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划》等二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6:31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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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划》等二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划》等二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二项行业标准,业经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强制性标准:
1.《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61—1997(代替MT61—82);
2.《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62——1997(代替MT62-82)。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市东四6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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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为了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做如下规定:
一、 基本规定
1、凡座落在本市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和港口、南堡、高科技开发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房、列入改革规划房及具有专用性质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出售时应执行本规定。
2、公房出售实行成本价、标准价和使用权价三种形式,由产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旧公房应选择一种形式,出售新房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单位出售旧公房不分内,外部职工应实行统一政策,出售新房可实行差别政策。
3、新购建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向职工分配时,应实行先售后租,出售对象的选择顺序根据职工的住房困难程度确定,出租的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住房困难户,在同一批分配的公房中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20%以内。
4、公房出售对象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旧公房面向原承租户出售,承租户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公房产权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承租户购房。
5、出售的公房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售前应进行成本价评估。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房,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建立住房公积金。
6、公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制定方案,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 售房价格
1、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裣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管理费、贷款利息、其它政策规定的税费等七项因素。新建公房的成本价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向职工出售可以承担本规定成本价以外的费用,旧公房的成本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成本价以成新折旧评估,年折旧率为2%,
2、公房出售的标准价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具体价格和折扣额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公布。1996年上半年出售公房的标准价为620/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70元/平方米,购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价的3.70%,旧房的年折旧率为标准价的1.5%。
购房职工的工龄按购房人夫妇二人的工龄合并计算:本市在职职工工龄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异地工作的职工工龄截止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已离退休年龄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3、单位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旧公房的价格,均按不低于成本价的30%计算,具体价格比例由售房单位根据需求状况河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4、出售公房应按下列因素和标准确定调价系数;
(1)环境调价系数:以出租住房的七个环境类别区为基础,四类环境区不调整,每升高(或降低)一类调增(或调减)4%。
(2)层次调价系数:无电梯住宅按下表高速售价。

有电梯住宅的层次调价由售方单位自行平衡确定。
(3)朝向调价系数: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20%,无南窗有东西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售价调整。
(4)设备调价系数:无暖气、煤气设备的住房各调减5%,有浴盆或太阳能设备的住房应适当增加售价。
(5)以成本价和使用权价格售房不做设备、环境差价调整。
(6)以成本价和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房的调价额应以单位面积的平均成本价乘以调价系数,平均成本价以成本价为基数按加权平均测算。以其他形式出售新旧公房不计算平均价。
5、公房售价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成本价总额=(平均)成本价×(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2)标准价总额=[标准价×(1±调价系数)一年工龄折扣额×工龄] ×(1-年折率×已使用年限)×建筑面积-标准价×(1±调价系数)×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3)使用权价格总额=(平均)成本价×价格比例×(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6、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三、 付款方式
购房职工在首次交付不少于30%价款的基础上,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有条件的售房单位可以实行分期付款。购房人不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按成本价购买旧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5%的优惠,按标准价购买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0%的优惠。政策性贷款和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四、产权确认
1、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
2、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标准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所购住房使用五年以上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按产权份额分配。
3、以使用权形式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使用权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购买的使用权住房,经售房人同意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个人产权部分,使用权随之转移,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的,所得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4、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前,应取得原产权共有单位的同意。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使用权住房尚应取得出资单位的同意。产权共有单位或出资单位可按重置成本价优先购买,单位不购买的应同意个人进入市场出售。
5、出售公有住房应进入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契约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产权过户。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核发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核发共有房产保持证。
6、以成本价出售的住房,购房人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7、购房人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房产保持证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租住房。
8、取得住房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可以按重置成本价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五、 售房资金管理
1、出售国有住房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用发票。
2、出售新公房和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旧公房的收入除支付有关费用和预留维修基金外均归售房单位所有,用于偿还贷款、工程款或继续用于住房建设。
3、出售旧公房的收入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 支付评估费、交易管理费等费用;
(2) 提留公房售后维修基金;
(3) 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规定上交财政,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4) 剩余部分作为单位住房基金。
4、留给单位的旧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5、售房收入上交财政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减免。
六、公房售后的使用与修缮
1、购房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拆改,房屋装饰装修应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2、房屋售后修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售房单位负责。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由产权人交纳修缮管理费,交费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七、其它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购买住房给予一次性免交契税的照顾,已取得部分产权又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仍免交契税;
2、每对夫妇只能以标准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享受一次工龄折扣,租住公房的夫妇,不得再以标准价购买新房。
3、按本规定出售公房,交易管理、产权登记等行政性收费减收50%,成本价评估费从低计收。
4、按本规定购买住房的职工继续执行煤气、热力等公益事业的收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5、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从停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
6、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3、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X套内建筑面积;
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公用建筑面积=栋号总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1、套内使用面积按计租面积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按共同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与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共用墙体包括各套住房之间的分隔墙、本套住房与公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外墙(含山墙);非共用墙体指套内承重墙和分隔墙。
3、挑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封闭阳台和凹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武政办〔2004〕185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制造业技术

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拟订的《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 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选拔大批高技能人才,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 一)评价工作主要在与武汉现代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进行。

( 二)评价对象是具备一定制造业技术操作能力、符合评价条件的在职在岗生产一线技术操作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职务名称及评价条件

(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名称分为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高级技师或相当于高级技师资格,或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 3 名、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解决关键技术操作难题的能力,有丰富或独到的技术操作经验。

3.在工具、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吸收或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技师或相当于技师资格,或荣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承担有一定难度的技术操作工作的能力。

3.熟练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能够维护检修和排队故障;在开展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成绩。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取得成效。

(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评价条件

1.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 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或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业技能资格。

2.了解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技术操作原理、方法和步骤,具有承担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够正确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其中,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能够初步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申报技术员的,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可以完成一般的工作任务。

三、评价组织与方法

( 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 含职后同等学历)的技术操作人员,可参照《 武汉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意见》( 武职改办〔2001〕11 号),由企业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 三)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局采取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技术员任职资格。

四、评价程序

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企业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条件,结合其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等综合情况,按一定比例推荐合适人选。

( 二)从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出 2—3 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审核评价材料,实地考察工作业绩。

( 三)召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四)采取一定形式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限为 7 天。

( 五)由市人事局核发任职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五、职务聘任

(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的聘任是企业与技术人员之间通过内部约定形式,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关系的组织行为。企业应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向其颁发聘书。聘约应明确聘期、工作任务、职责、职权、待遇及培训、保密、解除与变更聘约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 二)对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可以应聘、拒聘或辞聘。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原则上不超过被聘人员的退休年龄。

( 四)对受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每年应定期由用人企业进行履约考核。

( 五)聘期内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聘任程序、权限予以解聘:

1.辞职;

2.被辞退或除名;

3.受到开除处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履约考核不称职;

6.因病休、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 1 年以上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六、聘任待遇

( 一)企业聘任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自聘任之下 1 个月起,享受专业职务津贴。首次聘任(3 年内)的,分别按制造业技术操作高、中级职务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

(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首次聘任期内专业职务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首次聘任期满,本着“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用人企业参考其原享受的津贴标准,按本人业绩给予津贴。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专业职务津贴标准由企业自已决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己解决。

(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业职务津贴:

1.未聘任的;

2.退休的;

3.聘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非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岗位的;

4.因各种原因解除聘约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