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革命/杨金强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2:05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正当程序革命

杨金强、余飞* 译(译者均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6级诉讼法研究生)

美国从一个英国殖民地发展成为今天由50个州组成的国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由的信念。直到现在,这种信念仍然吸引着众多人涌入美国。它产生于几百年前,经过发展、变革并持续到今天。自由信念的核心就是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当程序原则自从确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理念。它使得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胜诉并由此产生诸多正义的判决,这些判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司法实践。同时,正当程序理念也把美国公众分为强调公共秩序和强调个人权利的两派。
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过程主要涵盖在四个重要文件之中,即“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美国宪法。“大宪章”是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旨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不受统治者——国王的侵犯。美国依据“大宪章”制定了自己的“权利法案”,并且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1765年起草的“殖民地权利与不满宣言”,是殖民地人民发泄对王室怨气的宣言书。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反对英国统治下的不公正审判,并以此消除人们对现行体制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775年独立战争的爆发。从以上提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被随意剥夺。同时,正当程序原则也限制政府的立法权并确保制定法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独立宣言”以及1776年的美国宪法使得正当程序原则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被视为最高权威的宪法补充了前十项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涉及公民的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程序。宪法第四修正案特别针对正当程序原则,宣称“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由的搜查和扣押,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搜查令必须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地描述清楚需要逮捕的人。”这些保障了公民在警察突击搜查时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使得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在当时成为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并经过了多次修正和发展。宪法第五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来实现法律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对公民自身生命、财产以及自由的剥夺。在此修正案之前,无论被指控犯罪的人实际上有罪还是无罪,他都会被推定为有罪。接下来,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更好的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正如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所描述的,主人公被定罪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他在法庭上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这也表明了律师辩护权重要性。宪法第八修正案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另一个里程碑。它宣称,“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样,即使在犯罪的情况下,也能合理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多部关于狱中生活、酷刑和非常刑罚的影片此刻又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奴隶制经济繁荣的那段时期,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有所减慢;过后,随着北方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该原则又开始继续发展。随着1857年规定“隔离但平等”的“斯科特案”被推翻,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基于出生地和居住年限赋予所有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不久之后的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选举权以便在更广泛的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公民的选票将被平等地对待,并且允许任何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在政府中担任职务。同时,第十四修正案增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第二个条款——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而非创造新的法律和程序来继续支持正当程序原则。司法审查权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听审低级别法院的案件,并因此基于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作出决定。关于司法审查的一个经典案例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案,马歇尔法官就是依据比州法律效力更高的联邦宪法作出的判决。司法审查权在1816年的“马丁诉亨特莱西”(Martin vs. Hunter’s Lessee)案中再次被动用。沃伦法官主持最高法院时坚持司法审查的传统,对一些有可能终结正当程序发展的重要案件作出了决定性改变,使美国进入了被称为“正当程序革命”的时代。
自从沃伦法院在实践中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开始,正当程序革命拉开了序幕。形势在几个关键的案件被推翻之后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关于“是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的争论声中,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在正当程序革命中起了关键作用。
正当程序革命通过1954年的“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案推翻1896年的“普莱西诉福格森”(Plessy vs. Ferguson)案而被正式提出。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为,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所有人都必须在诸如座位、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受到平等对待。这一判决的理念促使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宣称:“为了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为了授权美国巡回法院旨在救济公共设施歧视案件的管辖权,为了授权总检察长保障公民享有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方面的宪法权利,为了扩大民权委员会的职能,为了在联邦的协助下消除歧视,为了建立一个致力于就业机会平等的委员会,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而制定本法案。”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一案标志着这场革命进入下一个阶段。此案将正当程序的理念引入“毒树之果”的领域,意味着警察必须合法地收集证据,否则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本案中,警方非法闯入蓝博公司并获取了该公司的税务记录,企图指控该公司逃税。最终,由于窃取的税务记录没有被法庭采纳而导致了控方证据不足。同时,第四修正案在推翻“沃尔夫诉科罗拉多”(Wolf vs. Colorado)案判决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一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该案宣称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Weeks vs. US)案确立的涉及第四修正案的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这被视为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合理推定。
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是正当程序革命的一个重要基础。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追诉。该原则在1969年的“本顿诉马里兰州”(Benton vs. Maryland)案中得到适用。此案例推翻了1937年的“帕科诉康涅狄格州”(Palko vs. Connecticut)案,该案中,被告帕科遭到重复审判,第一次他被判处监禁刑,第二次他因同一罪被判处死刑。1964年的“埃斯贝托诉伊里诺伊州”(Escebedo vs. Illinois)案阐释了第五修正案,一旦某人涉及到被指控的调查中,必须有律师在场作合适的辩护和解释。这一时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s. Arizona)案也为第五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含义,即被逮捕时必须被告知“米兰达权利”。
宪法第六修正案在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 Gideon vs. Wainright)案和一些青少年犯罪法庭的审判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赋予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完善了法庭审判和正当程序原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很好地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描述了辩护权的革命,吉迪恩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而被定罪。于是,吉迪恩写信给最高法院要求为自己指定辩护律师。其他几个重要案件使得第六修正案在青少年犯罪审判中适用,包括1966年的“肯特诉合众国”( Kent vs. US)案,1967年的 “高尔特”( re Gault)案,1970年的温西普案(re Winship),1975年的“布雷德诉琼斯”( Breed vs, Jones)案和1996年的“伊里诺伊州诉蒙特内兹”( Illinois vs. Montenez)案,以上案件都要求青少年罪犯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出庭。
1962年的“罗宾逊诉加州”(Robinson vs. California)案发展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1968年的“艾弗利诉约翰森”(Avery vs. Johnson)案也影响了第八修正案,该案认为,关于监所律师的立法,占用了其他的司法资源。1974年的“沃尔夫诉麦克道尔”(Wolff vs. McDonnell)案推翻了1871年的“拉芬诉联邦”(Ruffin vs. Commonwealt)案,后者把囚犯看作国家的奴隶,前者则为囚犯提供了新的宪法架构内的保护,特别是禁止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在第八修正案是支持“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论,这两种形式的正义针对犯罪的不同方面。“恢复性正义”强调犯罪行为和处罚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而“重分配正义”强调罪犯自身对罪行的悔过。缓刑和假释的观点在第八修正案的发展过程中被质疑。1972年的“莫里斯诉布莱尔”(Morrisey vs. Brewer)案是界定假释制度的里程碑,1973年的“加贡诉斯卡贝里”(Gagnon vs. Scarpelli)案则提出了缓刑的标准。对第八修正案最后的调整是关于囚犯待遇的,包括以下案件:对我们的良心提出挑战的“霍尔特诉萨维”(Holt vs. Sarver)案;1974年关于囚犯基本法律权利的“贝尔诉普罗柯尼尔”案(Pell vs. Procunier)案;1972年涉及死刑问题的“福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s. Georgia)案和1976年“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s. Georgia)案。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拉开了正当程序革命的序幕,同时也为革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它提供了沃伦之后的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推翻先例的根据。他们越来越保守的解释引发了如下争议:该修正案是不是违背立法的本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正当程序的理念在沃伦法院时期得以发展、实施,而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时期却被终结,后两者都不大认同先前沃伦法院的工作。沃伦与其支持者们的许多努力得不到认同,甚至还受到伯格和伦奎斯特的轻视,他们一直力图修改甚至推翻沃伦时期的许多判决。
伯格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中,最主要的就是规定了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伯格法院从1969年一直持续到1986年,“善意例外”使第四修正案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具有客观的善意,或者他们所造成的侵犯是微小的,则过分强调被指控一方的权利就与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这个原则随着1984年的“合众国诉莱昂”(U.S. vs. Leon)案而普遍化。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在1987年的“马塞诸塞州诉舍帕德”(Massachusetts vs. Sheppard)一案中,警察申请令状时的理由也不充分。伯格法院做出了相同判决。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沃伦法院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案所强调的原则,从而修正了对“合理根据”的理解。
伦奎斯特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对米兰达案(Miranda vs. Arizona)和埃斯科贝托(escobedo vs. Illinois)案判决的例外规定。从1986年起至今,伦奎斯特法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1977年“布瑞尔诉威联姆斯”(Brewer vs. Williams)案确立的“必然发现”原则修正了沃伦法院的判决,该案中的被告被剥夺了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通过支持1984年的“纽约诉跨雷斯”(New York vs. Quarles)案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原则,该案中,被告私藏武器侵害了公共安全。“合众国诉迪格森”(U.S. vs. Dickerson)案的判决书中强调了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改革,因为被告虽然承认了犯罪,但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对米兰达规则的修正仅仅是一种重申,而不是改变。这是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一个巨大的里程碑,它对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不仅仅是以上这些里程碑式的案件,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还在其他方面修改了沃伦法院的判决,如规定囚犯不受残酷和非常刑罚的宪法第八修正案。“Hands-Off Doctrine(法官放手)”原则的回归,在基于1991年的“威尔逊诉塞特”(Wilson vs. Seiter)案的惩教制度上允许惩戒体系内部的管理人员拥有更大的权力。本案中,阿肯色州监狱的一个犯人控告监狱滥用囚犯。这条原则要求在衡量是否属于残酷和非常刑罚时,要考虑监狱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蓄意的疏忽”。1995年,“桑丁诉克纳”(Sandin vs. Conner)案导致了全美刑事司法体系的调整,允许司法正义的分配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囚犯通过服刑的过程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沃伦法院之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被修改。正当程序革命的终结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朝着对制定法和判例进行严格解释的方向发展。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和美国的司法审查理念都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新的修正下开始慢慢被瓦解。联邦最高法院今天仍然继续对这些理念进行修正。一个明显的例子,最高法院对布什总统的选择和决定方式仅仅是基于最高法院法官的自由意志,而并非通过一个宪法性判决。正当程序原则会以这种方式继续下去,还是将来会出现转机?
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能准确预测,但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会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来对将来的情况做出推断。诸多修正陈旧理念的判例已经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方向。犯罪控制的目的与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实施的需要与对无辜者的保护将是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持续存在的矛盾。在将来高科技武器和方法泛滥的情况下,控制犯罪的目的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但是,正当程序理念将丝毫不会削弱,因为它是司法正义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政治因素和法院之间的角力也将会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因素。政客们统治着当下的美国,但是他们能够控制最高法院吗?总统将会选择谁进入最高法院?不同的总统的不同选择将造成最高法院不同的倾向。因此,最近由最高法院决定的总统选举和布什将会任命谁进入最高法院都成为了报纸的头条。最高法院在做出最终决定时,是否会考虑布什或戈尔上台后会提名什么样的人进入最高法院?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科技进步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也必将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宪法修正案会如何对待基因技术?法院如何帮助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在正当程序的规制下控制犯罪?宗教冲突在世界范围内的与日俱增,是否需要对宪法作出一些改变,以便能回应这种全球范围的变化?
正当程序原则将来会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所变化。这源自于互联网在当今世界的广泛影响。1919年的“舍克诉合众国”(Schenck vs. U. S.)案确立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将如何规制仅有数据和信息的互联网领域?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Gitlow vs. New York)案使问题变得复杂,它赋予了警察惩罚危害社会公德、煽动犯罪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权力。如何根据互联网和技术信息的复杂性及广泛性来控制它们可能存在的流通?
正当程序原则应当继续坚持,在这个充斥着诸如种族、毒品和文盲问题的暴力年代,正当程序是必需的。这一观点在我们收到的“联邦调查局专家对暴力发展趋势预测”中被提及。如果该预测中有关暴力的观点直到2005年还是正确的话,那么对那些间接地参与诸如爆炸、劫机、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强调保护无辜的正当程序原则与犯罪控制目的之间的对抗将继续存在。这种对抗在目前发生在辛辛纳提的种族暴动中是普遍存在的,白人警察在残酷镇压众多黑人的示威和暴乱,他们是否真正地执行了法律并且又保护了无辜,又或者他们的偏执是否损害了我们平常认为是公正的人?
自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至今,正当程序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将来在对待该原则的时候应当继续清除政治中的保守思想。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最近“阿德沃特诉合众国”(Atwater vs. U.S)一案,该案中一位母亲在高速公路上被捕,仅仅由于她把自己的三个孩子单独留在车上而没有给他们系上安全带。这种判决是我们所需要的吗?虽然还有相当大的争论,但是执法人员出于公共安全的目的正一步步地获取更多的权力来做类似的事情,然而在执行中却将该目的置之脑后。本案中,给这位母亲一张罚单并让她给孩子系好安全带就足够了,而不是当着年轻孩子的面对他们的母亲实施逮捕。这应该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但我们却正在坚持错误而离正确的道路越来越远。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正当程序的理念仍然会继续发扬它保障公民权利的传统。

资料来源: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附翻译原文: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great promise of America that has made a British colony in the 50 States today is Freedom. Many United States. The history of these freedoms starts centuries ago and has developed, revolutionized, and persisted all the way through today. At the core of these Freedoms is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everyone has rightFreedoms which still today cause people to flock to the s and freedom until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m arbitrarily, or by the will of a just third party. Due process has bee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ince it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has caused many people to win over the overwhelming odds in court cases and has presided over many righteous decisions that still affect cases today. Due process has also divided the country as public order advocates or individual rights supporters.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is conceived from four important documents, the Magna Charta,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Magna Charta was an English document that gave citizens rights and protection from their ruling body, which in that case was the King of England. The Magna Charta was used by the U.S. to create the Bill of Rights, a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drafted in 1765, was the original document created by the colonies of their complaints against the crown. The British unfair trials amongst other tragedies were to be fought with Due Process and the creation of other laws to clear the complaints of the current system. This would lead to the start of the Revolutionary War, in 1775. From the aforementioned documents, we would derive the concept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peopl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be fairly heard and tried in court before losing life, liberty, or justice. Due process also limits the government’s ability to make laws, ensuring that they are fair and proper.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and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as furthered again with the cre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1776. The Constitution,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ncluded Bill of Rights, which were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discussing the freedoms and procedures to protect those freedoms in America. The fourth amendment applied specifically to Due Process, stating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This secured peoples right to be searched and violated by raids, but at the same time created great controversy in what was to be probably cause, an idea that would be developed and modified many times throughout history. The Fifth Amendment also supported due process in giving any citizen the right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Before their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could be taken away someone other than their selves had to be a witness to their crime or have evidence to convict them. Before this, by force, people could be forced to testify as guilty despite their true innocence or guilt. Next,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the next milestone affecting Due Process. The Eighth amendment stated,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This protected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even for those convicted of crimes. Several of the movies we watched in class dealt with prison life and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at reoccurred there. With the booming economy caused by slavery at th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slowed. Then, with the Civil War resolved by the victory of the North, the development moved on. The Thirteenth amendment, in 1865, abolished slavery, giving rights to all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citizens based on the origin of their birth and their time living in the country. This came from the overturning of the Dred Scott case of 1857, which gave the world the idea of “separate but equal.” Soon after, in 1868,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further gave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to everyone by declaring peoples votes would be counted equally and allowing anyone within certain qualifications to run for government positions. It also added the second due process clause that neither could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The Warren court was the prominent fo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continued to support Due Process, but not through the creation of new laws or procedures, b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This power gave the Supreme Court the ability to hear cases from lower level courts and make their own decision based on Constitution instead of State law. A classic exampl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s the case of Marbury vs. Madison, 1803, which Chief Justice Marshall redecided the case based on the a greater force than state law, the Constitution. This judicial review was again utilized in 1816, in the Martin vs. Hunter’s Lessee. Warren would carry on this tradition in the modern courts making changes to what would become landmark cases to end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move the United States in to the era we can classify a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fter the Warren Court appli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state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began. The legal climate was changed in the overturning of several key cases. The Fourth, Fifth, Sixth, Eigh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 would all play key roles in the revolution along with the concept of Restorative vs.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was officially launched with the overturning of the case Plessy vs. Ferguson(1896) by the case of 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in 1954. This case when p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by the Warren Court (1953-1969), declared that separate was not equal and that everyone must be incorporated together in all aspects, such as seating, public facilities, etc. The ideals that came from this case would also launch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which states, “To enforce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vote, to confer jurisdiction upon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provide injunctive relief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to authorize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institute suits to protect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public facilities and public education, to extend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to prevent discrimination in federally assisted programs, to establish a Commission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nd for other purposes.”

The next step in the revolution was the case of the 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 This case added to Due Process the idea of the “Fruit of the Poisoned Tree,” which specified that is evidence is taken illegally, then the evidence may not be used in a court of law. In this case, police broke into the lumber company and stole tax records that proved that the company was guilty of tax evasion. However the 1920 case ruled it inconclusional based on not enough evidence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records were not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ourth amendment also played a part in the case of Mapp vs. Ohio (1961) which overturned Wolf vs. Colorado(1949), by saying that 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from the case Weeks vs. US (1914) was now applicable to the states individually. This was possible through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e Fifth amendment was also a significant factor i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double jeopardy clause, the idea that you cannot be tried twice for the same crime was applied to the states in 1969 in the case of Benton vs. Maryland. This case overturned the previous case of Palko vs. Connecticut (1937) where Palko was retried on a case where he was sentenced to prison and the second time he was tried for the same crime he was sentenced to death. The case of Escebedo vs. Illinois(1964) also elaborated on the Fifth amendment, saying that once you move from investigating to accusing a person, a lawyer must be present for the proper defense and interpretation. Miranda vs. Arizona (1966) also developed during this period adding onto the Fifth amendment that you must be read your “Miranda Rights” when taken into custody.

The Six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s of Gideon vs. Wainright (1963), and several juvenile court procedings.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His wrote to the Supreme Court who tried his case and gave him proper counsel to defend himself. Several court cases also changed the Sixth amendment to apply to juveniles convicted of crimes. They included Kent vs. US( 1966), In re Gault (1967), In re Winship (1970), Breed vs, Jones (1975), and Illinois vs. Montenez (1996), which held that a “concerned adult” must accompany a child on trial.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 of Robinson vs. California (1962), which applied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right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o the states. The case of Avery vs. Johnson also affected the Eighth amendment in 1968 when it declared “jailhouse lawyers legal, absent other legal resources.” The case of Wolff vs. McDonnell (1974) reversed the case Ruffin vs. Commonwealth of (1871), which made prisoners slaves of the state, and gave the prisoners new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especially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ere was also great debate over whether the Eighth amendment supported Restorative or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se two types of justice focused on different aspects of criminals. Restorative focused activities and punishment on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rime towards the public and individuals, while Redistributive focused on the offenders past behavior. The idea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were also questioned in the revolution within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case of Morrisey vs. Brewer (1972) was the landmark defining the specifications of parole, and the case Gagnon vs. Scarpelli in 1973 set forth the standards for probation. The final adaptations to the Eighth amendment were about inmate conditions, it included Holt vs. Sarver which discussed “shocking the conscience,” Pell vs. Procunier (1974) which dealt with the legal base of prisoner’s rights, capital punishment cases Furman vs. Georgia in 1972 and Gregg vs. Georgia in 1976.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bega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nd would conclude the revolution leading to the aftermath.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gave the courts after Warren, Burger and Rehnquist the ability to again change the cases and ideal that ruled the amendments. Their more conservative interpretations created controversy in the way that amendments now affected citizens as opposed to their “old” meanings.

During the Warren Court, there was the id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d the enforcement of Due Process. However, then came the aftermath, the Burger and Rehnquist courts, both of which were not happy with the previous work of the Warren Court. The many efforts of Warren and his supporters were not liked, even despised by Burger and Rehnquist, and they made valiant efforts to modify and overturn many of his landmark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按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或事业档案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严禁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市、县(市、区)档案局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须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按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市、县(市、区)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第十八条 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
非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其档案可由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向档案馆寄存。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将档案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并定期向上级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档案室)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十条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或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和档案业务工作量将档案保护费、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档案宣传教育费等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2元/年计算;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档案馆,必须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条件的档案专职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的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向国家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
(六)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七)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擅自建立档案咨询、服务机构的;
(六)未按规定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告知重大活动,未按规定做好重要档案的收集、保护的;
(七)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八)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九)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二)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分别给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损毁1-5卷(件),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6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4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2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根据损毁档案的价值,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丢失1-5卷(件),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5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300元,至5000元止。根据丢失档案的价值,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擅自提供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提供1-5卷(件),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2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1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擅自抄录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抄录1-5卷(件),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2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1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1-5卷(件),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2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1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销毁1-5卷(件),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10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500元,至5000元止。根据销毁档案的价值,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档案的,涂改1-5卷(件),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2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1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伪造档案的,伪造1-5卷(件),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5000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300元,至5000元止。造成损失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分别给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
擅自出卖档案的,出卖1-5卷(件),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1万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500元,至5000元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征购所出卖的档案。
擅自转让档案的,转让1-5卷(件),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罚款。5卷(件)以上,每多1卷(件),单位加罚1万元,至10万元止;直接责任人加罚500元,至5000元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征购所转让或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的,按《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在进行执法监督时,应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挠、妨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1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0]5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2000年1月27日发布

12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9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月28日发布

121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146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2000年2月14日发布

122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