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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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一、土地规划分类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三、其他规定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致。


(二)转换方法


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三)应用处理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经校核转换后作为规划基数。转换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有较大差异的,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为原则,首先立足于本行政辖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但各省(区、市)规划目标不变。


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和违法用地,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标注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其他规定


(一)依据土地规划分类进行基数转换,应经有关程序审定。


(二)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一致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变化,需说明调整情况,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审定。


(四)各地应结合基数转换工作,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汇总,分析核实基本农田落实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五)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按照以下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


(三)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四)布设基本的动物、植物通道,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线性基础设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


(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穿插布局,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以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在城市内尽量分散、均衡布设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三)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一)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二)鼓励在城市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三)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利用,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二)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三)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四)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六)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一)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二)区域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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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区、东城开发区、东风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第六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前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满20年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原始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对人防工程、重点建设工程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城建档案馆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档案进行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馆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收集、整理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抢救、统计、鉴定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和安全。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缩微胶片或者其它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目录数据库,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目录的逻辑归档,并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整合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
  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毁损、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商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府办〔2005〕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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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



为促进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问题。现就综合整治我市旅游市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全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坚持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发展,用好现有法律法规,集中力量打击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更好地打造树立五指山市旅游的良好形象,使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旅游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得到建立,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开创建立五指山市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坚(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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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石春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宏良(市旅游局局长)

周泄辰(市公安局局长)

黄元师(五指山工商局局长)

邓 卫(五指山地税局局长)

王家洪(五指山技术监督局局长)

黄建波(市监察局局长)

云昌裕(市交通局局长)

王明英(市物价局局长)

王楚蝶(市民宗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春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宏良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重点打击“黑车”、“黑店”为主要工作目标,辅以配合整治“黑社”、“黑导”。

(一)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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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未办理营运证而经营旅游客运的车辆;

5、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配合。对查出的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由监察部门责成行政车辆所在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批准从事旅游业务客运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坑蒙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旅游饭店等。整治重点包括:

1、以套“老乡”购物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以“算命测相”、“烧香拜佛”、“看病抓药”等为诱饵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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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游客钱财等欺客宰客的旅游点,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旅游景点。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配合。坚决查处不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违规旅游经营场所和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景点。

3、以低素质从业,低水平服务的旅游饭店、餐饮店、旅游景区(点)。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责成各餐饮店、旅游景区(点)业主加强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若经培训还达不到旅游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属旅游星级饭店的,将在年度复星时根据星级标准进行查处,并拟降星或撤星意见上报省旅游局。

4、以虚报价格、虚假广告、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整治“黑社”和“黑导”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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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

2、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3、以街头、旅游区(点)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来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

导游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称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等证件冒充导游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件》的规定,对查出来的“黑社”、“黑导”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根据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7日—18日)

制定本地区打击“四黑”的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部署全市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19日—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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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尽快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曝光一起。召开阶段性小结会议,相互交流整治工作经验,通报整治工作成果。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对全市前段时期集中整治项目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做出专项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材料和做好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