高 著 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

    《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农民经济组织的应用研究》 著作 罗必良 著 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

    《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 著作 谭崇台 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盈利管理研究》 著作 魏明海 谭劲松 林舒 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1月

    《重构财政理论的探索》 著作 吴俊培 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

    《企业的进入退出与产业组织政策——以汽车制造业和耐用消费品制造业为例》 著作 杨蕙馨 著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

    《中国外债适度规模定量分析模型和外债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研究报告 杨 等 国家财政部1998年12月采用

    《转型劳动力市场的分层与竞争》 论文 杨云彦 陈金永 《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5期

    《失业经济学》 著作 袁志刚 著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

    《银行论》 著作 曾康霖 谢太峰 王敬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

    《经贸竞争新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 著作 张汉林等 著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6月

    《“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 著作 张军 著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

    《中国主要粮食产品地区比较优势及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粮食安全影响的对策研究》 研究报告 钟甫宁 傅龙波 徐志刚 朱晶 农业部种植司1999年12月采用

    《过渡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 著作 朱光华 段文斌等 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

    《财政、经济增长和动态经济分析》 著作 邹恒甫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政治学(4项)

    《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 著作 刘建军 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

    《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 著作 任剑涛 著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 著作 徐勇 著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 著作 朱光磊等 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

  法学(7项)

    《澳门国际私法总论》 著作 黄进 郭华成 著 澳门基金会1997年9月

    《法律是什么》 著作 刘星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

    《环境法新视野》 著作 吕忠梅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 著作 曲新久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研究》 论文 吴汉东 《法学》2000年4期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 论文 徐国栋 《法学研究》2000年1期

    《日本行政法通论》 著作 杨建顺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

  社会学(3项)

    《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 著作 关信平 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去进度效应总和生育率研究》 系列论文 郭志刚 《人口研究》2000年1期

    《转型社会中的私营企业主:社会来源及企业发展研究》 著作 李路路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

  民族学(1项)

    《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 著作 黄淑娉 主编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新闻与传播学(2项)

    《战后美国传播学的理论发展——经验主义和批判学派的视域及其比较》著作 殷晓蓉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

    《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 著作 郑兴东 著 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3项)

    《中国古籍编撰史》 著作 曹之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 著作 何嘉荪 傅荣校 著 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9月

    《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 著作 李国新 著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6月

  教育学(9项)

    《潘懋元论高等教育》 著作 潘懋元 著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6月

    《教育的问题与挑战——思想的回应》 著作 朱小蔓 著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社会转型与教育变革——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研究》 著作 张斌贤 著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

    《中国书院制度研究》 著作 陈谷嘉 邓洪波 主编 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8月

    《教育目的论》 著作 扈中平 著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9月

    《活动道德教育模式的理论构想》 论文 戚万学 《教育研究》1999年6期

    《2000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教育体制的变革与创新》 著作 王善迈 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优化学校教育活动体系、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 论文 杨小微 翟天山 龙立荣等 《教育研究实践》1998年4期

    《中国教育哲学史》(1-4卷) 著作 张瑞[ 主编 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

  统计学(2项)

    《天津市国际竞争力发展研究》 研究报告 肖红叶 沈鸣 郑华章 王建 周国富 郭英 高志江 高建国 天津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1999年采用

    《可持续发展评估》 著作 朱启贵 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

  心理学(3项)

    《当代中国大学生心理特点与教育》 著作 黄希庭 郑涌等 著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

    《面向21世纪的教师素质:构成及其培养途径》 研究报告 申继亮 辛涛 林崇德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议(1999年9月)采用

    《社会认知具有更强的内隐性——兼论内隐和外显的“钢筋水泥”关系》 论文 杨治良 高桦 郭力平 《心理学报》1998年1期

  港澳台问题研究(1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问题研究》 著作 李非 著 九州出版社2000年7月

  国际问题研究(1项)

    《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 著作 苏长和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

三等奖(234项)

  马克思主义(8项)

    《跨世纪的社会理想一定会实现》 论文 高放 《社会科学》1998年8月

    《国家形象论》 著作 管文虎 主编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毛泽东思想若干理论研究》 著作 梁柱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

    《政治现代化与政治稳定》 著作 聂运麟 编著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

    《西柏坡与新中国》 著作 王玉平 主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12月

    《邓小平理论与列宁后期思想》 著作 俞良早等 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12月

    《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及其历史走向》 著作 张雷声 著 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谛》 著作 赵明义等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

  哲学(18项)

    《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 著作 陈波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9月

    《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 著作 陈亚军 著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5月

    《黄与蓝的交响——中西美学比较论》 著作 邓晓芒 易中天 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7月

    《黄老学论纲》 著作 丁原明 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中国伦理精神的现代建构》 著作 樊和平(笔名樊浩) 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

    《中国现代精神传统》 著作 高瑞泉 著 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4月

    《教养的本原——哲学突破期的儒家心性论》 著作 李景林 著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

    《人与机器——高科技的本质与人文精神的复兴》 著作 林德宏 著 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

    《当代哲学走向:马克思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比较研究》 论文 刘放桐 《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6期

    《发展哲学引论》 著作 刘森林 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2月

    《精神系统与新梦说》 著作 刘文英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哲学研究方法论》 著作 欧阳康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令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多方投资建设相结合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主部门统一负责。水利、卫生、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环境保护、地质矿产、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规划国土、卫生、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八条 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划定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资质每5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2兆帕。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装置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填写申请书,提供有关资料,并和城市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实行每月定期抄表收费。如用户故意采取压、锁水表等方式,致使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无法抄表的,当月按前3个月的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并通知用户按期清除障碍。逾期未按要求清除障碍的,由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可按协议规定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用户计量水表的安装、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拆装、移动水表,确需迁移的,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迁移。
  第二十八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具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予以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用输电线路两侧按供电运行防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构筑物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的费用应由受益方承担。竣工后其水表以外产权(含水表)归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水表以内产权属于用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表井内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地下其他管道、线路与供水管道遇有平行或交叉时,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启闭和转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闸门井、闸罐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破漏,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擅自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更换、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行为危害城市供水公共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水利、卫生、物价、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