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刘宏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8:00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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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
                    ——以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刘宏渭 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现代工业社会的到来,产品极大丰富,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例也层出不穷,产品侵权责任也就应运而生。拥有世界上最为完备产品责任制度的美国,通过司法判例以及示范法的方式创立了科学的产品缺陷认定规则。1964年,《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适应当时社会经济背景,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则原则,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也随之盛极一时。但随着在产品责任领域严格责任日益向绝对责任转化,产品责任危机出现。为了平衡保护消费者与制造商的利益,美国的司法判例开始了对产品责任回归过失责任的有益探索。这一时期的巅峰之作莫过于1997年《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的问世。它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缺陷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认定规则,并最终明确规定了产品售后警示义务和产品召回义务。产品缺陷制度的诞生以及发展的历程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伴随着产品致害责任从合同责任向过失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的发展,产品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也先后完成了从契约到过失、担保再到缺陷的演进。此后,与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向过失责任“软化”相伴生,缺陷也逐渐融入了许多过失的韵味,同时又表现出了与担保的兼容。

一、美国法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规定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有了新的扩展。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足以引发如今所说的“产品责任”的唯一交易是商业产品销售。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第1项A款规定,“产品责任”在严格责任及担保责任之下,对于任何商业上的销售者(any seller in the business of sellinggoods of that kind)均适用。该款中包含了一个关于谁符合“销售者”(one who sells)条件的问题。此种将产品责任主体限制在销售者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担保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渊源,而担保法传统上仅关注销售事务。在严格责任的发展形成时期,法院将产品责任扩大到了非销售交易,但总是视同销售交易。(注:1964年通过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第1项A款的适用局限于“销售缺陷状态的产品的人或公司……”,之后法院开始将因产品缺陷所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范围扩大到涉及产品分销的一些非销售性商业交易。)然而,“销售者”的范围涉及哪些主体,确是一个适用产品缺陷责任的重要问题。从《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将销售者进一步区分为生产性的销售者和非生产性的销售者。但不管是哪一种销售者,法院均认为其从事了商业性销售行为,并且因其商业性的产品销售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害。这样一来,如果产品构成了受害人的伤害原因,那么,销售链上的任何销售者(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于缺陷产品的销售都应承担责任。具体而言:

第一,产品制造人。生产商通常是销售者,因为他们出售自己的产品(虽然一般不是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产品制造人负“严格责任”之基本理论,是因为消费者的损害来自产品制造人造成的危险而且制造商从交易行为中获取利润。新产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也是一样。“产品责任”系保障消费者能安全地使用“产品本身”;而商业上销售商品的方式有贩卖、出租、赠与及提供服务等。多样化的行销方法,自然会产生上述多种形式的销售者,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是否均适用“产品责任”的问题。因此,除产品制造人外,需对多种形式的销售者予以说明。

第二,动产经销商或零售商。在1975年的“彼得森诉卢·巴赫罗德雪弗兰公司”(Petersonv.Lou Bachrodt Chevrolet Co.)一案中,造成原告损害的是一辆1965年制造的二手汽车的瑕疵,原告诉请法院请求被告(销售二手汽车的经销商)负“产品责任”。法院认为,经销商承担“严格责任”的基本理论,是由于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经销商与制造商一样负有确保产品安全的责任,因为经销商或零售商通常是接受制造商生产的成品后,转售消费者而获取利润的。当该种转售是“商业上的销售行为”时,即应被课以严格责任。而如果经销商造成的损害是因为私人交易或超出通常业务的范围,则只能以“过失责任”予以论处。[1]

第三,零件制造商。零件制造商的严格责任是晚近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注:最早的零件制造商案例是1963年“哥德堡诉考斯曼仪器公司”(Goldberg v.Kollsman Instrument)一案,因飞机爆炸造成原告死亡,而原告要求制造瑕疵的飞机高度测量器(a defective airplane altimeter)的零件商负担保责任。)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当零件的瑕疵离开制造商时已经存在即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A项评释B认为,如果零件制造商能够预见或知道产品瑕疵不适合使用目的时,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动产出租者。严格产品责任范围最重要的扩展是将商业产品出租者归入供应商一类,使其对产品缺陷承担严格责任。这在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得以确认。(注:一队卡车的商业出租人对租赁人的驾驶员——雇员遭受的伤害承担严格责任。参见Cintrone v.Hertz Leasing&Rental Serv.,212 A.2d 769(N.J.1965)。)法院在原则上依赖默示担保概念,其结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商品适用性的默示担保,而且它至少与新车制造商所承担的相同”。此外,法院对多种产品的商业出租人课以严格责任,例如,飞机、工具、帆板等。但与商业出租者不同的是,金融出租者在没有积极参与背后的商业产品销售时不承担严格责任。其原因在于“(一个)金融出租者不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或营销。金融出租者从事资金流通的业务。此种活动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安全性的合理依赖。”[2](P411-412)

第五,不动产销售者。传统上房东是不对房屋的潜在缺陷承担严格责任的。迄今为止,这仍是大多数州的规则。但是,一些州却判定房主对房屋的缺陷承担严格责任。这在“史皮尔诉维特森公司”(Schipper v.Levitt&Sons.Inc.)一案中有所体现。(注:该案中,被告是房屋的销售者,法院要求被告必须确保房屋的“安全居住性”(Habitability)。但该案中法院还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契约关系(Private Requirement),受损害者是房屋的实际购买者,被告是真正制造者,应对出售之不动产瑕疵负“担保责任”或“严格责任”。)

第六,提供服务者。有一些通常意义上的“销售者”,由于他们是(至少部分是)“服务提供者”而不仅仅是“销售者”的缘故,而被免除了严格责任的适用。但实际上,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检验标准决定严格责任是否适用于任何给定的销售——服务结合体。这种与销售——服务结合体有关的又被称为混合性案件,其较多出现在医疗场合。在美国,药店销售药品,其销售人员被认为是提供专业技术的服务人员,不受严格责任的调整。[3]其他如化学制造业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业,也不适用严格责任。但是,1974年美国新泽西最高法院在“洛娃度假农场诉美国投资者保险公司”(Rova Farms Resort,Inc.v.Investors Ins.Co.of American)一案中,(注:参见:《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案例汇编》第124卷第250页(Rova Farms Resort Inc.V.Investors Insurance Co.124 N.J.Super Page 250)。)认为若保险公司拒绝给与保单持有人希望取得少于保单限制的赔偿和解,投保人可以“严格责任”控告保险公司。

二、课商业性销售者以严格责任的依据

综观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商业性销售者负担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是严格责任。笔者认为,对缺陷产品的商业性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的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人类社会的正义理念是严格责任的哲学基础。庞德曾经说过,“正义一词不止有一种含义,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4]侵权行为法在归责原则上的历史发展,也正是人类正义理念的逐步发展过程。近代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居支配地位,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同构建责任体系,体现了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的进步。从法哲学的角度观之,过错主义原则充分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和新兴工业社会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而无过错原则充分宣示了社会本位的正义观。“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目的或价值来理解。”[5]正义是任何法律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原因就在于有相互冲突的利益存在,需要决定其价值等级。法律通过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合理界限,协调他们的关系,解决他们的矛盾。庞德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认为不能用硬性指标来评价这些利益,某些利益在某一时期有优先权,而其他利益在其他时期则应受到优先照顾。三种利益中,庞德认为社会利益高于其他利益,应以社会利益为标准,划定各种利益的合理界限,以使其矛盾和冲突减小到最低程度。这一境界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正义。[6]具体到侵权行为法领域,其正义理念的体现就是应以社会利益作为明确责任的基础。

其次,推动严格责任的“利益说”、“危险说”等是严格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得以确立的理论根据。如果说人类社会的正义理念是严格责任的哲学基础的话,“利益说”和“危险说”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严格责任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根据。利益说也称报偿责任理论,其观点是,获得利益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类从未遭受过的危险或公害是由企业所产生,当由企业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言之,企业因从事危险性事业而获得利益,对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或公害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在情理之中;企业在赔偿后,又将损害赔偿额纳入生产成本,转嫁到利用企业产品的公众身上,由企业产品的最终用户承担,这样也不影响企业的创新力或生产积极性。根据利益说,在企业无利益或所获得的利益不足以赔偿损害时,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说或称危险责任理论认为,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由该事业性质导致的相关风险。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使人们时刻生存在危险中,生产者、销售者既然制造了危险的来源,就应对此负严格责任。(注:参见:陈界融:《中国民法学·债法学源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3页;刘士国:《民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无论利益说抑或危险说,在立法上均体现为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不允许类推扩大。

再次,严格责任体现了商法上的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传统商法理论认为,商法以规定私人之间的带有私权性质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因此,商法和民法共同构成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代国家受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对于私法关系逐渐改变了以往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积极的干涉主义,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而私法公法化主要表现在商法中,即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强行性的法律控制。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属之。[7]商法上的严格责任主义与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并无二致,但是其适用范围较之民法尤其广泛,应将其理解为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商事交易的严格责任主义,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商法上的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具有典型意义的当属公司法上的连带责任。如无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负责人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公司未能成立者,其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所为之行为所需的费用,均应负连带责任。此外,还有票据法上的连带责任等。对于企业及其活动,商法多采无过错责任。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商法上的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可以说,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商法的问题而不是民法的问题。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与商法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恰为呼应。

三、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立法进步性及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章用了7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足本国国情,并充分借鉴了他国的先进经验。其中,英美法对我国法律发展具有实质的相关性和可借鉴意义。《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部分,对我们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意义重大。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较美国法有其进步性,但仍有需借鉴之处。

第一,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更加明晰,易于操作。我国《民法通则》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列为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将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列为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沿用了这一做法,并在条文之间体现出递进层次。首先,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仅在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当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再次,为便于受害人得到救济,我国法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作为直接责任主体。但是,笔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主体的确认方面,尚有美国判例法确认的市场份额理论(market share liabil-ity)可资借鉴。实践中,大多数产品责任案件的受害人能够正确地确认产品的生产者,并依法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但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虽然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某一特定缺陷产品所引起的,却难以确认该产品的生产者,因为同时有多个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并投放市场。由于市场份额理论以被告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责任分担的依据,颇具实质意义的公正性。一般而言,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其所获利润越多,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就相应越大。[8]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受理过类似案件,但美国相关司法经验仍值得我们借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将对生产者的确认义务归于销售者,也起到了较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第二,医疗责任中的产品责任主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项规定中,明确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均符合产品的特征,而且医疗机构提供该类产品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该类产品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而患者向医疗机构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的,相当于向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其求偿救济手段与产品责任相同。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主张免责。即使医疗机构(销售者)无过错,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条同时还规定了患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血液及血液制品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输血感染是血液及血液制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最重要的形式,近年来,输血感染的实例在国内外日渐增多。在美国法上,虽然人类血液与人类组织器官都满足有关对“产品”界定的形式要件,但其被特别排除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之外,原因在于,近年来的立法和法院得出的相同结论是,考虑到在人类血液及其组织的获取性背后的公共政策,与供应他们带来的固有风险相比更为重要。因此,在几乎所有的州,人类血液与组织的供应者的责任都通过立法得以限制。[2](P392-294)不过,人类血液及人类组织器官的供应者可能因为其对待和管理该产品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过失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产品,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对输血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感染引起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输血者这一相对弱者的身体健康权。作此规定,同样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第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系建筑物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建筑物缺陷致人损害,责任根据是建筑承包商违反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导致建筑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只要此缺陷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倒塌造成损害,即应由建筑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建筑承包商是否具有过错。因此,建筑物缺陷致人损害应属严格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是同一道理。(注:参见: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2009年11月15日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所作之学术报告。)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有学者认为,鉴于不动产与动产仅存在形式上的区别,不动产也完全具备产品的要求。在我国房地产商品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日渐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购买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将不动产纳入产品的范畴。[9]美国侵权法上对不动产的产品侵权责任未加限制,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法院通常会在买主或承租人因卖主或出租人提供的具有缺陷的房屋或建筑物受到损害时,要求卖主或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立法更具进步性。



注释:
[1]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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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规范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行为,确保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前 言... I

一、总则... 1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二)小企业的特点.... 2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2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3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3

(二)初始评审.... 4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4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6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7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7

(二)员工培训.... 7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8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8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9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审... 10

(一)绩效测量和监测.... 11

(二)审核和评审.... 11

五、改进和提高... 12

(一)纠正和预防措施.... 12

(二)体系保持和持续改进.... 12





前 言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以下简称《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ILO-OSH2001实施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推行此项工作,目的是提高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水平和改变安全现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可帮助企业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和国家《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又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最终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小企业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生产过程易发生变化,作业环境复杂多样,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小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本指南是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技术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小企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广泛通用性,适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小企业。

本指南充分反映了《指导意见》、《导则》和《指导手册》的思想,对拟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本指南适用于原国家经贸、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规定的小企业。

本指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一、总则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概述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SHMS)是一个科学、系统、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能够与企业的其它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其采用PDCA管理思想,即对各项工作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等过程,对企业的各项生产和管理活动加以规划,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并在实现过程中不断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现的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科学运用系统安全的思想,通过一系列文件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企业管理的缺陷等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促使自身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目的,减少其它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式,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企业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赢得各方面的认可。为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把原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进行调整,使政府的安全健康监督职责变得科学和高效;对于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需要一种能够有效加强自身安全健康工作的管理方式。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既能协助国家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又能有效管理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方法进行全面了解,结合企业现状,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是预防和控制危害,核心思想是持续改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体系的动态适用性。包括以下方面:

(1)有效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为及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企业应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通过管理体系的运行加以控制。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体系绩效改进的重要依据。

(2)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

领导的承诺与责任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最高管理者掌握企业的大部分资源,只有最高管理者作出承诺和明确责任,并履行承诺和责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强调员工的参与和作用

体系的运行来自于各个岗位,员工参与是成功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在体系实施当中,企业必须将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保证其充分理解。

(4)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思想,企业在实施体系过程中,必须建立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二)小企业的特点
目前,小型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行业覆盖面广,有的无固定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较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小企业的安全状况已成为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在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职能多元化,工作人员身兼数职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小企业受规模和资源上的限制,不象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上专职专责,多数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兼数职,职能部门也肩负着多项职责,将有关职责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2.临时人员和相关方较多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生产活动经常采用雇佣临时人员和外包形式,且常常以包代管,所以,对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非常重要。

3.生产工艺和作业现场容易发生变化

小企业涵盖的行业非常广泛,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企业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容易变化,一些企业属于流动作业,建立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企业持续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4.管理基础薄弱

我国小企业发展较晚,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甚至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以,在小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更加紧迫。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根据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过程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是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现状,为建立体系收集信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基准和依据。

2.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依据初始评审的结果,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要形成文件,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遵守。

3.全员培训

使全体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

4.监督和评价

通过体系的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检查与确认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实施,及时发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重要手段。通过体系自身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体系是否按计划运行,判定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5.纠正和预防

为保证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体系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已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保证实施。

6.保持和改进

“建立和保持”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要求,体系能否持续有效和适用,保持是关键,体系保持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和体系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动态适应,使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过程,进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员参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所以,任何企业都要充分准备,合理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并作出资源保证。

1.明确职责

小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主要事项之一,把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中,承诺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有关活动提供支持,并保证履行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对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正式承诺,并履行承诺;

(2)为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

(4)建立和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对于各岗位的人员要建立文件化岗位职责,并明确全体人员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包括:如何保证安全作业、设备安全运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传达到有关人员。

2.配备必要的资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有效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安全健康绩效。为保证达到实施体系的目的,企业必须提供体系所需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

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为保证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必须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体系建立和维护。

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和知识,有关的工作可以由企业独立完成;如果自己不能胜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可全权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能力监管本企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其它企业等。

(二)初始评审
为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全面掌握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确定基准。初始评审的工作过程要文件化。

初始评审主要是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1.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3. 对本企业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清理,包括现有的安全健康运行记录;

4. 对现行的安全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5.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况以及职业病包括同行业资料,以及员工健康监护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趋势分析。

为保证初始评审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初始评审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有效组织,要成立初始评审工作专门组织。

初始评审的最终结果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重要依据。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1.总则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都是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结果为依据,无论是初次建立体系还是保持体系,企业都应按要求定期和及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过程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害进行辨识,并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出风险控制的重点,为制订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对如何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描述,但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会有所不同,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职责;

(2)对辨识评价人员的要求;

(3)辨识对象;

(4)选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

(5)实施危害辨识和评价的程序;

(6)确定风险控制重点;

(7)制定控制措施;

(8)辨识、评价结果控制和管理。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

(1)辨识危害

结合小企业生产的规模和特点,作业单元划分可按工作岗位辨识出各作业单元生产过程可预见的危害。

(2)风险评价

在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对辨识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价。

(3)确定本企业风险控制的重点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和管理的特点,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重点控制的风险。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重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控制措施制定的原则,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5)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风险降低至可承受的程度

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的残余风险,按以上步骤进行重新评价,判定其可承受的程度。

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的生产活动涉及较多的领域,生产工艺多种多样,为保证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风险能够得到充分的辨识和评价,应选择合理的危害辨识和评价方法。

考虑到小企业生产的特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主要是通过专家判断的方式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复杂设备设施,采用系统风险的分析和评价方法进行辨识和评价,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常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可以选择安全检查表、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实施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参加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能力并具备相关经验。小企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应有组织进行,成立工作组,成员组成要考虑安全管理、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人员。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企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小企业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时,必须保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全面、合理和充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考虑:

(1)使用的设备。如起重、运输、高压设备等高危险设备;

(2)人员情况。如作业人员的能力、接受教育以及个人行为,还应考虑作业现场非本企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

(3)工作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低温、高温、潮湿、粉尘、噪声、辐射等;

(4)生产活动。如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进入等;

(5)使用的物料。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1.文件化的范围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通过文件化的形式表述,文件的形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可采用文本或电子形式。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结合小企业的实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职责、与重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生产活动的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等。

小企业体系文件要适合企业的要求,并满足管理的需要,文件的层次和结构尽量简化,文件的数量遵循有效和最小化的原则。在编制文件过程中应考虑将现有适用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系统,具体文件的内容要考虑现有管理的水平、员工的素质、生产过程的特性,文件应便于操作和实施。小企业如果寻求认证,体系文件还要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3) 岗位职责;

(4) 培训、意识和能力;

(5) 协商和交流;

(6) 文件和资料控制;

(7) 应急与响应;

(8) 绩效监测和测量;

(9)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10)审核和评审;

(11)设备管理;

(12)相关方管理;

(13)危险物品管理;

(1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15)员工安全健康管理;

(16)劳保用品管理。

但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减调整。

2.文件的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文件的内容要求应根据具体的活动和目的,包含做什么(what)、为什么这样做(why)、谁来做(who)、何时做(when)、何地做(where)以及如何做(how)等方面。

为了便于编制和协调,体系文件按统一的表达形式进行陈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推荐如下:

(1)目的

(2)范围

(3)术语(如需要)

(4)职责

(5)控制要求

(6)相关文件和记录

为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资料得到有效控制,对体系文件和资料应明确控制的要求,确保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有效版本和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它阐明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主要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以企业自身规模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特点为依据。方针的内容既要与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又要符合自身面临主要风险的性质,并做出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持续改进、事故预防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符合经营要求。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体现全员参与,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交流,方针应形成文件,并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为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纲领性作用和持续适宜性,方针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传达到全体员工,保证每个员工真正理解,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 建立方针对外交流的渠道,确保有关方面在需要时能够获得;

3.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二)员工培训
1.培训目的和对象

为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能力和意识,确保员工有能力胜任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小企业应对员工实施必要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本企业生产工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如何对体系进行审核、所建立的体系文件有哪些要求以及与体系有关的其它要求和知识。

培训的对象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新上岗、换岗、复岗人员。

(4)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重要岗位人员;

(5)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人员;

(6)负责承包方管理的人员。

2.培训实施

为保证小企业的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必须制度化。安全培训包括资质培训、新员工培训、日常安全、工作技能培训和岗位变换的培训,小企业必须保证各类培训工作的落实,使员工真正认识到:

(1)遵守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重要性;

(2)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在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潜在后果等。

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培训工作可采取适合于企业自己的形式,如委托外部、内部班前会等。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1.基本要求

小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为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提供支持,规范员工参与行为和信息交流,尤其与其它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现场其它作业人员等)进行协商和交流。

2.协商和交流实施

小企业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制定文件化的信息交流计划,确保员工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和信息畅通。为维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企业应保证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小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公告牌、各种例会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协商交流的内容包括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任何问题。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小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是可实现、可测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企业针对控制某类风险或某个具体的风险,在一个时间段内要实现的目的。目标的重点是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2.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 设备安全装置保障;

4. 减少或控制作业环境缺陷等。

企业应定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和实现的效果,及时发现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目标的制定要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由相关领导审核和批准发布。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小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以保证目标按计划实现。管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现目标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实现目标的时间进度表以及所需的资源。

批准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方案应随着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风险的变化,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状况的变化,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进行评审,修订方案的内容。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目的是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危害及其伤害程度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风险控制原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控制策划的思想,企业的风险控制和预防要根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对与风险有关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制定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达到风险控制和预防的目的。

1.控制的范围

小企业的特点规模小、工艺单一、管理灵活、各种防护容易忽略、人员及生产变化快,有的属于流动作业,据此小企业建立体系应突出重点,控制关键环节,保证生产安全。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风险作业管理。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接触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2)危险物品的管理。如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品等。

(3)设备及工器具管理。如生产设备、起重设备、电焊机、气焊气割、各种电动工具、运输机械、安全设备设施等。

(4)人员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如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内非本企业的人员、女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使用。

(5)消防管理。如义务消防员,消防设备管理等。

2.风险控制

为有效控制风险以及事故后果,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应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来确定,除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形式控制风险外,建立满足法规要求且适用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企业的各种风险。根据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范围,结合体系的要求,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管理制度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起重作业管理:人员要求、作业准备、作业场所控制、作业过程控制(包括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情况,如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与建筑物及周围设备设施相撞、未能支撑于牢固、操作失误、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不足、吊物脱落)及不同形状吊装物体的控制。

(2)危险物品的管理:包括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全过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描述各环节的具体的控制措施和人员、设施要求。

(3)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使用及管理、维护以及设备故障、拆除、安装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采购(资质、质量控制、验收)、保存、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监控、更换、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5)高处作业: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控制的重点为登高装置结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方法、承载超重控制、安装、检查、维护、拆除等。

(6)消防作业: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管理(消防档案、人员、设备设施)、防火管理。

(7)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操作人员要求及管理、维修、保养、检验要求、设备报废和拆除。

(8)用电管理(含临时用电):电力设施安装、电力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修、电力设施使用、用电管理、人员要求、设备拆除。

(9)检修作业:检修作业范围、检修作业的管理要求、检修作业实施、试车、恢复运行、交接等。

(10)现场作业人员控制:资质(个人、承包方)管理、协议签定、现场作业控制要求、安全监督等。

3.应急预案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特点,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当紧急情况或事故出现时的能够紧急反应和后果控制。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具体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预防与应对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所识别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

(2)有关人员或部门在应急过程中的职责;

(3)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4)如何报警和求援;

(5)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必需的信息交流;

(6)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现场工作负责人等;

(7)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联络,如医院等;

(8)应急需要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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