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意义/徐卫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9:23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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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意义

徐卫东 傅建伟


社会治安的好坏,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治安预防认识上的误会,导致人们对治安预防工作的不重视,因此,本文仅就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在保障社会治安和预防违法犯罪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民警察有多种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与保障社会治安同时是人民警察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三者共同构成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以预防为主,以制止和惩治为补充的有机、辨证的关系;三者共同配合以达到控制、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在公交治安派出所的诸多行政执法职能中,搞好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以预防为主的法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及每位人民警察,肩负着相当繁重的打击犯罪和治安保卫工作,如果仅仅靠追究违法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为主的惩罚、打击、制裁手段,是难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因为北京的公交治安保卫工作需求量太大。具体地说,目前北京市共有近500条公共汽车线路,10700多辆公共电汽车,每天的乘客流量高达990万人次。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就是公共交通工具。如此大的客流量,必然产生相应的出行安全需求。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与人民的需求相符合,才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在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力度;以调动人民群众共同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使警民联合形成合力,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有序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如果仅靠公安干警的工作而没有全体人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相对于广大乘客的人数,公安干警总是少数,要想使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保持一种良好状态,必须进行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因此根据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即维护公共交通的治安秩序、打击、预防公共电汽车上的各种违法、犯罪等项工作的要求,预防宣传工作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就是指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宣传人们应当遵守的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的同时,不仅可以起到教育、强化人们守法和遵守道德的意识的作用,而且可以弱化以至打消某些人的犯罪意识、消除某些人可能产生的犯罪意念的隐患,从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状况,不仅要有公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自己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给以体现,更要有全体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给以体现。因此必须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1.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和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和加强,是提高乘客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在北京,由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是各类人员组成的,情况相当复杂,且流动性很大,加之各条公交线路之间的路况差异较大等客观原因;又由于乘客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主观原因,因此,在公共电汽车上经常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椐统计,仅在2001年内公共电汽车上乘客之间,因乘车拥挤就发生纠纷5000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的基本素质问题。如,在公共电汽车上比较拥挤时,一些乘客只注重个人得失,不懂得谦虚礼让,为些许矛盾就发生口角以至动手伤害对方,导致违法行为,可见乘客的精神文明状况对公共交通秩序和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2.公共交通工具上司售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也是参差不齐,对其加强和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也是提高司售人员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北京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员,从总体上看,文化结构、心理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精神文明水平是比较高的;但其中有少数司售人员,因自身的素质不太适应其自身职业的要求,在遇到与乘客发生纠纷时,盲目介入、“哥们义气”行事,人为地激化了矛盾,造成治安纠纷、甚至是治安案件。如,某日在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外地男乘客问女售票员:“这车到不到前门?”售票员回答:“这是区间车,只到西四,不到前门。”男乘客因自己没听明白(估计是不知道北京有区间车的情况),就大声对售票员说:“站牌上明明写着到前门站,为什么你说不到?”又因该外地男乘客有口音,女售票员误认为他在骂自己,于是二人发生口角。这时该车上的司机一看到一位男乘客对本车女售票员不恭,不问原由,就认为男乘客要打女售票员,并盲目参与此事,对男乘客大打出手,造成男乘客的锁骨骨折。
分析少数司售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并导致治安案件的原因:首先是这些司售人员对乘客的服务行为不规范,没有用文明用语,没有耐心,容易引起乘客的反感,导致不应出现的纠纷;第二是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乘客的不平等意识,一见到同车同事与乘客有矛盾了,就不问青红皂白,想当然地认为是乘客的错,盲目参与,导致矛盾激化;第三是一些乘客的素质也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和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符,出现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就出口不逊、恶言相向,甚至将一些其他地方的不如意的情绪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时转嫁到司售人员处。可见,对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配合公安工作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1.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新的矛盾,一些不法之徒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从有关统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扒窃,公交治安派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受害人的报案;其次是外地犯罪后流窜进京的嫌疑人比重加大,这就要求北京的公安密切配合;再有就是团伙犯罪的人数和能量加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为保北京的社会治安,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仅靠现有警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求得广大乘客和司售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2.必须实事求是地深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具体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目的。
大量实践证明,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具体的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使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不仅在头脑中重视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重要性,而且掌握相应的防范方法,才能使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目的和作用真正得以体现。
例如,2001年春天某日下午,某公共汽车行驶到六里桥附近时,售票员发现有五名扒窃分子正在作案,马上暗示司机;司机明白情况后,稳定情绪,边安全驾驶,边观察车外的情况寻求报警的机会;当看到前方有一辆警车时,立即停车报警,并与售票员一起指认嫌疑人。这个案例就是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公交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公交公安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椐统计,北京市公交总公司职工有八万多人,而公交治安派出所内具体负责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民警只有不足其八百分之一;如此大的比例差距,更说明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对保障北京的社会治安的重要了。可以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用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讲法制课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由公交治安派出所对公交司售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是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一条有效、快捷之路。因为这样做既省时省力又能加强警民联系;尤其是遇到重大政治保卫任务时,通过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的方式,不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任务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讲清楚,而且民警可以与司售人员面对面地交流,帮助司售人员解决法律难题和具体问题。
2.利用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公交司售人员的工作特点最突出的就是分散,仅靠讲授法制课,总是有人因为在岗位上而不能受到教育,因此,通过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可以使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被司售人员随时随地的拿出来学习、记忆、运用;加强了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为了促进司售人员的学习,还可以用抽查的方法激励司售人员,同时检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3.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黑板报的形式是补充上述两种形式的有效办法;黑板报的特点就是通过图文并茂、色彩缤纷的形象,夺目、抢眼刺激人们的注意,使司售人员在各个宣传点在轻松的观看中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
上述三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与治安责任制一起保障公交治安秩序。
近几年公交系统内部开展的治安预防宣传月活动,就是既有民警深入各车队讲授法制课,又有民警们印发的“遇到治安问题八个怎么办”的宣传材料,还有司售人员与车队领导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各项活动相结合,使司售人员的防范意识大大加强,掌握了处理治安问题的基本方法,大幅度降低了司售人员与乘客之间的治安纠纷。
(二)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
因为我国城市中公共交通的治安问题主要有乘客与司售人员的纠纷、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两大类,且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不可忽视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首先,积极主动地向乘客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乘客的有关问题,是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使乘客在具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通过深入、有效地宣传反扒窃的方法,使广大乘客学会保护自己,同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正义感,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自从1998年北京某公交公安分局设立、并通过媒体公布了反扒热线“64011327”以来,有不少具有正义感的群众通过这条反扒热线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如2002年初,接电话热线举报:“在300路汽车上,扒窃活动十分猖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打击,一天内共抓获扒窃嫌疑人40余起。
第三,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还必须求得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如利用公共电汽车上的科技手段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是不行的。经过公安机关与公交总公司的协商,公共电汽车上的电脑报站器不再是简单的报站名,而是将“请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被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乘车”等治安防范用语输入电脑报站器,起到了加强乘客治安防范意识的作用。
(三)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如前所述,负责公交治安的警力与北京市庞大而分布广泛的公共交通相比,力量太悬殊,因此,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学会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和依靠群众提高全社会的治安预防意识,否则难以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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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2 号
 
 
  《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民        
 
2013年2月7日     
 
 


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知名字号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促进企业使用独创字号、创新自主品牌。
    第五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或者接受企业资助。
    第六条 申请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销售(营业)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三年无质量事故;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有效投诉率低;
    (七)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企业知名字号:
    (一)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
    (二)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
    (三)与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字号、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
    (四)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中因历史形成且在实际使用中已被公众所熟知的字号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企业知名字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使用该企业字号的起始时间的相关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体现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项内容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取得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材料;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或者证明;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近三年商品(服务)质量的消费投诉情况的证明;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集团型或者母子型企业,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者母公司作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者母公司为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
    第十条 企业知名字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企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征询公告,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重新提出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重新颁发《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二条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在其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未经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许可,申请人在同一行业内申请将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
    (二)未经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许可,申请人在不同行业内申请将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
    (三)按照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字号保护协议,受到市际之间的联合保护。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市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 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鼓励获得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发展连锁或者加盟经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企业知名字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丧失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被撤销企业知名字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知名字号争议纠纷的调解。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在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以“徐州市
    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