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二)/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4:28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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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二)

龙城飞将


  我在与法盲人的新月讨论法律解释、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时,再一次领教了新月这位快枪手的厉害。我的文章仅写出第一部分,时间不长他就在博客上写文章回复我了。他在自己的博上写了《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写作速度不快,加之我是“业余思想家”,我只能在别人休息后才开电脑开始写作,我只能综合地依据新月和法盲人在不同文章中提出的观点慢慢地回复。
  我与新月和法盲人的讨论主要基于如下一些文章:法盲人:《也谈许霆案——兼为一审平反》、《再答龙城飞将兄〈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与龙城飞将兄之商榷》、《有必要跟龙城飞将谈谈罪刑法定》,新月:《规则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解释》、《与飞将先生商榷:再论法律解释》、《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和龙城飞将:《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许霆案再答法盲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关于法官守法、释法、理解法再答法盲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在——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一)》。所以本文仍续着上一篇的编排顺序。

五、 法律适用过程“不确定性”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们应当知道法律适用过程是怎样的。我们通常的思维模式是,大前提: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为盗窃罪。小前提:某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他人的财物。结论: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是对一个案件已经查清的事实。结论就是判决。这是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式思维过程。如果法律规定不明,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法律规定明确,但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没有查清,亦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把这种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法官应当在刑事诉讼中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事实已经查清,但法律规定不明确,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已经查清属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情景,做有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景,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但事实无法查清,做无罪判决。这是我国对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任何诉讼的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而且,这些规定与原则也是从外国学来的,所以,那些动辄言外国怎么样的专家应当先补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司法机构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判决。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没有查清,但几次审判判决的结果都是他有罪,这是司法人员违法审理的结果。许霆案件却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法律的规定与许霆的事实之间没有划出等号,但法院强行套在一起,才引起全国人民极大的反响。换句话说,许霆案件是事实已经查清,但找不到适用的法律。
  新月对此的观点却是相反,他认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说……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并不是通过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完成的,而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案件事实并没有贴上标签直接让法官适用某些规则,而发现规则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相互的解释,这是一个往返流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证成某一具体的判决。故,这种相互解释的过程必然包含了不确定性。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它被使用,就需要被解释。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
  新月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事实已经查清,该开始适用法律了。他的这段话存在许多令我们思考的余地。为了把问题讲清楚,在这里我不得不对晦涩难懂的新月的观点和语言分开段落进行钻牛角式的解析,希望不同意我这种论辩方式的网友理解。
  首先,他是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讲刑事司法过程。我国《有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各参与主体的活动,不能用一个学科来代替国家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规定已经确定,对事实调查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只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穿梭一个来回,即只要一次三段论过程,就可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例如,若法律规定明确,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直接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这就如同到了图书馆,你想找什么书可以按目录到索取一样。业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是要找某一种书的需求,法律规定就是分类存放各类图书的的图书馆,判决就相当于是借书登记。这个过程并不是往返无穷的。
  再次,“法律适用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值得人们思考。我们需要了解,在新月那里,是规范解释事实,还是事实解释规范。能不能举一个实例给我们解释一下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如何“互相解释”的。
  法律适用,就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适用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也就是教科书所言之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根据我上面的分析,在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只要一次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并不需要多次往返,且这个过程是十分明晰的,不存在所谓的“不确定性”。
  请读者注意,新月到这里是出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第一个是规则的不确定性,第二个则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相互解释的过程的不确定性。新月自己无意间从第一个不确定性滑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或者,有时他自己也可能分不清这两个不确定性之间的差别,下面的文字他又滑回到第一个不确定性。
接下来,新月以哲学的方式叙述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第一,“发现规则”的说法令我这不懂法的外行人感到稀奇,刑事法律规则本来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怎么要由司法人员在特定案件中去发现?第二,这被“发现的规则”如何去“阐述事实”,我们不理解,还需要“解释”。第三,“发现规则”,“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的不确定性是怎样的,我们不得而知。请读者注意,这里出现了第三个“不确定性”。
  再下来,新月指出,法律只要被使用,就需要解释。我承认这话是对的,但我多次指出,法律被解释,实属无奈之举,并非必然需要。应当提高立法水平,尽量减少这种不得不去解释法律的情况。而且,关于法律解释国家立法法有明确规定,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能够自行解释法律。换句话说,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他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查清事实,对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所以审判权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遵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义务。
  令人感到危险的是,新月提出,“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他讲到这话的时候没有给出任何证明,而且我是第一次听到法律人在讲法律的时候要求抛弃立法宗旨。他作出这样的结论太武断。遵守一个法律难道不需要同时了解并遵守其立法宗旨吗?离开立法宗旨简单地去适用某一个法条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在上面那个不能成立的否定立法宗旨的话语之下,新月进一步否定“严格地适用法律”。他说:“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第一,“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是建立在流沙基础之上的一个假设,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律没有立法宗旨。第二,新月否定“严格地执行法律”,是不是要人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他偏不执行,或者不严格地执行,一定要留一些漏洞,从而去否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的基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感觉到新月是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都没有深入进去。向上是哲学层面,讲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时没有运用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精髓,而是引用哈特等没有学懂辩证法的一些法律学人的观点。他们只强调了规则的不确定性,却没有看清楚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与确定性并存的,相对立而存在的,不确定性当中含着确定性。向下没有能力用他的观点解释司法实践,例如他的文章充满了哲学的晦涩难懂,较少有具体的案件作为支持。

2010-1-2 凌晨2:0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blog_listall.asp?id=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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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5月2日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的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对管理不善而发生治安事故者,由当地公安部门追究桌球场(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1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当前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予以重视,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根据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
重要内容;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格局,争取本世纪末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学科和技术领域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从整体上提高
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
二、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必须贯彻德才兼备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和掌握一批政治思想好,专业知识基础雄厚、能力较强、学术和技术成就比较突出并有一定威望,立志献身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对这些人才,要结合各项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的实施,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较好的工作条件,并充分发挥中老年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作用,重点加以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充分发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自下而上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工作体系。国务院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强综合管理并进一步采取措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在我国重点学科领域培养、造就一批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科学家和
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各学科领域培养一大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所需的各级各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在进一步加
强人才梯队建设的同时,做好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在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同时,注意加强对旅居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和工程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的联系,有重点地吸引他们回国服务。
四、坚持在重要学术、技术岗位的实践中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应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部门重大的科研和生产等项目;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
评审委员会等机构的活动,经受锻炼,增长知识和才干。对于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合理使用,委以重任,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工作自主权,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并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开展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鼓励、要求他们不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五、进一步采取资金扶持措施,支持人才培养工作。国家应随着财力的增强,逐步增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增加定向投入。同时进一步扩大青年科学基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比例,择优、定向资助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
头人及其后备人才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项目。各类科研基金组织和各基层单位也要采取资金扶持措施,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奖励基金,对做出较大成绩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
的应给予重奖。
六、加强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的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应根据需要建立考绩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不同层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
他们不断补充新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提高参加国际科技竞争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科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人才评价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筛选、调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质

七、努力为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积极进取,促使其多出成果,尽快成长。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因工作需要跨地区、部门调动的,由人事部出具证明,各级人事和户籍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调转落户手续;调进北京等大城市的,不受
户籍指标限制,也不得收取落户费等费用。他们的助手,如确需跨地区、部门选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从境外带回的自用科研设备,应给予提供方便。拟进一步提高国家重点项目科研津贴标准和科技奖励水平,进一步扩大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的比重,并积极筹措建房资金,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
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给予关心和支持,努力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