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凶手能否得到保险金/马河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8:35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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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能否得到保险金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夏某,女,12岁,2004年9月份通过学校向平顶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2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000元,受益人是夏某的母亲;夏某的父亲经常在外打工,家中有母亲和外婆一起生活,2004年10月的一个星期天,夏某在家被杀死,经公安机关侦破凶手是夏某的母亲。随即对夏某的母亲进行了逮捕,在公安机关对夏某的母亲侦察后经鉴定认定夏某的母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犯病时常在村中持刀恐吓在路上的儿童,夏某被杀时也是在其母亲正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夏某的母亲不承担刑事责任,让夏某的父亲严加看管。
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是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处理结论:
某保险公司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夏某的母亲是在无意识行为下杀害夏某的,不属于故意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同时也不成立,因此全额赔付了夏某的身故保险金10000元。
案例分析:
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相关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中夏某死亡是母亲杀害的 ,杀害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是认定该案的关键,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法律上认定是无效行为,因此发病期间的行为不存在故意行为,对于夏某母亲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案中如果夏某的母亲是在精神正常期间所进行的行为,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给付保险金的。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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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法规、制度,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
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
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
第六条 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计划,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
(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
第九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三、产权登记
第十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
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母公司统一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向母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补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和《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认其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由母公司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 除母公司授权外,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须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

五、资产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母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5〕13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母公司。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由母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 按照《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的规定,母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子公司对其全部国有资产向母公司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内部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比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78号)的规定,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个考核期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子公司先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母公司;母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商子公司后正式核定下达。具体考核办法及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以落实子公司的经营责任,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实现指标核定过程、考核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以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队伍。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强化对子公司产权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保证产权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评
比,对工作成绩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要追究子公司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母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子公司开发、推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电算化,帮助解决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快电算化、信息化进程,力争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计算机日常操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和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8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水利部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水电[2006]146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4.14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附件下载: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件下载: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