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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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类别
  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
  (一)横向标识。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
  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 1795 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 yellw 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 白色。
  此外,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保持一致。
  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示》。
  三、标识规格
  为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地税局报送的办税服务厅规格状况,提出了有关规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提出个性化规格需求。标识规格标准如下:
  (一)横向标识。包括:50×250、75×375、100×500、125×625、150×750(单位:宽cm×长cm)等5种规格。
  (二)竖向标识。包括:160×40、200×50、240×60(单位:高cm×宽cm)等3种规格。
  (三)立式标识。规格为:400×80(单位:高cm×宽cm)。
  四、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办税服务厅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同时含有对龙骨结构和拼接方式的具体要求。
  具体制作工艺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工艺标准(含拼接)》和《办税服务厅标识结构图(含龙骨)》。
  五、标识应用场所
  标识应用应符合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则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用标识。以下两种场所暂不应用标识:
  (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车辆购置税大厅。
  六、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安排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税务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投标人负责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经费由税务总局支付。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提供交付地址。各省国税局要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提供标识详细交付地址,以便准确送达。
  2.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项目集中采购过程中,鉴于各地安装条件不同,税务总局对标识安装作了原则性要求,未对标识安装具体方式作统一要求。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仅供参考,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3.验收。各地国税机关承担标识验收责任。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各地国税机关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的货物及配件清单、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标识材质、外观(颜色、字体等)、规格(长、宽、厚等)、数量、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标识材质及制作工艺等要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国税机关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标识使用部门所属税务机关须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自理。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材质、应用场所、工作安排和要求自行开展标识推广应用(含标识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服务)工作,费用自理。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地方税务局的跟标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本次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完成后,各省国、地税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元素的要求,逐步将其应用于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设施系列标识、办税公开系列标识、服务形象系列标识和其他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成立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集中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公开、效率、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标识宣传报道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中标人(承建商)安装标识时,各地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附件:《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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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汽车行业“九五”发展实施方案财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汽车行业“九五”发展实施方案财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市政府第66次市长办公会和京政办函(1997)124号文精神以及市政府领导对汽车政策实施意见的批示,现将“九五”期间支持汽车行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方面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市汽车总公司(含北内集团总公司)所属国有工业企业,在2000年前(含2000年),由市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予以返还。
2.市汽车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和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认定的其他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局集中建立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支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和做为国有股配股资金。
3.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在实施土地存量调整中,继续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对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多返还的出让金部分,并入市政府扶植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管理。

附件: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支持汽车行业发展,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项目挂钩、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好地支持重点企业调整和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现将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专项资金来源
1.市汽车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和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认定的其他市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1997-2000年期间缴纳的所得税。
2.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土地存量调整中,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污染扰民搬迁项目除外),超过60%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3.专项资金本金回收部分。
4.收取的专项资金占用费。
5.存款利息及收取的罚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相关配套资金。
2.国家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用于增加配股资金。
3.短期周转的流动资金。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填写“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借(拨)款审批表”(代借〈拨〉款合同)一式四份。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企业,其项目必须纳入北京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限上项目附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限
下项目附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借(拨)款交续。
2.市汽车总公司吸收外来投资组建的企业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国家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并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借(拨)款手续。
3.申请做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的企业,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
四、专项资金使用及偿还
1.技改项目根据项目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专项资金占用费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2.对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技术改造,按期竣工投产并及时足额归还专项资金本金及占用费的国有企业,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全额退还专项资金本金及占用费,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对其他类型企业,退还50%的专项资金占用费。技改项目未按期竣工投产的企业,
不论企业类型,均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流动资金借款项目,借款必须按时偿还。
3.采取借款方式申请国家股配股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按规定及时足额归还专项资金及占用费时,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全额退还收取的占用费。
4.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如有挪用,一经发现全部收回,还将对挪用部分按日加收相当于同期银行利率50%的罚金。
5.市财政局委托财政资金分局在市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建立专户,户名: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帐号:014-144923-28,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还款时,借款单位可持银行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
,或通过开户银行直接还入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借款。
五、监督管理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市汽车总公司定期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末,企业应填报“北京市政府扶植汽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反馈表”,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工程进度及效益情况上报市汽
车总公司,由汽车总公司汇总后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并据此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31日
法院执行难问题解析

楼杰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国策的简练概括,也是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中所一贯遵循的既定方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就是“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它能囊括现实社会的诸多问题,明确的规定出调整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应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从司法和执法的角度而言的,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能够切实的贯彻实施。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建设法治国家必定不可偏废司法,相反,司法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涉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司法在调整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司法最主要的主体是法院,法院的司法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法院司法的最后阶段是执行(当然这不是必经阶段),只有把好这道关卡司法才算完成。但它的现实状况就如一句古诗“蜀道难,难以上青天。”那么,执行到底有多难,为什么会那么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下面就是笔者的一些浅薄之见。

1、从数字看执行难:
杭州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子会申请执行,大约占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中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这样一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执行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完全履行的375——405件,这一变化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执行是不容易的。
2、从执行方式看执行难:
案件审理完毕,那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必须依法履行,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请求。法院的执行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遇到麻烦。为了保障执行能够继续进行法院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这在执行中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的,只有在强制措施面前,他们才会软下来,履行或部分履行。因此在很多执行案子中都会使用强制措施。
3、从执行所受的干预看执行难:
执行多少带点危险,执行人员会遇到许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暴力抗法是其中之一,虽然不多,但也时有发生。有些被执行人由于不愿履行义务,特别当执行人员要对他(她)采取强制措施时,他(她)更以暴力反抗。殴打执法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员。像辱骂或逃跑已经是最低程度的表现了。暴力抗法在农村就比较容易且较多的发生,而城市里相对少。行政干预也影响着执行,阻碍着执行的顺利进行。虽然行政干预不是经常发生,并且一般局限于涉及国有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损害了司法独立,给执行人员的执行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行政干预一般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只顾问题简单的解决,实际是留下了后患,使问题越积越大。异地执行对执行人员来说是不太情愿的,因为他们有可能面对更大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酿成更大的暴力抗法,或者行政干预。有的虽然只是采取不合作的方式,如拘留、冻结、查封财产时,协助单位采取不合作,告之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等等,但这些都会妨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结果有可能是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完全。
4、从执行员看执行难:
事情是人所为的,执行案子需要由执行员来执行。执行员的个人素质就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一个人品质的好坏决定着人的一生,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人们的利益为重,因此他(她)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一个办案讲究方法,有较强职业素质执行员的更容易完成任务。而相反的是那些懒散的执行员,只为求的一份工资,过一天算一天。他们并不顾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他们手上的案子一般是无法完成的。更可恶的,是某些人可能徇私枉法,出现司法腐败。可气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尤其是在约束司法人员方面的制度,尤其薄弱,使他们有机可趁。常常在权限范围内做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执行也只流于形式而已。
5、从案件类型看执行难:
执行庭一般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某些行政执行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民事的如扶养费或抚养费的给付,经济的如银行借款的偿还,行政的如拆迁,刑事附带民事的如人身赔偿等。在诸如这些案件中不是所有的案件执行都困难,不是说所有案子的执行难度都是一样的。显然,案子的执行是有难有易的,难是有不同层次的,易也一样。那些强制拆迁和给付抚养费、扶养费大案子较容易。很明显,干预多的案子,执行一般是相当困难的。涉及到给付数额较大的案子,执行也很困难,因为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这样的案子一般只能终结或中止。一般而言,由易如难的顺序是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依不同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初步说明了法院执行难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执行难突出的表现是各种因素的干预。如前指出的暴力抗法、行政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暴力抗法是最直接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的是被执行人因素造成,出于无知、好胜、不服、气愤等等,有的是由于执行员的态度不好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有的是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本身存有问题。关于行政干预,一般发生在重大经济纠纷中,并且纠纷双方大多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往往借着“三个有利于”直接用行政命令来处理问题。而地方保护主义则利用狭隘的地方观念处处设置障碍,制造麻烦。这三方面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中国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可说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已经初步的建立了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各个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不少,这是与当初的法盲国家相比。但这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跟法治国理想相差甚远。并且即使已经制定的诸多法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仅仅将法律看作为一种实用性工具,并且中国现阶段的问题需要拿出办法解决,因此立法往往注重实用性,而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实用”就能足够的。法律的基本理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制度中的体现还很差。
3、 法治意识的淡薄。依法治国已经高唱了好多年,但政府的,民众的法治观念并不强。相反,政府处理问题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只是这种干涉、支配有所收敛罢了。而民众对法治,尤其是对法律的了解又少的可怜。并且在固有的息事宁人的观念下,不敢对错误的法律以及司法行为提出疑义,即使提出也用不恰当的方法,前面提到的暴力抗法就是其中之一。可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慢慢改变。
4、 法官选拔制度的落后。前面提到执行员的个人素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选拔执行员也就很重要了。首先执行员的道德素质应该是“良”的。没有这一基本条件何谈公正。其次执行员的专业素质应该是“优”的。没有这一前提何谈准确。而这两方面却做的最差。法官的专业素质低这是众所周知的,一个基层法院有几个本科生已经是不错了。大多是些退伍军人,甚至于文盲都可以做法院院长。而现在很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却无法进法院。
5、说情风很甚。生活在这个大千世界,并不是容易的。尤其在中国这个有古老“人情风俗”的国家,碍于面子,有很多事,人们都无法回避。因为有朝一日,自己也有可能要人家帮忙,或者趁机捞点好处也未偿不可。法官吃的是皇粮,反正不会有所损失。有些法官就会在权限范围内谋私,更有甚者枉法。
6、审判和执行脱节。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它们应该保持一致。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因此使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更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经过对以上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下面一些设想:
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当然应该有法可依。就执行而言,首先应该有完备的执行程序,如从申请执行、受理到执行完毕都必须有一定的手续,而这些手续都应该有据可查。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受理,以及一般的执行方式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一般的实体法应该平衡效率和公平。不能只注重法律的实用性。
2、司法必须独立。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干预。尤其我们国家现在倡导“依法治国”更应把司法放在一个独立的位置,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而现在我们所谓的行政干预就是因为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并且在经济上法院受制于行政部门。
3、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民众。“依法治国”一方面是国家严格的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能够自觉的守法。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就现今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大多数的纠纷其实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国家应该在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4、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现行的法官选拔制度严重的束缚了一大批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士,却造就了一些非法律人士的法律化。这些执法者把学法和执法同步进行。且法官考试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我国的律师考试制度相对就好。所以可以参照律师考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拔。通过考试的,依就近原则和择优原则录取。
5、司法监督应该得到加强。司法腐败也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要改变执行难的现状就应该杜绝司法腐败。司法监督是对付司法腐败的最好办法。在制度上,应该有一套执行员的职业操守守则。在职权上,应该有相应的权力机关牵制,如人大监督。在舆论上,有媒体以及群众监督。而对于那些举报的,重要的是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这样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舆论监督。
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学术界,大多忽视执行的作用。但是执行又具有那么客观的重要性,使我们不应该忽视它。要求和现实的反差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到应该加大执行阶段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