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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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满足防护林造林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局制定了《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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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款退房案件的特点及执行方法

刘福发


  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4月1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有关财产处理问题,双方达成协议:财产自行分清,房子由女方负责处理,卖出后女方留45000元,其余部分归男方。1998年5月21日,刘将该房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双方签有买卖协议,房款已交清,该房无房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房时茹某外出。同年6月茹某回来后发现房被卖,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某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刘某将60000元房款返给王某,房屋由茹某处理。判决生效生,茹某于2000年3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王某倒房,王某于2000年3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刘某返还房款人民币60000元,现刘某下落不明。类似这样的案件,我院近期受理了多起,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私有房屋交易迅猛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因房屋出卖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主体资格而导致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因对这类案件应如何执行缺乏法律规范,执行方法不一,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判决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买受人倒房。如上述中判决刘某返款60000元,王某倒房;2、出卖人或因下落不明或因无执行能力而造成返款不能。如原宏发农机商店职工黄某、李某等28人于1999年12月22日,擅自将该商店100平方米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张某,2000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黄某、李某等28人返款60万元,第三人张某倒房,执行中查明,这28人均是下岗职工,且单位已多年未开支,绝大多数人生活困难,卖房款分到手后或用于投资或用于家庭生活而消费掉,造成24人返款不能;3、出卖人与申请返还房屋的申请人之间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上例中刘某和茹某之间原来是夫妻关系。再如李某的女儿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即将李某的房屋卖给周某,李某和王某之间系母女关系;4、购买人出于善意;5、买卖标的房屋无房照。
  返款倒房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实务中对于应该先执行返款还是先执行倒房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返款、后执行倒房,这样执行符合民法理论上的公平原则,且有利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有的认为应该先执行倒房,返款与倒房是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执行返款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出卖人。执行倒房的申请执行人是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被执行人是原房屋的买受人,原房屋出卖人返款不能不影响原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申请倒房。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以下执行方法:
  一、注意实效,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执行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单纯地就执行而执行,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执行的实际效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哪种方法有利于缓解矛盾就采用哪种执行方法,要从“三个有利于”入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返款退房案件执行难度大,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所以执行工作中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否则就会步履艰难,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同时注意与上级法院请示沟通情况,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协助。
  三、针对具体案件,及时与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讲明情况,宣传法律,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返款退房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由于群众不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执行时易产生抵触情绪,所以法院要通过群众性基层组织宣传法律以得到舆论的支持。
  四、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对于原房屋出卖人下落不明的返款退房的执行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当前利益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茹某申请王某返还房屋一案,茹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要求返还的房屋系茹某与刘某的共有财产,因刘某现下落不明,如果让王某强行倒房,王某无法接受花了60000元钱得不到房屋的事实。所以法院根据该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王某拿出3万元钱作为执行担保,让茹某申请延期执行,待找到刘某,且刘某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既维护了判决的严肃性,又缓解了矛盾。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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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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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我州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正确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急、难、热点问题,及时反映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搞好协调,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功能作用,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其内设的综合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门科室,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级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本县市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为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属驻关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州政府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每年在各县市确定2个乡镇为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人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约稿和调研信息,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发放稿酬。

  第十五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鼓励信息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给予信息员参与或了解相关工作的机会,并在阅读文件、查阅资料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指导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对省、州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州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办理结果要按时限要求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批示内容及处理结果报告,由秘书科存档,同时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特点,按年度下达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息工作经费,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信息机构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特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反映和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及新成果。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需要,认真抓好苗头性、典型性信息的挖掘和报送工作。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改善设备,不断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手段,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采集、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通畅。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本地区、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满足可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载体有《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普刊和媒体信息摘编等4种,除按不同范围印发信息资料外,还根据需要在大理州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大理州电子政务主站点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各类信息,原则上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上报,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以传真或派人直送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大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