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四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关系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任,自身不仅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更要自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有偏差。少数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没有树立人权观念,不重视法律的人权保障,不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没有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规范、安全相统一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办案力度,放松对规范执法、办案效果的要求。没有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不能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等等。
2.落实举措不全面。部分干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的促进规范执法的举措和要求不理解,认为会束缚办案行为,影响办案进程,是浪费人力财力没有实际作用,所以对这些措施和要求满足于表面上的应付,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全面落实,敷衍塞责。
3.监督管理不到位。认识上,检察机关领导不愿自我揭短,执法干警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各项监督行为有抵抗情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认为和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得罪人,不敢监督。方法上,缺乏那些真正管得住,使执法干警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办法。
4.追究责任不严格。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使得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培育了执法不规范现象的滋生土壤。
二、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1.从人的角度出发,打造规范执法队伍。一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观念教育。要通过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让每位干警牢固树立“人权”观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个效果”统一的观念、在“镜头下”办案的观念,引导干警一步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逐步实现由刚性执法向理性执法的转变。二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能力建设。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同时组织和参加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还可以开展检察礼仪规范教育,邀请知名礼仪专家根据检察实际主讲礼仪课,使广大干警掌握仪表礼仪规范、公务礼仪规范、接访礼仪规范、案件受理礼仪规范、办案礼仪规范等方面,http://www.cylunwenw.com/city-nanjing/使礼仪内化于心,外固于行,自觉遵守各项检察规范。三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正反两方面案例点评活动。选择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的案例,从正面引导干警执法;选择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舆论炒作或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案例,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以典型案例警示干警规范执法。通过以上措施,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植于干警脑中、融入到执法实践中,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2.从执行的角度出发,严格执法过程控制。一是执法过程实行流程控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检察院试点推行检察业务、队伍与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通过在检察工作中引入质量管理理论,精确规定每项检察工作职责,以程序化的方式描述运作流程,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清晰明确,这种流程化的方式对执法过程起到指导、提醒和制约作用。目前,“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可以在检察机关推广,以此强化对执法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动态监督,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科学管理水平。二是案件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在各地探索成立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也于今年1月1日成立,履行集中管理职责,对案件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这对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也应该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在办案程序、案件质量上科学设置“把关点”,切实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三是执法结果实行事后回访。每年要开展一次案件大回访活动,对当年办理案件,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等方式,进行随机回访和重点回访。重点回访的案件包括上级院交办、在本地有较大影响以及群众关注的案件。回访的目的主要是看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执法结果是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主动听取当事人对检察执法办案工作的反馈。
3.从监督的角度出发,加强规范执法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要推行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检务督察小组和安全督察员作为“流动哨”,要随时对案件进行“规范化扫描”,促使办案干警时刻注意自身行为。对执法不规范现象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推行安全督察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聘请安全督察员履行督查职责。安全督察员从四个方面进行督查:一查安全预案是否制定,避免时间紧急不制定预案,制定的安全预案是否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二查手续是否到位,避免违反程序办案;三查“一问两告知”是否落实,即是否询问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四查“一案三卡”是否制定,即监督卡、告知卡和自律卡。同时对办案过程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办案安全隐患的,立即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二是接受外部监督。要努力健全外部监督网络,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健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三是深化检务公开。要将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办案纪律等信息通过检务公开栏张贴、电子触摸屏查询等形式,供相关当事人查阅,接受群众监督,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
4.从信息化的角度出发,强化执法规范保障。一是执法办案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安装办公、办案规范化管理系统。办公系统可以传阅电子公文、收发电子诉讼文书、记录工作日志、讨论案件等的平台,保密又快捷。办案系统可以对案件进行录入管理,由电脑自动对办案程序、时间进行监控、警示,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办结,杜绝超期羁押等不规范的现象。二是看守所讯问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也是提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场所,有必要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系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看守所和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联入检察机关监控系统,方便对办案区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情况进行实时察看和指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增强对执法规范的监督实效。三是办案区域实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办案区视频监控是不同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另外一个独立的监控系统,通过对检察机关办案区的讯问室、询问室、指挥室、备勤室、暂押室、卫生间、走廊等部位实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控,强化执法办案过程监督,促进干警严格依法文明办案。
5.从结果应用的角度出发,巩固执法规范实效。一是严格执行通报处罚和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执法相关规定、不遵守办案纪律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经查属实后要发出书面通报并对个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办案过程中因失职失误出现差错的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干警时刻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二是执法规范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先表模挂钩。要将执法规范内容量化在干警个人的绩效考核中,对落实上级院规范执法规定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扣除绩效分数。同时评先表模也只在执法规范项目全部合格且考核为优秀的干警中产生,以此树立良好的导向作用,提高规范执法的积极性。三是认真做好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总结、反馈和整改工作。在严格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将执法规范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一案一总结、一事一评议”的重点内容,通过及时反馈、个人和部门总结整改、全院集中评议,引导干警认真总结反思,不断提高规范执法的水平。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 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登记证并收存该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验证登记证及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