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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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厅环字[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配合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交通行业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行业内大力提升环境保护理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创新型交通,保障了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但是,交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源、环境等重大的制约因素,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和统计体系,行业内部存在着家底不清、基础不明的现实问题,无法提供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的科学、权威、定量判断。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十分迫切,意义重大。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确保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已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附后)。调查工作将以交通行业污染源调查、交通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交通环保投入及管理状况调查、交通行业生态影响调研分析为重点,组织形式上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讨会和现场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抓好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各单位要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布置并汇总数据,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对于调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部调查办公室联系。
  四、明确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按照调查实施方案,此次调查分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现场调研、研讨会议和信息汇总并形成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布置,按时完成。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重视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在调查工作中要做好有关的保密工作。为保证调查成果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对外口径的一致性,所有的交通环保状况的信息一律由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对外发布,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
实施方案










组织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承担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


目 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工作目标 2
三、工作方案 3
四、进度安排 7
五、成果形式 8
六、组织实施 8
七、联络方式 10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至“十五”期末,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8.5亿吨,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8万公里。同时,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亦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了大量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宣传等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继续处于高速增长期,五年间公路网总里程将增加35万公里,沿海港口总通过能力将增加21亿吨。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和物资运输量的不断增长势必面临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对此,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要求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交通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然而,面临新形势下交通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交通环保工作目前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统计体系,也未曾开展系统全面的环保工作调查,仍然存在底数不清、基础不明的突出问题。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部署,交通行业即将配合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同时,我部前期工作项目《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已经启动。对于上述工作的开展,交通行业现有环保工作基础亦明显不足,难以提供交通行业环境影响和污染贡献的科学、权威判断。
为落实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支撑交通行业发展模式转变的重大战略,满足交通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通过对污染源情况、环保设施种类及防治效果、环保投资、交通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总结交通环保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交通环保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为各级交通环保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交通环保工作的现状,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明确今后交通环保的任务和交通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系统的全行业调查,掌握交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约束,为行业发展模式转变提供决策依据,为向社会准确阐述交通环保工作开展状况,创造交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提供权威数据。
2、摸清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业务情况,为下一步开展科学规范的交通环保统计奠定基础,为交通环保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
3、通过对污染源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交通行业内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重点治理的污染源,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提出交通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4、通过对交通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其运行效果,为今后环保目标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提供参考;通过典型案例调研说明交通建设存在的生态影响,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通过对交通环保投入、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交通环保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方案
(一)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调查表与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将以调查表和调查问卷两种形式提供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需按照附件格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本次调查内容均制成电子表格(excel)和电子文本(word),请各单位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打印成文本文件。经地方交通部门环保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同时提供给部环保调查办公室。
2、组织研讨会议
根据片区划分和区域特征,将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召开5次交通环保研讨会,就公路水路有关环保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前3次会议以公路环保为主题,后2次会议以水路环保为主题。
3、开展现场调查
在表格和问卷调查开展的同时,采取现场踏勘和交流的方式,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一方面可以核对表和问卷调查所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作为典型案例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交通环保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将分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选择典型路段和典型港口分别开展。为提高调查效率,现场调查将尽量结合五次研讨会议同步开展。
(二)调查对象与范围
1、公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公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高速公路和大型运输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等级公路。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其他等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低等级公路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调查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也兼顾低等级公路。
2、水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水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适当考虑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调查的海事部门主要是各直属海事局,适当考虑地方海事局;调查中所指船舶主要是商船、客船和港作船,渔船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主要港口设计,除此以外的其他港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主要调查交通设施建设期、营运期污染源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环境风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资、三同时执行情况、绿化、机构设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以及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处理情况、船舶污染事故情况等内容。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海事部门发放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见附件1(分公路和水路)和附件2(分公路和水路)。
2、研讨会议
根据不同会议地点选择不同的主题,重点讨论和解决所关注的问题:
(1)公路研讨会议
①兰州会议:主要讨论公路施工期扬尘、水土流失、植被修复、绿化问题;公路营运期噪声防治、节水、除尘、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三同时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内蒙、甘肃、陕西、山西、河北、辽宁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②昆明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问题;公路营运期的环境风险、地质灾害防治问题;关注环境管理、三同时等问题,并讨论生态路、景观路的建设实践。邀请云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③南昌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期土地资源占用、生态修复、噪声问题、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对敏感区影响;公路营运期的噪声、环境风险、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关注三同时问题、环境管理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公路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生态路和景观路的建设实践等内容。邀请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省市的代表参加会议。
(2)水路研讨会议
①天津会议:研讨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杂货装卸的噪声防治,油品、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煤炭、矿石的防尘措施和技术;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能源消耗,港区冬季取暖的烟尘防治,客运船舶和港口的生活污水,港区绿化和环境管理等问题;了解各港口水域环境保护情况。关注“生态港口”、“绿色港口”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邀请大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烟台港、青岛港、沧州港、葫芦岛港、上海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港、盐城港和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②广州会议:讨论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噪声,危险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港口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内河港在环境管理、风险防范、船舶溢油、三同时、噪声防治等方面实际情况。邀请深圳港、广州港、厦门港、湛江港、汕尾港、防城港港、珠海港和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等沿海港口及海事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同时,邀请武汉港、重庆港、荆州港、南昌港、岳阳港、梧州港、贵港港和长江海事局、重庆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四川地方海事局、湖南地方海事局、湖北地方海事局等内河港口及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过程中,根据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设计相关问题,请入会代表填写。
3、现场调查
公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公路选择甘肃兰州—西宁高速公路、甘肃天宝高速公路、湖北的恩施-利川公路、江西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武吉高速公路、云南大丽高速公路、云南大保高速公路等作为现场调查的主要路段。重点调查内容分别与上述会议重点讨论内容相同(相同片区的现场调查和研讨会议安排同时开展)。
水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天津港、上海港、广州港、深圳港、武汉港作为现场调查的港口,现场调研港口、船舶环保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安排与片区的研讨会议同时开展。
四、进度安排
根据调查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调查实施进度计划(见表1)。2007年6月正式开展调查,预期将在2007年7月完成调查表格及问卷填报,2007年9月完成现场调研及研讨会议,2007年11月完成调查报告编写。
表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调查项目 时间安排 具体内容
调查表及调查问卷 2007年6月
~7月 发放调查表格及问卷,7月底各单位将结果返回调查办公室;
现场调研 2007年7月
~9月 7月上旬:甘肃公路调研;
7月下旬:天津港调研;
8月上旬:江西公路、湖北公路调研;武汉港调研;
8月下旬:广州港、深圳港调研;
9月上旬:云南公路调研;
研讨会议 2007年7月
~9月 研讨会议地点与现场调查地点与基本一致,与现场调研同步安排;
报告编写 2007年10月
~11月 信息汇总、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五、成果形式
预期提交的工作成果为:
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 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 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六、组织实施
为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的顺利进实施,设置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地方主管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和联系人。
1、交通部调查组织机构
交通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部调查领导小组”),由交通部环保委员会、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和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组成。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办公室(简称“部调查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徐祖远
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功臣 徐 光 周 伟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叶红军 李树兵 高 远 王 旺
石宝林 陈济丁 徐洪磊
调查办公室成员: 陈济丁 徐洪磊 王忠岱 王丽婧
谢 燕 耿 红 衷 平
2、地方交通部门组织机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海事局和港口管理部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基础调查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主管交通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以下简称“地方调查领导小组”)。地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定本次调查的专门执行机构和专职联系人,并于本方案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反馈给部调查办公室。
3、职责与任务
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交通部调查办公室在部调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贯彻执行部调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有关工作,建立各级部门的联系制度;收集、校验、汇总全国调查资料;编辑出版相关调查资料,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写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领导机构、人员等问题,并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调查工作的实施。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及其指定的专门联系人负责根据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与部调查办公室沟通,协调解决;进行资料收集、填写、装订和录入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确保数据质量真实有效;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上报并保管调查资料。
七、联络方式
调查表及问卷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件两种方式反馈给交通部调查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安全环境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邮编100029
联系人:
王忠岱(水运) 010-64912277-3728 wangzd@tpri.gov.cn
徐洪磊(水运) 010-64912277-3703 xuhl@tpri.gov.cn
衷 平(公路) 010-58278103 zhongyuyue@163.com
耿 红(公路) 010-58278139 genghong@iicc.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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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银发[1997]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要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专门会议、墙报、板报、标语和广播等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我们编写了宣传提纲(见附件2),供学习宣传时参考。

  四、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含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保)各总行(总公司)正在共同抓紧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待总行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1.htm
     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2.htm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思考

魏京宁 赖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们运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法律所要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面对诸多民事行政案件中,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则是一个更新最快、扩张最大、情况最复杂的一个司法领域,这也意味着民行检察部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也最为繁重艰巨。去年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提出了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可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发挥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是一项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及民行检察职能,试从当前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分析,提出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一、当前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
  2007年以来,我院民行检察部门共接访来访群众300多场次,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件,立案12件,其中建议提请抗诉2件。从接访及受理立案总的情况看,社会矛盾主要体现在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不服、案件执行难等权益类、民生类诉求居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类型:
  (一)、涉及民生利益受损引发矛盾。这类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客体多样化。矛盾主体由公民个人扩大到法人、行政管理部门等。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企事业改制、征地拆迁、工资改革、社会保障、医患关系等矛盾;二是矛盾涉及全局性和公共利益。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部分群众因不满意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三是因利益保护机制不完善引发矛盾。比如市场交易、合同履行、利益分配、债权债务等造成的矛盾。
  (二)、执法行为过失引发矛盾。一是行政简单化和官僚主义。如一些行政决策者执行决策时没有考虑民主参与机制和相应的利益协调、对话机制,引发群众对立和矛盾;新官不理旧事,作风浮夸,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不高,造成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滥用强制权。三是因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而导致的矛盾纠纷。有的地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力,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
  (三)、群众思想误区引发矛盾。部分群众因在短期内难以寻求到对其权益的保护,就产生了“信上不信下” “信闹不信理” “信访不信法”等过激思想,这类人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或不满意于正常法律途径的救济,就聚集上访,向司法机关施压,来满足其诉求。甚至一些矛盾还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煽动,他们以“为民请命”形式进行参与,成为群体司法诉求扩大化的鼓动者。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 
  一是法律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行政检察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监督审判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以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已经逐渐由过去民间调解、行政调处为主演变成以司法裁判为主。当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解决诉求难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一方面,法院成为了社会矛盾的一个“消化器”,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让利益重新调整,调整过程的不合理不合法,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就需要履行职责对这种情况予以纠正。抗诉是民事行政检察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其作用是履行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进行再审。检察建议是对抗诉方式的重要补充,二者的目的均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和解息诉。主要是指做好不服法院正确裁判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虽然民行检察的基本工作方式表现为抗诉,但对大量申诉案件而言,维护正确的法院判决、裁定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和解息诉是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的解释、对抗情绪的疏导,促成矛盾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和解息诉为主的工作方式可以避免以刚性提抗等方式导致的处理时间长、效率低、社会效果差等弊端,是化解矛盾纠纷首要而合理的选择。
  三、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绝大多数并不符合抗诉条件或发检察建议的条件,一些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而这些申诉案件又普遍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必须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化解社会矛盾。
  (一)、与时俱进,建立非诉讼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非诉讼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补救和补充。相对而言,此渠道具有便捷、经济等优势,且减少纠纷各方之间的对抗性,增加和解机会,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互利,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非诉讼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在操作上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双方协商方式促调解。对一些有一定申诉理由,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不能启动抗诉程序,或符合抗诉条件,但不抗诉效果更好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和解息诉之目的。二是以公开听证方式促调解。针对不同的案情,通过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阐述法律依据,消除当事人对民行检察部门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求得理解,促成调解。三是邀请第三人参与促调解。在可能的情况下,邀请能为当事各方所接受的第三人介入,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通过这些人的威望或关系,用道义、亲情教育感化,促使矛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第三人的介入既可监督我们的工作,又能公正地调解好某些矛盾纠纷。五是整合内外资源促调解。内部建立民行、控申、侦监、反贪、反渎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阳光检察,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让更多人民群众不断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使群众找准诉求方向;外部建立与人大、政协、纪检、公安、信访、镇综治中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因为有时候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这就需要通过多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平息纷争、案结事了的工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非诉讼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效能,尤其促使涉检类社会矛盾得以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
  (二)、加强沟通,建立与法院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责任,不能把抗诉权简单理解为就是与法院的对抗权,造成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对立、抗诉与再审之间的割裂。一是建立检法两院共同听证机制,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按照“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加强配合”的要求,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民行检察部门可以通过与法院信访室、审监庭联系、沟通,进一步改善“两院”工作关系,在检法两院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共同听证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在案件申诉、提请抗诉、再审与纠正违法执行检察建议以及服判息诉等多个环节开展共同听证,在案件争议的问题上得到法院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针对“执行难”和“执行监督难”等问题,要不断丰富执行监督的内涵和方式,与法院会签《关于执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对检察机关监督民行案件执行的监督范围及方式、工作联系、执行和解、介入执行和执行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具体化,使监督重点由事后监督转向预防干预,由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协调。使法检两院消除监督理念上的误区,加强交流和沟通,更加及时、有效的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三)、拓宽思路,健全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办案过程是化解矛盾的过程,要把握好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一是加强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民行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通过细化办案的法律和事实审查标准、重申办案时限、出庭、归档、办案纪律及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将办案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二是建立公开通报制度。规定通报的类型、程序和原则,要求对重大复杂的群体性申诉案件要公开通报民行审查流程、相关案情及申诉人代表的意见与建议。通报应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民主的原则。三是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反馈制度。按照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用的范围,明确办案人员制作、审批、跟踪和督促检察建议的程序,将检察建议的效力从软约束提升为规范化的硬约束,进而推动矛盾化解工作的深入。四是建立维稳形势研判、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对所接待的来信来访群众、所处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包抓责任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院内各科室在案件办理后都要就所办案件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化解方案并进一步落实,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四)、惩防并举,建立预防和查处腐败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要拓宽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优势,通过预防和查处由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腐败案件,从而化解源于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一是建立《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机制》。可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并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制订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实施文本,使该机制不断扩大影响,真正发挥作用,不断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效能,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偏差引起的行政诉讼,从源头上预防“民告官”,减少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民行检察部门自2007年与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等七个单位开展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以来,通过定期走访共同预防违法行政联系单位,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民告官”,效果较好。二是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精神以及规范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权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研究,发挥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专业优势,提高“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能力。认真审查当事人举报、控告和申诉,注意通过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落实与控告申诉、反贪、反渎等内设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移送机制,把民行检察监督职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密切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监督的作用,积极调查违法行为,移送查办职务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总之,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形成的必然选择,在实践中,其作用已经显现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空间。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魏京宁 赖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