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罪案件如何定罪?/杨卫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8:59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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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罪案件如何定罪?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有的是亲朋好友,动机各有不同,严重的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冒名顶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不够准确,如果是证人冒名顶罪,则应该定伪证罪。如何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的基础。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区别在于: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冒名顶罪案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区分两罪的关键,一是从主体去区分,是否具有证人身份。每个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有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诉讼活动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况,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诉讼活动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从证明对象区分,证人故意作假证明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即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换言之,对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轻重有直接关系的情节,即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情况,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及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则并不限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还包括与案件本身有次要关系的情节以及与案件本身无关系的事实,例如捏造“假能人”事实并制作恳求书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的案件中,所谓的“能人”事实本身并不与案件有直接联系,但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从而达到包庇罪犯的目的。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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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委属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
》和《委属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司联系(电话:66097074)。
附件:一、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略)
三、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略)

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理顺学校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学校收入,推动校办产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促进
校办产业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成本核算,使其以更多收入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学校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逐个清理对校办产业的实际投入,核实资本金及学校权益,并结合校办产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核实、核准并变更注册资金。
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3、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4、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收;
5、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担保法》执行前以学校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6、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7、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四、高等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1、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但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3、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学校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只提供担保的,不属学校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学校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属学校权益;
4、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属学校权益。
五、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值量。
六、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校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收应交未交学校的部分;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
八、校办产业应按规定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拖欠、挪用、截留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校办产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十、学校对校办产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学校权益÷期初学校权益)×100%
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校办产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2、学校收益率=〔(实际上缴学校财务利润及收益+实际上交校内主管部门利润及收益)÷学校投入资本金总额〕×100%
3、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十一、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考核以下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十二、校办产业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以下客观因素:
1、考核期内学校增加或减少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3、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4、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5、考核期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结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于次年6月底报送国家教委财务司。国家教委将对各学校连续考核一个重点校办公司(企业
),请各校于1997年3月底前将重点考核的企业名单报国家教委财务司。
十四、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校办产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
至法律责任。
十五、校办产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22日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重、特大伤亡事故,促进了安全生产。但是,目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抓经济和发展生产时,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以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并且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草率处理了事,有的拒绝接受调查,成为积案。为了严肃法纪,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保证安全生产,现就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在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劳动部。特大事故可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报劳动部。
二、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者,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并进行通报。
三、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四、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组织事故查处的地区和部门应向劳动部报送一套完整的调查处理材料,劳动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