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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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1月中下旬,四川东部、重庆大部、贵州大部、广西大部、湖南西部温度较常年同期偏低,贵州、湖南、湖北、云南、安徽、江苏、新疆北部、东北北部降水偏多。四川、重庆、湖南和贵州四省(市)的部分地区仍有可能出现阶段性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做好应对最坏可能的准备。国务院应急办发出预警通知,对有关工作作了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认真总结和吸取去年有关应对防范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今年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工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强对管网设施的巡查检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确保管网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要提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管网设施在受冻和融冰过程中受损;要做好有关设施设备及其零(配)件的储备和调配,一旦发生故障及冻裂泄漏事故,要迅速组织抢修,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停供现象。饮用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城市,要注意水源保护,加强源水水质监测,防止雪化后水源受污水或有机污染物的污染,供水企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消毒药品,做好各种应对准备。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源水水质、供气气源、供热用煤等情况的指导和监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自来水、燃气、热力的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严密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和灾害。各地要加强对恶劣天气下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和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对工地现场及农民工集中居住区采取有效的保暖、防冻、防滑等措施,一旦遇有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单位要督促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危房排查和加固工作,及时清扫大跨度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故。各地市容环卫部门要做好除(融)雪(冰)机械、药剂的储备调配工作,及时清扫和处置城市道路桥梁上的积雪和覆冰;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单位要加强对桥梁结构受损情况的检查,及时做好应急加固、抢修工作,保障安全畅通。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景区内道路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提示和劝阻游人不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对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或事故,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要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要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扎实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告我部。

  电话:010-58933681,传真:010-6833587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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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
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3号)要求,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坚持一致性与客观性、公开性与公平
性、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评由各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部门
对科室每半年、对工作人员每季度考评一次,全年进行总体考评。州
监察局牵头对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督查。绩效考评结果主要用于
评先选优、职务调整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绩
效考评。州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室考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人员责任分工及
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
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等各项制度分解、
落实情况;参与机关各项创建活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
况。

  (二)工作人员考评内容: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一)科室绩效考评等级

  优秀:工作认真负责,有大局和协作意识,能解决工作难题;提
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业务工作有
创新。(95分以上)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85分—94分)

  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75分—84分)

  较差:工作责任心差,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单
位整体工作。(74分以下)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等级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
积极主动,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乐于帮助他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提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廉洁自律。
(95分以上)

  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
强,工作作风较好,工作积极,勤于思考;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廉洁自律。(85分—94分)

  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较弱;工作缺乏
热情,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但质量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
存在不足。(75分—84分)

  较差: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
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
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
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74分以下)

  第七条 考评标准的制定

  (一)对科室的“总体要求”,由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
科室“具体工作任务”由科室自行制定,经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审核后实施。

  (二)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任务”,由科室制定,经本部门效能
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八条 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科室发放《半年工作考
评表》,科室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向工作人员发放《季度工作考评表》。

  第九条 绩效考评程序

  (一)科室负责人填写《半年工作考评表》的“半年工作总结”
和“半年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季度工作考评表》的
“本季度个人工作总结”和“本季度工作自我评价”部分,科室《半
年工作考评表》交部门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季度
工作考评表》交科室负责人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二)部门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后,要分别
与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三)《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工作考评表》交至本部门效
能建设领导小组。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勤、上级反映、群众
投诉、科室互评意见等,对《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工作考评表》
进行审查,确定最终考评意见,告知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绩效考评结果的处理

  (一)对半年考评不合格(74分以下)的科室,由本部门效能建
设领导小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科室,由
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一次,科室负责
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优;连续两年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科室,
科室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进行处理。

  (二)对季度考评不合格(74分以下)的部门工作人员,由本部
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次,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对其进行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考
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财政部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清产核资基本单位,保障清产核资范围内企业、单位不重不漏;为全面掌握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的分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原则上按具有法人资格,向财政部门单独报送报表的企业、单位确定。
第三条 对于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企业,在经济上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要与其主管法人单位分离,视同一个基本单位。
第四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成员企业,应分别确定为清产核资一个基本单位。
第五条 铁道运输企业,以铁路局为一个基本单位。
煤炭企业,以独立核算的矿务局、煤矿机械厂为一个基本单位。
在金融、保险领域以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地、市分(支)行(公司)下属办事处、县支行等分支机构和非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一个基本单位,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 中央各部委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清产核资报表一级汇总单位,下属省管局、企业集团、公司等为二级汇总单位。中央各部委所属不具备二级汇总的单位全部由中央部委直接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一级汇总单位。
地方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报表一级汇总单位,地、市为二级汇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