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研究/张碧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0:36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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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研究

张碧波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 。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新情况,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社会矛盾的特征和成因,积极探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特征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作为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矛盾,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 ,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相当突出而又直接。当前,刑事犯罪人数有所上升,就我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看,2007年有150件217人,2008年有141件220人,2009年有153件229人;犯罪低龄化倾向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犯罪主体主要是没有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作案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侵财型犯罪,尤其是农村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手段科技化含量不断提高,结伙、团伙犯罪比例增大,并已出现“涉黑”犯罪。
  (二)腐败问题依然严峻。虽然惩治腐败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和方针,而且逐年加大力度,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当前我国还存在诱发和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易发多发的可能” ,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甚至还呈蔓延之势,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半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15828件,涉及20761人,同比分别上涨3%和6.9%,其中,大案11590件,占立案总数的七成;要案1426人,占立案总数的6.9%;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资管理、金融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特别是国家加大投入力度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土地出让、征地补偿、移民拆迁等资金密集、监管难度大的环节,贪污贿赂犯罪高发。
  (三)信访诉求继续攀升。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以信访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从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信访案件看,主要呈现出三个特征:一是群体性。上访人数较多、规模较大,说理劝返工作难度大;二是突发性。因交通、医疗、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件,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合自己要求,就通过上访制造影响,以期达到实现愿望的目的;三是组织性。为了争取共同的利益,有目的、有组织地采取上访行为;四是非管辖性。从受理的信访案件上看,有一半以上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其中缘由是有些群众相信检察机关,也有的是不懂法律盲目投诉;五是非正当性。一些信访者以使用暴力、到省进京、越级集体访作为向地方党委政府施压的重要手段,干扰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作为获取不合理、不合法利益的手段,违背了我国的信访制度。
  (四)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目前,在免除各种税费、实施种粮补贴的情况下,我国农民维权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态势,“集体暴力抗争”正日显突出。较其他维权方式而言,“集体暴力抗争”的破坏性更强、后果更严重 。可以说,群体性事件“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一位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年来,相继发生了重庆“万州事件”(2004)、安徽“池州事件”(2005)、浙江“瑞安事件”(2006)、四川“大竹事件”(2007)、贵州“瓮安事件”(2008)和湖北“石首事件”(2009),等等。一些看似微小的普通民事纠纷最终演变成公然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冲突的激烈程度还是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上述事件都是近些年来比较严重的 。引发非法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复杂多样,但一些地区的干群关系紧张、劳资关系紧张,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得不到保护是其中非常普遍的诱因 。
  二、社会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分析,存在以下共性的体制性、社会性原因:
  (一)利益分化。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已进入利益分化阶段,收入分配呈现出向上层集中、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古希腊的政治变迁时写道:“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平等总是动乱的起因。”社会利益分化不当使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增多,引起多数社会成员的不满,导致社会关系紧张,利益矛盾和冲突加剧。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造成的,加上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在利益分化过程中,一些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和群体超越法律规范,以不理智的行为表达利益需求,由此诱发了犯罪行为,突出表现在一些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的利益主体互相效仿,不惜采取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手段来获取利益,最终导致犯罪猖獗,社会治安恶化,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二)腐败行为。当前在社会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多为经济领域的贪污受贿、铺张浪费,大吃大喝;有的直接把人民的财富变为已有,随意挥霍浪费。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还向政治领域渗透蔓延,个别领导的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拉帮结派、提拔亲信等,这种腐败行为不仅侵占了人民利益,而且是少数人侵犯了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对于人民利益危害更大。显而易见,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腐败其实质都是一些人侵占多数人的利益而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群体矛盾。尽管多数腐败行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它对党和国家的危害最大,可以影响其他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变化,腐败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引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三)决策失误。决策的失误容易产生广泛的社会矛盾。当前,在资源配置、财产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重大决策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健全的内部决策规则和程序,而为了迎合少数领导和既得利益者,或者为了个人政绩而急功近利地作出损害甚至牺牲多数群众利益的决策,最终出现“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被动局面。2008年云南孟连 “7•19”事件就是“为既得利益者决策”的一个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孟连部分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纷,但当地少数县乡领导干部把企业提供的豪华越野车作为“坐骑”,收取企业的好处,自然为企业办事。当企业与胶农发生利益冲突时,县委、县政府不是站到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而是应企业请求做出严打“农村恶势力”的错误决策,调动警力对部分胶农实施抓捕,由此引发2死61伤的严重警民冲突事件。
  (四)法治建设滞后。现代民主具有内在的调节机制,人们可通过投票、听证会解决分歧,化解利益矛盾冲突。由于我国民主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依托民主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方式和方法还没有成熟,造成部分地区政群、党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同时,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规则正逐步制定和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虽有法律规范,但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差,容易使人们钻空子,为自身牟取非法利益” ,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执法甚至乱执法。又因为法治建设的滞后,一部分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较差,难以适应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利益诉求方法不当,行为过激,如部分上访群众不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解释,不断采取缠访的形式无理取闹,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
  (五)化解机制不完善。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使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度越来越高,这就决定了国家司法权应当尽可能少地介入矛盾纠纷。也就是说,化解矛盾纠纷,除了诉讼方式外,更多的需要非诉讼调解机制,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但当前的种种因素影响了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发展和运用:一是国家不够重视。目前,国家将主要资源集中配置于司法机关和正式的诉讼程序,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建设重视不足,投入相对薄弱,导致民间解决纠纷的效力低下,能力退化 ;二是社会不够尊重。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众的权利和诉讼意识增强,国家也引导民众走司法解决之路,媒体宣传上往往把“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正面途径进行报道,加上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程序和优点不够了解,造成非诉讼调解机制应用少;三是衔接不够规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种方式之间、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衔接,同时由于审判机关对非诉讼解决方式不情愿配合甚至不屑于配合,使它的效力得不到司法强制力的保障,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最终是造成社会矛盾积淀。
  三、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最重要的是立足本职,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既要确保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既要科学定位检察职责,又要严格把握化解矛盾的原则,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寻求最佳方式和效果。
  (一)执法办案机制。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一要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领域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关注那些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通过查办这类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
  二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犯罪作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必然要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但更重要的是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使由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得以化解和处理。实践中,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推行刑事和解,确保法律、社会和政治三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
  三要加强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积极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的工作制度。正确处理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中的问题,又注意方式方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四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大、疑难、缠访、久诉不息的案件进行预测研判,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并根据风险程度,设置预警级别,多措并举,分类处置;在控告申诉中注重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未雨绸缪,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矛盾纠纷。
  五要坚持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权利平等、程序合法的理念,努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既惩治罪犯,实现违法当罚、罚当其罪,又保护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办案不公,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检调对接机制。所谓“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矛盾纠纷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也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之间的配合,只有在内外、上下的互动和配合中都能不断推进。在实践中,可由控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公诉、民行、侦监等部门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优势,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机构的专业资源开展和解工作,利用地方党委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工作,确保刑事和解效果。一方面加强与办案单位的联系,走访犯罪人所在社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再度出现;另一方面,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受害人的态度,核实赔偿情况,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诉求协作机制。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与纪委、法院、信访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同级相关信访单位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使协作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访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二是建立联合调处机制。通过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三是建立配合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并从中查找是否存在渎职案件线索,实事求是正确对待,该纠正的纠正,绝不姑息迁就;四是建立听证质询机制。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或者是信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多次的处理决定和公开答复坚持不服,继续无理取闹,缠访闹访,属于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结合案件调查和处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场答疑解惑,公开进行听证质询;五是充分发挥检察室的作用。结合当前在重点乡镇设立检察室的实际,可一并聘请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甚至律师为信息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和化解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保证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
  (四)特殊人群管教机制。对于特殊人群的帮教和管理,既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一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经常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基层派出所,掌握了解这两类人的生活生产状况、思想动态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走上人生正轨,更好地融入社会;对思想情绪有波动的重点对象,要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犯罪倾向、情绪反复的要落实稳控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二是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一方面,要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未成年犯罪人帮教工作。针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大的典型特点,检察机关可通过集批捕、起诉、庭审、判后帮教和回访等环节为一体的“一条龙”式的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机制,帮助未成年人重塑道德理念、培养法律意识,尽量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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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作用有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2008年1月1日,倍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带给中国数亿劳动者更多喜悦、赢得普遍赞赏的同时,也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不同程度的非议。一时间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条款的评论铺天盖地,大家众说风云、莫衷一是。客观地评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过短、滥用试用期等问题,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劳资关系。而且从长远来看,该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个别规定还比较原则,不便于实践操作,且有些规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撑,很难实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劳动合同法》第30条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体现出这方面的尴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条款曾一度被众多媒体、学者誉为《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更为广大网民称为讨薪的“尚方宝剑”。的确,《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可以使劳动者饶开漫长的仲裁、诉讼,达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仔细加以分析,这一美丽的憧憬就会顷刻间化为泡影。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优势:一、程序简单、快捷。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二、诉讼成本较低。收费标准仅仅为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三、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一规定来看,在债权债务案件处理中,支付令制度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再从《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在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又不能不说是支付令制度的一个先天缺憾。
《劳动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并非单独创设,因而在支付令的具体运用上,毫无疑问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那么,在劳动者因欠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且不说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发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够发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也将自行失效,劳动者也将不得不另行启动仲裁、诉讼等程序,而这样的结局在无形中更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时间及经济成本。现实是,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的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
鉴于《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处的上述窘境,笔者认为,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事实上,单就《民事诉讼法》支付令制度来说,实践证明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问题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时,劳动者也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证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16层
电子邮件:wangzhonghui888@sina.com
手机:15801233256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
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的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兰晒图、影象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到现场指界。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吻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1∶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星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
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四、内业工作
1.图件的修改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
参照土地变更示意图,使用复式比例尺、分规,按外业补测的数据,用铅笔将变更图斑展绘在工作底图上。
2.面积量算
(1)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在工作底图上量算变更图斑面积时,每个图斑要量算两次,其较差要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一个图斑分割后,形成新的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时,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量算面积,要同时量算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面积。变更图斑与? S嗤及呙婊陀朐及呙婊环档南喽晕蟛?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小于规定限差的,根据原图斑面积,对变更图斑与剩余图斑进行比例平差。超过规定限差的,需检查原因后,进行处理。
(2)用实测数据计算变更图斑面积时,也应用求积仪或方格网等方法量算剩余图斑面积,以进行校核。用实测数据计算的面积不参加平差。
五、图件更新:调查工作底图可根据地类图斑的变化程度(一般达到30%以上),10年左右,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统一着墨,进行更新。

附件二:县、乡土地统计帐、簿填写说明及表式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此帐、簿、表是为满足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县、乡土地统计而设置,包括: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
3.土地统计簿一(附表三);
4.土地统计簿二(附表四);
5.土地统计簿三(附表五);
6.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附表六)。
在帐、簿、表的指标设计和资料整理上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相衔接,在工作程序和帐、薄、表的填写上以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反映土地权属、地类等变化情况,保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
1.此帐、簿、表发至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建立台帐制度,使土地统计数据及时更新。
2.县土地统计员和乡土地管理员必须熟悉土地详查业务,具备土地统计知识,并认真如实填写帐、薄、表中的每一项内容。
3.帐、簿、表式样是依据土地详查技术要求和成果过录整理而制订的,其指标、图件等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4.图斑、地类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5.数据填写字迹要清晰,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改动,若发现有误,应在错处划线以示否定(以可辨认原字迹为准),并在其上方注明正确数据。
6.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一位小数,实地量测数据单位为米。
7.填写完毕应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如调查人、填写人、调查日期等。
8.文字、数据用钢笔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铅笔填写。
三、帐、簿、表填写方法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是进行土地变更作业调查(包括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时,记载图斑、地类、土地权属变化前后情况的原始记录表。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的,或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图斑的,均填写一张表。图斑分割后,又产生合并的,先用一张表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再用
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
(1)土地座落:填写变更图斑所在的乡(镇)、村或农场、分场等名称。
(2)所在图幅号:填写变更图斑涉及的图幅编号。
(3)“№”:指调查表编号。以乡为单位顺序编号,编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是调查年度简称,后三位数为自然顺序号,如90012,表示该表为1990年度的012张调查记录表。
(4)“变更前图斑”和“变更后图斑”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地类变更部分”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5)权属单位名称:指图斑所属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如某图斑,变更前为王家店村集体所有,后被征用为国家所有,经变更土地登记为县农机站使用。则在变化前、后权属单位名称栏中分别填写王家店和县农机站。
(6)图斑号:变更前图斑号: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如图斑过去已发生变化,则填写上次变化时编定的图斑号。
变更后图斑号:指按土地变更调查编号规定确定的变更后图斑编号。
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后,又产生合并的,分割后发生合并的图斑,先按变更图斑编号原则暂编图斑号,并加括号,最后再编定合并后图斑号。如15号图斑分割为两个图斑,其中一个分割后图斑又与20号图斑合并,第一张表先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变更后图斑号填15-1和(15-2),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2)和20,变更后图斑号填20-1。
(7)权属性质:填写该图斑的土地权属性质,即“国有”或“集体”。
(8)地类代码和面积:填写变化前、变化后各图斑及所含线状地物的地类代码和面积。变更前图斑面积总和与变更后图斑面积总和数值相等。如变更前两图斑面积为244.7亩、138.2亩,其和为382.9亩,变更后两图斑面积为232.1亩和150.8亩,其和仍为382.9亩。
(9)地类变更部分:填写图斑变更后地类发生变更部分变更前、后地类代码及面积。如某图斑是旱地,地类代码为14,面积95亩,后图斑分割出30亩果园,地类代码为21,剩余65亩,仍为旱地。则变更前、变更后地类代码分别填写14和21,面积填30。
(10)草图:在实地绘出图斑变化情况,在变化图斑内注明变化后的图斑号,并用括号注明变化前的图斑号。相邻图斑号或地段名称也要予以注记。
(11)面积量算:要求填写变化图斑面积量算方法、量算过程的具体数据及结果。
(12)备注:填写土地权属、地类变化的原因、时间、批准机关、文号等情况,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13)填表人、调查人、审核人、调查日期均应在实地填写、备查。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土地统计台帐是对乡(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进行地类图斑状况及变更情况的记载。
土地统计台帐按乡建立并装订成册,多年使用。
初始土地统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簿,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国有后备土地,分图斑情况,依照〔1987〕土〔专〕字第8号《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中规定的四张汇总表进行过录、建帐。国有后备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中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包括有权属争议,暂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逐一填写变更情况,定期累计增减及年末面积,是填写土地统计簿的依据。
(1)权属单位名称: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包括外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本乡所有或使用的土地。
(2)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此项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填写。
(3)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国有(后备)土地。
(4)变更记录表编号: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编号。
(5)图斑图: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和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的图斑号。
(6)备注:填写图斑变更的时间,土地权属变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