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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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36号),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七条 南水北调文明工地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东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1500万元,中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为单位进行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

已被评为上一年度文明工地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申报下年度文明工地。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如下:

1.东线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经相关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2.中线水源工程:由中线水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3.中线干线工程:直管和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事前应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意见),经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供相关文字、声像等事迹材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

2.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主体工程合同额的30%以上或完成主体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3.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4.稽察、审计及各类检查中无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得列入当年文明工地评选范围: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 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0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1分);有文明工地创建计划(2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1分) 5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1分);业务能力及素质满足建设管理需求(1分) 2
内部团结、协调,作风好,责任心强 1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有完整的学习计划和记录(1分);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2
其他(15分) 积极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关系融洽,建设环境和谐文明(3分);与参建单位及地方配合密切,参建各方及地方关系融洽(2分) 5
对参建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2分);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3分) 5
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公文处理规范及时 1
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信息管理规范,报送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迟报 1
二质量管理25分 质量管理措施(13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目标明确 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质量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5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考核(2分);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1分) 3
定期、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及时上报 1
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1分);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2
及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1
质量评定、验收(6分)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1
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1分);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2
质量事故(6分) 未发生质量事故 6
续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与责任制落实(5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2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 3
安全技术管理措施(17分) 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2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配备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 2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整改(2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5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完整 3
及时组织编制各项应急预案(2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8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四施工区环境20分 管理措施(13分)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3
定期开展对施工区环境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搞好整改(4分),整改效果良好(2分) 6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7分)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2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2分) 5
设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2
合 计 100



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0分 团队建设(10分) 班子团结务实,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1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创建工作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项目经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2分) 4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1分);机械设备配置和数量及其他资源投入符合合同约定(1分) 2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对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培训 1
其他(10分) 施工网络计划图、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 1
安全保卫措施完善(1分);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1分) 2
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融洽(1分);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的关系(1分) 2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0.5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0.5分) 1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 2
无违规分包 2
二质量管理25分 规章制度、机构及人员(5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
落实质量责任制(1分);工程质量有可追溯性(1分) 2
专职质检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工作称职(1分);持证上岗(1分) 2
质量保证措施(7分) 有独立的质检机构,现场配备合同承诺、满足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具有固定的委托试验室(1分);测试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检验频次、数量和指标满足规范设计要求(2分);严格执行三检制(2分); 4
对外购配件按规定检查验收,妥善保管 1
施工纪录(2分) 施工原始记录完整,及时归档(1分);有施工大事记(1分) 2
质量评定、验收(8分) 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开展质量评定(1分);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3
按基建程序及时准备资料,申请验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填写验收及评定资料(2分) 2
质量事故(3分) 无质量事故 3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机构及人员(6分)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有明确的目标(1分);配备齐全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1分)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1
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1
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安全技术措施(11分) 防汛设备、物资、人员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分);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1分) 2
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1分);道路、电气、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爆破安全等有安全保障措施(2分) 3
施工现场有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罩、安全网(1分);各种机具、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1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性能可靠(1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1分) 4
施工现场各种标示牌、警示牌齐全醒目 1
安全教育培训(2分) 对各级管理、特殊工种和其他人员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有记录(1分);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安全检查(4分)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认真整改(1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3
安全记录、台帐、资料报表管理齐全、完整、可靠 1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安全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无隐瞒不报、漏报、瞒报现象(1分);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2分) 3
无安全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场地布置及管理(8分) 施工场区按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搭设 2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分);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分明(1分); 2
施工区道路平整畅通,布置合理(1分);及时养护,及时洒水(1分) 2
现场主门悬挂施工标牌,进出口设企业标志(1分);有门卫制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佩带工作卡(1分) 2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6分) 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良好(1分);有医疗保健措施,并设专职或兼职卫生员(1分) 2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1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1分) 3
宣传教育氛围浓厚,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1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环境保护(11分) 施工区排水畅通,无严重积水现象(1分);弃土、弃渣堆放整齐,垃圾集中堆放并集中清运(2分) 3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2分);无随意践踏、砍伐、挖掘、焚烧植被现象(2分)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2
合 计 100


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5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有创建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安排合理(1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3分) 5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专业结构合理(2分);设备配置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1分) 3
监理人员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认真负责(1分);熟悉监理业务,胜任岗位工作 (2分) 3
其他(10分) 与其他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力 2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有专人记录(1分);监理人员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记录详实准确(1分) 2
及时准确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及合同纠纷 2
认真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签署支付证书 1
设有档案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1
二质量管理45分 质量控制措施(22分) 质量控制体系健全(1分);质量目标明确(1分) 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组织和检测试验机构 2
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1分);质量控制点合理准确(2分) 3
及时参加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设计文件 3
检查进场材料,确保进场材料符合质量标准(1分);检查进场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1分) 2
加强现场控制,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采取全方位巡视、全过程旁站 2
严格落实现场质量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2分);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报告(1分); 3
对工程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满足合同约定(3分);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2分) 5
质量评定、验收(14分) 及时合理进行项目划分(5分) 5
按规定及时客观进行验收 5
对已完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质量评定 2
验收资料规范完备 2
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9分) 无质量事故 5
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隐患、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及时提出整改(2分);按规定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进行归档(2分) 4
续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20分 制度建设(1分) 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完善 1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12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分);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分) 2
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的配备(1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完整,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
工作例会中对安全生产提出要求(1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2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控制措施(6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 3
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3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4分) 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 2
办公室、宿舍、食堂干净、整洁,摆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2
合 计 100

表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设计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30分 制度建设(5分) 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健全 5
人员管理(25分) 现场设代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0分);能够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10分); 20
设计单位现场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5
二质量管理50分 设计质量(25分) 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5
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0
设计意图表达准确、完整,绘注清晰,签名齐全,图面符合制图标准(5分);设计无错误(5分) 10
现场服务(25分) 设计交底及时,表述清楚、完整 15
对设计变更响应、处理及时、合理,报批手续齐全 5
设计单位及时参加有关验收、例会 5
三安全管理10分 设计(8分)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4分);及时指出施工中发现违反技术要求的操作或事故隐患(4分) 8
人员现场安全(2分) 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设计(5分) 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合理,技术要求明确 5
环境卫生(5分) 办公区、生活区整洁卫生 5
合 计 100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工程项目(或标段):

申报单位:


二○○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由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后报送。
2.填写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3.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要填写齐全,建设地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地址必须详细、真实。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文明工地创建开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申报表一式3份。


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工程总投资 万元
曾获得的奖励情况:
工程项目(或标段)概况:




单位名称(全称)及负责人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申报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评审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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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 称              限制条件                     备 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2 烧结机             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                                          、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             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 普通通用轴承
11 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 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 装载机             5吨级轮式
14 叉车              10吨级以下
15 普通矿山设备
16 一般电缆电线
17 普通铅酸蓄电池
18 干式变压器
19 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10万千瓦以下                  综合机组除外
20 工业锅炉
21 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 普通切削刃具
23 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 普通电梯
25 高、中、低压开关柜
26 普通电焊条
27 电钻、电动砂轮机
28 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 集装箱
30 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 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 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 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4 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  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       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献典籍。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为抢救、保护我国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珍贵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图书馆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区、市)省级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级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的合作。有关单位和机构要对海外收藏的中华古籍进行登记、建档工作。国家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华古籍目录。
  (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