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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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作用逐步发挥、服务日益广泛、保障更加全面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受到各界的肯定。但是,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至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切实落实执行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更好地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发展农业保险,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和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连续5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十一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发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一)在承保上,要规范操作。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

  (二)在理赔上,要注重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在理赔中,既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要严禁以各种理由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

  (三)在核算上,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的保险监管规定。要严禁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等行为。要加强退保的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保费台账,及时催收应收保费,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工作,切实控制成本支出水平,不断降低经营费用率。要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要通过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以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四)在管理上,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五)在内控上,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合规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监督,保障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各保监局在推进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是坚决打击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数据真实性。坚决制止不严格执行已备案条款费率、假批单退费、虚挂或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编造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要切实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单独核算,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确保准确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

  四是要迅速组织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工作。吉林、内蒙古、新疆、湖南、江苏和四川保监局应立即组织开展针对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合规性的专项检查,并于8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保监会。其他保监局应根据当地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是当地自主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保证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要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保监会,不得瞒报、漏报、虚报,更不能出现不查、不报。对超保监局权限的处罚,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确保查处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就相关工作要及时沟通、协调,并与农业、气象等部门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各保监局、保险机构要及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使本单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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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
(六)因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赌博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赌博行为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应教育干部、职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制止本单位干部、职工赌博。
对赌博活动严重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提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放任、纵容赌博活动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月28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63号 2005年7月25日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市人民政府同省人民政府签订的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参照市政府同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的“西安市2005年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根据2005年计划生育的中心工作,制定比较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不同行业特点、工作基础、工作水平,制定有区别的考核标准。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抽样检查定量分析与综合评估定性结果相结合,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坚持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同等考核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属地管理活动中,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相协调、相促进、相衔接。
二、考核方法及数据来源
年度考核分为定量指标考核与定性评估两部分。定量考核部分以市年终抽样检查数据计分考核。定性评估是对数据以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综合考评结果。
三、定性评估
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评估组,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抽查一定面的基层单位,对该部门的当年计划生育整体工作及重点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四、定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共性指标及评分标准(总分40分)
1.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本系统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定期检查,兑现奖罚得5分,未定期检查、兑现奖罚扣5分。
2.实行计划生育处室负责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并能在基层得到落实得10分。无确定处室和固定专干的扣5分,有工作规范在基层落实不到位扣5分。
3.能督促指导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能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经费预算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二)部门指标及评分标准
1.市工商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严格办理营业执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得15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能落实对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5分,每发现一例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生育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各集贸市场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得5分,否则不得分。计划生育台账规范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能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在评选先进个体户、优秀私营企业、文明市场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得5分,否则不得分。
2.市公安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指导、检查、督促各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和社区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能及时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各类案件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能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溺婴、弃婴等违法犯罪活动得10分,否则不得分。在新生人口、收养人口及迁入人口报户时能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报户人口有关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卫生局。(总分60分)
(1)能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及查验二胎《生育证》、《婚育证明》制度,并将每季度怀孕、生育情况及时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局得10分。有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但登记不规范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二胎接生未查验《生育证》、《婚育证明》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接生未通知医院驻地区县计生局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在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并能在基层得以落实得5分,否则不得分。
(3)无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每发现一例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无假手术证明、无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得10分,每发现一例假手术证明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建立二胎引产报告制度。为二胎引产有医学指征鉴定并查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备留复印件)得10分,每发现一例无“鉴定”及“证明”给予引产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按要求填写二胎引产个案报告单得5分,否则不得分。
(5)能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分60分)
(1)在再就业社会保障事业中能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家庭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办理外来集体劳动用工手续时,建立先查验其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能督促雇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已办理集体劳动用工手续的单位未落实外来雇用人员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建档及未查验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做好全市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5.市房屋管理局。(总分60分)
(1)能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督促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审核物业管理资质证时,建立查验各物业公司与当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各物业公司能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未成立社区居委会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所辖物业小区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成立社区居委会后,各物业小区能协助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属地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物业小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出租、出售房屋时,建立查验入住外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能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得8分,每少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落实房屋出租户对承租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得2分,否则不得分。
(5)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台账规范,重点对象“三查”率达到100%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三查”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分100分)
(1)督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得10分,每少一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实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建立综合治理部门每季度联席会及协调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发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地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重点对象“三查”率100%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5)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督促、指导区县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提交和反馈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提交、反馈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进行流动人口信息提交和反馈工作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每年向市政府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向综合治理部门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7.市民政局。(总分60分)
(1)落实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及分管计划生育副主任的设置得10分,否则不得分。落实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宣传晚婚晚育,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婚姻登记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按照国家《收养法》办理审批收养孩子手续,建立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5)对实行绝育的痴呆傻人及计划生育贫困户能在经济上给予扶持与资助得10分,否则不得分。
8.市财政局。(总分60分)
(1)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督促区县财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比例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减免的杂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得10分,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3)督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基层服务站宣传及计划配套装备资金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定期对区县及有关部门责任书中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得5分,否则不得分。
(5)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乡、村两级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得10分,否则不得分。
(6)能按照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得5分,否则不得分。
9.市建委。(总分60分)
(1)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乡镇、街办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得2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当地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扣1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雇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不到位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查验外来人员《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建筑企业年检时,建立查验施工企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得30分。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与现居住地签订计生目标责任书的施工企业暂不予年检。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
10.市教育局。(总分60分)
(1)完成在全市中小学中开展性别比调查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学校中能开展人口与国情教育,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健康》教育课程得10分,每学期每班少于2个课时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免交杂费兑现率达到100%得3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在教师评优和流动中能严把计划生育关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1.市文化局。(总分60分)
(1)市、区县所属单位能落实雇用人员及出租、转让房屋经营者和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得2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氛围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能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创作演出以“婚育新风、关爱女孩”为题材的文艺活动得20分,否则不得分。
12.市广播电视局。(总分60分)
(1)市广播电台开辟栏目,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健康”一年不少于10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一年不少于6次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电视台保证《人之初》栏目正常播出,并不断扩大收视率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电视台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保健”一年不少于5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市电视台《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广告一年不得少于5条得10分,每少一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